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指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1]当前,我国处于加速转型期,亟需建立适应“陌生人社会”的普遍信任方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然而,在社会深度转型过程中,诸如习惯性怀疑心理、层出不穷的失信现象等堆积、发酵产生了信任困境。这种信任困境逐渐成为社会运行的沉疴与痼疾,不仅消损着人际交往的信心,而且也浪费着不菲的社会成本。一直以来,学者在解决信任困境中陷入“两分性”(dichotomy)窠臼,要么寄希望于传统诚信道德,要么又对制度约束过度推崇,但效果都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把信任困境置放于社会深度转型背景下,因而也难以找到信任困境产生的“内生基础”,更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破解之策。为此,我们要转换视角,从社会转型层面来探讨信任问题,以期解决当前的信任危机。
一、社会深度转型的实质与信任困境的表征在生物学意义上,“转型”(transformation)一词主要是指微生物细胞之间以“裸露的”脱氧核糖核酸形式转移遗物物质的过程,它被移植到社会学领域,用以说明社会的变迁、变化和变革[2]。通过对“转型”词义的移植和借用,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 西方社会学家D.哈利生较早使用“社会转型”概念,他把现代化过程主要理解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台湾学者蔡明在《社会发展理论》一书中把social transformation译为社会转型,认为社会发展就是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转型。参见陈章龙:《论主导价值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一般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实践主体在社会基本矛盾的推动下,对社会结构模式、运行体制和机制进行全方位的整体变革和改造,进而推动社会变革的历史创造性活动”[3]。从狭义意义上看,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经济领域变革而牵动的指向整个社会领域改革的创造性活动,特别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来,社会转型进入“加速期”,改革日益走向“深水区”,并逐渐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而使政治、经济、社会意识等方面的“结构过渡”呈现复杂状态。
从我国整个现代化历程看,当前社会深度转型是一场全面、深刻的变革,它“实质上就是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前现代向现代过渡,这是两种不同文明类型之间的更替。伴随着这种转变过程的是两种生活范型的转变,而两种生活范型的转变则意味着两种社会存在意义系统的更替”[4]。在这种不同“范型”的转变、过渡中,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事物、社会关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基于现代生产基础上的新的物质存在形式、社会交往关系、思想价值观念等加速到来。马克思·舍勒(Max Sheler)指出:“这种转型变革,不仅仅是一种事物、环境、制度的转化,而且几乎是所有社会规范准则的转化,更是一种发生在人自身、灵魂和精神中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也是一种人的实际生存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的改变。”[5]这意味着,社会转型中的现代性“带离”作用与传统的“守护”功能会形成内在张力和冲突,它表现在道德领域、价值领域便是出现所谓的“信任困境”问题。在当前社会“结构性变动”中,“信任困境”主要呈现为一种“紊乱与无序”的反常情形,它使信任本身难以发挥有效的规范约束作用,甚至成为妨碍社会发展的壁垒。
1. 公众“本体性安全感”降低,怀疑和不信任情绪蔓延在吉登斯看来,“本体性安全感”是“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6]80,它是信任得以建立的根基。在社会深度转型期,人们遭遇的恰是一种“连续性与恒常性”的“断裂”,以往那种依靠“道德约束”的信任力量日益趋弱,尤其是在诚信危机背景下,人们“本体性信任安全感”也随之降低。如此一来,人们既急切要求社会建立普遍信任、倡导相互信任,却又对周围的人、物、组织等怀有质疑、戒备心理,“该信任什么、谁还可信”“老不信”似乎成为人们对外界反应的一种“本能姿态”。
适度的怀疑、不信任或许无可厚非,但如果它变成“习惯性的对外态度和情绪”,那么势必会造成社会运行的困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人设防,处处小心,成为很多人人际交往的常态,人们陷入人与人互不信任的困境之中。”[7]《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也显示,当前中国社会的总体信任进一步下降,已经跌破60分信任底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下降,超过七成人不敢相信陌生人。同时,人们不仅对商业、企业的信任度较低,不同阶层、群体间的不信任也在加深和固化,官民、警民、医患、民商等社会关系的不信任程度也日益恶化[8]。这反映出,人们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而持有消极的风险预期,在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中失去应有的“信任安全感”,不愿信、不敢信、不能信,普遍信任的心理基础日渐薄弱。
2. 信任被“过度资本化”“污名化”现象备受关注众所周知,信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它对于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过于看重信任的经济功能,而逐渐忽视它所内蕴的道德价值,从而使其被“过度资本化”,导致信任固有的规范作用乏力,信任度下降、价值迷失。
一是信任的“工具价值”日益凸显。这主要表现为,人们单纯以利益为衡量标准,遵从“效用”逻辑,根据“利益需要”谈论信任或践行诚信。也即是说,信任与否取决于预期的利益情况 如果出于现实利益需要,就冠冕堂皇地倡导信任,可又会在另一种情况下以失信来换取收益。这是庸俗化理解信任的表现,消解了其本身的道德规范功能,从而也削弱了信任的道德基础。
二是信任“污名化”倾向持续存在。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最先对“污名”(stigma)进行系统研究,他认为“污名是一种社会特征,该特征使其拥有者在日常交往和社会互动中身份、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受损”[9]。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人追求私利,利用人们的信任心理获取不当利益,从而使得官员与民众、医生与患者、老师与学生、商家与消费者等产生冲突,出现诸如“城管”“白衣天使”“专家”等称谓被“污名化”现象,这实质上是一种“信任危机”。同时,还有很多人将秉持信任价值观的人视为“另类”,贴上“装清高、假高尚”标签。从结果看,社会信任中的“污名化”现象使很多人坚持或宣传所谓“老实人吃亏、失信者受益”论调,并对信任本身的道德价值带有“疏离化的成见”,在面对或实施失信行为时不仅没有耻辱感,反而认为是“随机应变”,社会潮流即是如此。例如,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的课题组展开的调查显示,“诚实守信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目中可能是‘无用的别名’,甚至有90.2%的人认为诚实守信在不同程度上会吃亏”[10]。从本质上看,这种将“诚实守信”与“吃亏”相等同、把“失信”与“获利”划等号的意识致使社会不信任感增强。
3. 信任的易碎性和脆弱性更加凸显,修复难度加大在社会深度转型过程中,利益调整、规范缺失、社会冲突等因素增加了人们的“不确定感”,致使人们对“负面事物”更加敏感。其结果是,哪怕出现个别性、局部性的信任缺失事件或现象,也会引发“成见效应”,使公众形成“以偏概全”的非理性认知和带有“主观色彩”的偏颇吸收,从而造成信任本身更容易“破碎”或产生“裂痕”,难以经受哪怕是细微的“外在负面刺激”。一个重要的佐证是,“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公众对我国奶粉业持有“整体性偏见”,因而宁愿出高价购买香港或国外奶粉,也不相信符合标准的国产奶粉。本质上看,这意味着人们对于“未来预期”的信心不足,无法维持信任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深度转型期,信任受损后的修复难度加大,甚至出现“自反性”难题。这表现为,信任一旦遭受破坏,就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不管施信方或第三方如何努力、提供科学论证或可靠性结果都无济于事,甚至一些原本用于修复信任的论据、措施等,反而受到人们质疑,产生新的“不信任”。例如,“郭美美炫富”事件后,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它在此后进行的“慈善捐款”“内部改革”等时常遭受质疑,从而造成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进道路困难重重。
二、深度转型中社会信任困境的发生逻辑社会深度转型是我们研究信任困境的现实背景,唯有在此范式下追问信任困境的发生逻辑才能切中肯綮,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换言之,从社会深度转型视角审视信任困境,能使我们看清当前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始状况”,从而揭示上述困境的内在原因。
1. 结构性变动中的交往环境与价值意识规训社会深度转型是一种“结构性变动”,人们发生的交往关系也正是在这种“结构性变动”的现实实践中确立自己存在的,并根据“交往环境”来感知“外部世界”。然而在转型期,“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6]18,从而形成一个不同以往的“陌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日常的交往环境感受使人们丧失应有的“信任安全感”。例如,人们在交往中遇到的“缺斤少两”现象、“社会诈骗”现象、“杀熟”现象、“滥用信任”现象等,摧毁着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安全感,从而致使“人的本体性安全感”降低。这样的“交往环境”是社会安全状况趋于脆弱的外在表征。从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是很小的失信现象都可能让人们陷入“信任焦虑”中,产生“提防性”怀疑心理。从信任心理视角看,这是一种从“社会交往经验和环境中习得”的“质疑或不信任”反应,即人们在社会交往环境中切身感受到失信并导致利益受损时,就会对未来产生“消极预期”。
与此同时,信任困境也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消极价值意识规训”密不可分。人的存在和发展自始至终都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环境中,这是一种无法逃避的客观状态。在当今结构性变动背景下,社会风气、亲朋好友或是新闻媒体等,总是有意无意地向人们灌输“不能随便相信陌生人”“要处处小心”“老实人吃亏”等价值意识。实质上,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规训”,它兼具传染性与引导性,让人们在意识中预先设定“社会本身就是不可信”的状态,尤其是随着传媒网络的迅猛发展,层出不穷的诸多失信现象已经让身在其中的人们难以获得“自身存在的安全感”。不管社会上的失信事件是真是假,出于利益考虑,人们“宁可信其有”,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愿、不敢完全秉持信任姿态。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便很容易存在“设防心理”,社会交往成本会随之提高,从而催生出盲目的质疑心理和不信任心态。
2. 加速转型期“资本逻辑”诱导与经济主体的“利益”计算伴随着“社会加速转型”而来的是利益调整、机制转轨和社会风险,从而使人们在经济交往中难以形成对未来应有稳定的“确定感、控制感和安全感”。什托姆普卡认为:“在不确定和不可控的条件下行动,我们就是在冒风险,我们就是在赌博,我们在拿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他人的自由行动来赌博。”[11]在他看来,信任本身就含有“风险”,是一种对未来的“赌博”行为。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正是担忧和防范这种“不确定性中的风险因素”,便以“能否获利”来引导自身行为。问题在于,当“能否获利”成为社会信任的引导标准时,人们的不安全感自然会增强,诸如不信任情绪、信任“被污名化”、信任修复困难等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与此同时,传统诚信的道德约束功能也将趋于弱化,而一旦人们对传统信任观念失去了敬畏和尊崇,便不再将其作为必须践行的准则。于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就会归结为“功利权衡与算计”。久而久之,人们的信任姿态会聚焦于所谓的“利益”计算和“成本—收益”考量方面。如此一来,信任就越来越呈现“资本化”倾向,其原有的道德约束作用也相应弱化。实质上,这是“经济领域的资本逻辑”对其他领域要素的僭越和排斥的结果,从而凸显社会交往中“利益的至上性”的弊端。
3. 道义型信任模式的乏力与制度型信任模式的症结当前社会转型走向深入发展阶段,社会信任之所以呈现“紊乱与无序”状态,容易“受损或遭受破坏”,在出现“裂痕”后也难以修复,主要是因为“传统的信任保障模式逐渐失效,现代的信任保障模式尚未完全建立,交汇期间,势必令当代社会的信任保障机制呈现出相对薄弱的状态”[12]。
一方面,以往依靠道德约束的信任模式受到怀疑,甚至被“抛弃”,失去应有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费孝通把传统信任视为一种“特殊信任”,它建立在“差序格局”社会关系基础上,主要依靠道德、人格、习俗等因素发挥作用,是“熟人社会”里“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3]。然而这种信任模式缺少契约精神、法治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失信行为只是站在“道德视角”进行谴责、批判,缺少实质性的惩罚措施,那么不仅无法对失信者进行有效约束,甚至还会让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更重要的是,“道德范式”中的信任约束方式难以对社会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和防范,从而使信任本身愈加脆弱,经不起“失信事件或行为”的冲击。久而久之,就会使得传统信任模式遭遇“存在合法性危机”,进而导致道义型信任模式失去原有的规范效用。
另一方面,制度化信任模式仍在形成之中,还缺乏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面对社会信任危机,制度主义者批评信任建构中的道德理想主义,强调要以明确的法律、制度等规范来建立新的信任模式。不可否认,治理失信行为固然需要硬性制度保障,但仅靠这种“外在强制约束”也未必能恢复遭受破坏的信任。且不说我国有关信任制度的缺乏问题,单就制度信任本身来说,它仍存在运行困境。因为在“文化惯性” 文化惯性指的是在既定文化形成后,处于这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这种文化作用于人们实践活动的内在力量。它“是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长期积淀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形成的。因此,从根本上看,文化惯性实质是一种相对‘静止’和满足于‘维护’的力量”。参见罗满元:《浅论文化惯性与体制创新》,《湖南日报》2012年2月20日第6版。 作用下,有关信任的规范、制度等可能会“浮在”表面,出现“执行不力、难以实施”等现象,而支撑社会运行的可能还是传统信任中的“潜规则”,即仍从交往经验中建构的亲疏关系来建构信任。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前中国社会的急速变迁对原有的人际信任模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为应对这种变动,许多研究者开始触及制度性信任问题,但结果却令人遗憾,因为即使在社会变得更加复杂、多元化及流动性更大的情况下,人们也主要采用以交往经验和个人特性为基础的信任建构方式,很少采用以制度为基础的方式。”[14]同时,即使是制度信任也需要道德支撑,否则会出现“制度异化、执行偏差”等问题。因为只有具有德性的人才可能合理设计制度、执行制度,舍此依然无法使脆弱的信任建立在稳固基础上,反而会促使人们设法规避信任制度、逃避惩罚等。
三、深度转型中破解社会信任困境的路径选择如前所述,信任困境产生于中国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因而,单纯依靠“向传统诚信道德回眸”或是“嵌入西方契约精神”并非是“对症下药”,也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社会转型实践,从人们的交往关系和现存的实际问题出发,切实针对信任困境提出有实效性的治理对策。
1. 提高“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失信成本,增强公众信任意识郑也夫指出:“对预期抱有信心,正是我们定义的信任,而以过去的经验去预见未来,正是信任的一种根据和形式。”[15]在社会深度转型中,建立信任社会,形成良好的交往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不设防的心理状态”,就需要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受到惩罚和约束、守信者获得褒扬和利益,进而让社会认可信任的价值和意义,从现实的交往实践和生活体验中感受“信任关系”的存在,获得“本体性安全感”,避免公众盲目的“怀疑和不信任情绪”。
提高失信成本关键是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信任体系,切实保证失信惩罚制度落实到位。这需要从道德“成本—收益”视角加大对社会失信行为的治理力度,让失信者“处处受制”。尤其是依靠法规、制度等硬性约束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规制,使“失信行为”与“利益受损”关联起来,通过诸如吊销执照、行政处罚、贷款限制、舆论施压等多种方式让失信者切实感触到失信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让人们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以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创建良好的社会信任环境的目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提高失信成本并非单纯指向“惩罚本身”,它应该是通过惩罚手段教育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要诚实守信,规范自身行为。换言之,提高失信成本的最终目的在于增强公众信任意识,在社会上培植普遍信任。因而,应该着重从建构社会信任的角度来加强对失信现象的治理,并加大对“坚守诚信者”“守信受益事例”“失信无法获取长期利益”等的宣传教育力度。这样才能使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客观存在的信任文化,从而提高“本体性安全感”,产生积极的信任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当前“不信任意识的逆规训”。
2.完善以信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克服其固有缺陷“信任日渐式微,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不足的伴生物。许多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市场经济的不规范、不发达相关的。”[16]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但仍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不相匹配。这样一来,有些人为一己之私而罔顾他人利益,以牺牲诚信来换取利益。从学理上看,市场经济的“趋利避害”特点既促使经济主体守护自身利益,却又可能让其为逐利而失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生性”矛盾,它预设了“外部约束”机制需要存在的必要性。这意味着,解决信任困境还需要从完善市场经济本身机制入手,利用和发挥市场手段治理失信现象。因而,防止信任被“过度资本化”,避免出现诸如“滥用信任”或“污名化”现象,需要约束“资本逻辑”的扩张,引导经济主体依靠信任获取长远利益。当前,关键是建立健全竞争机制、道德支撑机制、信用维护机制、失信惩罚机制、诚信教育机制等,通过严格、规范的运行机制为人们的日常交往奠定良好的外在保障,使社会信任成为公众认同和践行的价值引导,从而克服市场经济中“逐利的原始冲动”缺陷。实质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信用经济,它必须通过信任来维护、保证社会有机体的健康运行,舍此不仅浪费着不菲的发展成本,还会使市场经济建设失去支撑。从人们的交往实践中不难发现,“信任”不只是获利的前提,它更代表一种“信心”和“积极预期”,蕴含着道德因素和社会责任感。这意味着,唯有通过制度约束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维护信任、善用信任,才能最终受益。
3.夯实信任的道德基础与制度基础,构建中国特色的信任模式当前,在重建社会信任的探讨中,由于道德层面的诚信呼吁效果不佳,人们认为当前的关键是建构信任制度,试图凭借制度约束促进社会信任。不可否认,有关信任方面的“制度供给”能够遏制失信行为,但制度却不能完全解决道德领域问题。只有将中国传统的信任文化与西方契约式信任制度结合,才能促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信任道德作用发挥。实际上,信任是一种文化现象,福山指出,信任由文化决定,它产生于宗教、伦理、习俗等文化资源[17]。我们建构信任制度,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通过制度约束,使社会成员产生遵守规则、倡导信任的文化心理。
因而,构建持久、稳固的社会信任,既要通过关涉信任的法律、制度让人们的行为变得可以预见,又要结合传统道德中的信任文化,让信任制度有效运行,内化为社会成员价值意识。具体而言:一是加强传统道义型信任的制度化建设。这主要是通过硬性的“他律”方式将传统文化中有关诚信的美德、习俗、惯例等以法律、制度等规范形式体现出来,建构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从而保证社会信任关系的建立。例如,在晋商文化中,如果有商家失信,那么就会将其行为公之于众,这在当今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同时,在此过程中还要保证制度化信任的贯彻实施,避免规则执行乏力现象。实际上,信任困境产生的部分原因是“有关信任制度”的执行力趋弱造成的。这意味着,破解社会信任困境还需要保障信任制度的贯彻执行,从而让这种“外在约束”落在实处。二是构建制度化信任的道德根基。从制度角度重建社会信任,还要注重其运行的道德文化基础。自古以来,道德在维护社会运行和发展中起着独特作用,它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前见”传统。我们倡导的制度化信任不能脱离这种社会基础,而应该通过这种“他律”约束转化为人们的“自律”要求,使人们乐于遵守制度、敬畏制度,进而才能保证有关信任的制度“落地生根”,产生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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