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备受到海内外学者的关注。既有研究主要关注掌握公权力的官员,恰恰忽视了给官员提供腐败机会的公民行贿问题。国外文献关于行贿和腐败之间关系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跨国层面的职业经理人上,更多关注的是贿赂的接收方(公职人员)而不是贿赂的提供方[1],对公民个体的行贿意愿研究较为缺乏。而意愿很可能导致行为[2],因此基于行贿意愿导致的行贿行为理应成为腐败研究的重点内容。此外,理解公民个体行贿意愿差异的原因是治理行贿方腐败的关键。
2013年,透明国际发布的世界行贿指数调查结果表明:行贿率最低的国家包括丹麦、芬兰、日本和澳大利亚,只有1%;行贿率高的国家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亚、也门和肯尼亚,贿赂率至少70%;平均而言,27%的受访者称曾行贿或受贿[3]。本文借助G省2014年地方政府清廉感知调查,得到了反映G省居民行贿意愿的数据。通过调查发现,全省有55%的受访者不愿意用行贿的方式来换取办事方便,而有29%的受访者表示愿意这样做。由于本研究是采用电话访谈方式开展的,难免有些受访者在表达对该问题的观点时有所顾虑。因此,有13%的受访者的回答为“看情形,很难说”。如果把该部分回答算入愿意行贿当中,那么为了办事方便,受访者“愿意”向本地公职人员行贿的比例高达42%,即使保守估计,该比例也有29%,高于平均水平。
如此高比例的行贿意愿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引起了我们的关注,那么,到底何种因素导致了居民行贿意愿如此之高?为了办事方便,为什么有的人愿意行贿而有的人不愿意行贿?这些问题是本研究的关注重点。对于以上问题的研究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完善公众行贿意愿的分析框架;同时,该研究可以增进人们对认知、态度和过去经历诱发个体决定过程的理解。在反腐败政策制定上,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可以将反腐注意力转移到预防公民行贿和提升公众的政府清廉感知程度上。
一、 分析框架和研究假设行贿可以被界定为许诺的或者给予的金钱或者好处,目的是影响一个有权力人的判断或者行为,或者某些可以产生诱使或影响作用的东西[4]。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行贿都是秘密进行的,如果行贿被发现,作为受贿的官员不得不颜面扫地、引咎辞职。从这个角度讲,行贿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腐败包含行贿。虽然腐败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议,但目前学术界渐趋接受“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腐败定义[5,6]。
既有中国腐败问题的实证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公职人员本身的相关因素与公职人员腐败之间的关系, 如公婷等[7]研究公职人员工资水平与腐败之间的关系, 认为高薪未必养廉; 而陈刚等[8]研究官员履职交流与地区腐败之间的关系, 认为交流的频次有助于减少腐败的发生。 此外, 还有研究关注地区层面的宏观因素与腐败水平之间的关系[9], 比如经济发展和腐败之间的关系[10]。 总结对国内情况研究的文献, 我们发现在行贿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方面, 学术界尚存在着研究空白。
国外研究部分主要关注行贿的供给方,这些研究的议题包括行贿的道德问题[11],影响经理人道德判断和道德意愿的因素[12]。这些研究对于我们理解行贿的性质及经理人面临行贿问题时如何决策的过程提供了有价值的洞见。尽管如此,以上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普通公众的行贿意愿问题还远远不够。
1. 分析框架早在20个世纪80年代,学者Ajzen & Fishbein[13]就提出了经过了经验证据证明的意愿研究的分析框架。借鉴其分析逻辑,本文的前提假设是行贿是理性、系统和深思熟虑的行为,而不是冲动的和无意识的行为。因此,Ajzen & Fishbein提出的计划行为理论很有参考价值。该理论主张行为是由意愿所直接影响,反过来,意愿来源于行为态度和主观标准,态度和主观标准是认知结构和信仰的结果。个体态度和主观标准影响一个人的意愿,而Barnett & Vaicys已经证明一个人的认识判断会对行为产生影响。我们主张个体的意愿和行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过去的经验总结;换言之,过去的经历会对个体现在的决策和意愿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基于个体的腐败容忍度、个体对地方政府腐败程度感知和个体腐败经历的模型来解释公众的行贿意愿差异,见图1。
(1) 腐败容忍与行贿意愿
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的长期影响,对于同一种官员行为,有人认为这是腐败行为,而有人则认为不是。正如Steildmeier所说,在中国行贿和送礼具有天然地难以区分性[14]。因为,长期以来送礼在中国所有的生活领域(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非常流行的行为,而且被广为接受[15]。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单从道德判断的视角很难解释当前不同个体的行贿意愿差异。
然而,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对腐败的不同认知和不同定义导致了人们的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腐败的容忍度还应包括人们如何理解社会道德规范及他们如何对行为偏差作出反应。腐败容忍度受地域文化与制度背景影响较大,不同背景下的腐败容忍度会出现巨大差异[16]。人们的腐败容忍度是在社会环境中培养出来,也即社会的廉洁文化氛围而非正式制度会影响人们的腐败容忍度[17]。
长期以来,一些腐败容忍度高的公众对一些腐败行为习以为常, 慢慢地接受了所谓的“潜规则”, 例如为了规避执法、加快审批进度、确保某些利益的稳定, 大多数公众会采取行贿的方式。一旦奏效,当遇到类似问题, 其更加愿意采取行贿的方式解决问题, 因此,行贿意愿就会更高。 另外,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公职人员腐败与否并不关心, 或者对于政治问题并不关注, 这也是导致其对腐败的认识不深刻、对腐败持有无所谓态度的原因, 进而出现腐败容忍度高的现象。 据此,我们提出假设1: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腐败容忍度越高,公众的行贿意愿就越高。
(2) 政府腐败感知程度与行贿意愿
既有研究[18]表明,个体对于政府的腐败感知存在着三种主要的影响途径:第一,官方主流媒体的宣传。如宣传的方式、报道的内容和报道的频次对于公众感受到的政府腐败程度有着最为主要的影响。第二,小道消息。即公众获取的信息是通过非正式的渠道得来的,如亲人、朋友和同学等小圈子的传播。第三种渠道,即腐败感知源自个体或者亲朋的亲身经历[19]。一旦存在腐败经历,其对腐败的感知程度就会显著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个体总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当前地方政府的腐败程度。这种腐败程度的认知标准因人而异,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不同个体以后的行为。按照Hanitzsch & Berganza[20]的观点,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和行贿指数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本文认为一个地区的居民感知到的政府腐败程度和其行贿意愿有着很紧密的关系。
高程度的腐败感知通过让人们相信他们必须行贿和诱导官员,让官员认为接受贿赂没有错误而提高腐败感知程度[4]。随着意识到很多人行贿,人们逐渐得知要想获得政府的服务,就必须行贿,官员因此也不会担心因为接受贿赂所带来的惩罚,腐败就逐渐成为官员工作的一种文化支柱。也即,那些感知到地方政府腐败程度较高的人认为目前腐败盛行,政府官员不会公正地对待公众,只有行贿才可以确保事情的顺利进行。于是,他们越会把腐败接受为一种行事的标准,无形之中会降低他们的腐败容忍程度,当他们去政府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行贿的意愿便已形成。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假设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感知到政府腐败程度越高,公众的行贿意愿也就越高。
(3) 行贿经历与行贿意愿
按照理性自利的人性假设,个体在行动之前一定是综合考量了某一行为的成本—收益,当行贿给个体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收益时,这种行为就会得到强化和巩固。此外,在个体面临不确定性时,其决策总会寻求过去的经验或者别人的经验。不论向别人学习还是向过去学习,这都是一种经验的总结,这种总结便是自身或其亲朋的行贿经历,而这种经历让其在过去与政府互动的过程中屡次成功,形成一种认识和意愿[21]。所以,我们提出假设3.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没有行贿经历的人相比,有行贿经历的人会有更高的行贿意愿;假设3.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没有被索贿的经历的人相比,有被索贿经历的人会有更高的行贿意愿。
二、 数据和变量描述 1. 数据来源2014年1月,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对G省21个地级市及其下辖的121个县市区,以及48个镇/街道进行了电话调查,询问居民关于政府清廉水平的主观感知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相关评价,共收回电话调查问卷5 398份,经过三个问题 本调查只接受家庭电话,要求受访者本地居住不少于两年,出生年份需在1948—1997年之间。 的甄别筛选,得到有效问卷4 571份。
2. 变量设定本研究因变量是二分变量,即为了办事方便,是/否愿意行贿,分别赋值1和0。数据的来源是用电话访谈的方式从问卷中直接获取,为了进行保守估计,本研究使用那些明确表明自己意愿立场的受访者作为回归的因变量。因此本文的结果会更加保守,不会高估受访者行贿意愿比例,但这会损失一部分样本量。
腐败感知。本研究询问了受访者对于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腐败普遍程度的看法,对于选项很不普遍、不普遍、普遍、很普遍分别赋值1~4。
腐败容忍度。通过测量受访者对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腐败的判断而进行。问卷中询问受访者“公职人员把办公室的纸和笔带回家自己使用”“公职人员为私人事务用公车”“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找工作”“公职人员接受监管对象请客吃饭”“公职人员接受监管对象送的钱财”五个现象是否属于腐败,对于回答“是”的赋值为“0”,“不是”的赋值为“1”,“看情形,很难说”的赋值为“0.5”,“拒答”和“不了解”的赋值为缺失。该变量是将受访者在这五个问题上的得分求均值而得到。赋值得分越高,意味着居民的腐败容忍度越高。
腐败经历。关于行贿经历,问卷中询问受访者“过去一年中,您或您的亲友是否有向本地公职人员请客送礼的经历”。关于被索贿经历,问卷中询问受访者“过去一年中,您或者您的亲友是否碰到过本地公职人员向您(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于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和否分别赋值1和0。
控制变量设定。性别是二分变量;年龄在16~65周岁;受教育程度中小学及以下设置为6、初中为9、高中(含中专)为12、大专为14、本科为16、硕士及以上为19;政治面貌中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和群众等为类别变量;现居住地为城市和农村;过去三个月的工作状态分为就业、未就业和务农;收入变量是采用受访者自报年收入,单位为万元。各个变量的取值范围、均值,以及标准差等信息见表1。
由于本研究的因变量是二分变量,对于这种类型因变量的处理,统计模型一般用Logit回归模型,具体设定如下:
$\log it{\rm{ }}[p/(1 - p)] = {\beta _0} + \beta \prime {X_i}$ |
然而,该模型的前提假设是每个个体相互独立,彼此不受地区文化及历史传统的影响,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我们知道,每个受访者会嵌入到不同的地区,各个地区的文化、历史传统和制度等各不相同,会对个体是否行贿产生影响。因此,如果仅仅用Logit回归模型估计会导致系数不准确。基于此,为了控制以上因素对于个体行贿意愿的影响,本文采用聚类logit分析模型进行估计,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如表2所示,在基础模型中,与男性相比较而言,女性行贿意愿的几率平均少36.68%。年龄与行贿意愿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对于受教育年数而言,当受教育年数每增加一年,相应地居民行贿意愿的几率就会增加5.21%。与党员相比,共青团员的行贿意愿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异;同样,民主党派和群众均与党员之间没有显著的差异。与居住在城市的居民相比较而言,居住在农村的受访者行贿的几率下降了22.72%。在过去三个月中,未就业(失业、下岗、学生和离退休)与就业(全职就业、半职就业和临时就业)相比,其行贿意愿减少了18.37%;务农(兼业务农和全职务农)与就业相比较而言,其行贿意愿几率降低了22.66%左右。年收入的对数每增加一个单位,行贿意愿就会增加19.72%。
模型1与基础模型相比,加入了腐败容忍度变量,模型的拟合度由原来的4.15%提升到4.6%。我们发现,在其他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居民腐败容忍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取值范围为1~4),行贿意愿的几率就会增加111%,因此,与之相对应的假设1得到了证明。男性比女性的行贿意愿几率略微减少,变为36.18%。年龄的影响仍然不显著。受教育年数对居民行贿意愿的影响变大为5.5%。政治面貌对居民行贿意愿的影响依然不显著。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行贿意愿发生几率的差距变小,由原来的22.72%,下降为18.62%。未就业与就业相比,行贿意愿几率变为21.1%;务农(兼业务农和全职务农)与就业相比较而言,行贿意愿几率变为22.2%。年收入的对数每增加一个单位,行贿意愿就会增加20.2%。
模型2与模型1比较,增加了县区层级政府腐败感知度和省级政府腐败感知度变量,模型的拟合度显著提高,变为6.17%。在其他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对于县区政府腐败感知度每提升一个单位(范围1~4),其行贿意愿就会增加40.07%;省级政府腐败感知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其行贿意愿就会增加12.19%。由此,研究假设2得到证明。在加入了县区政府腐败感知度和省级政府腐败感知度变量之后,我们发现男性比女性的行贿意愿几率略微减少,变为35.66%。年龄的影响仍然不显著。受教育年数对居民行贿意愿的影响变大为6.2%。政治面貌对居民行贿意愿的影响依然不显著。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行贿意愿发生几率的差距变小,由原来的22.66%左右,下降为19.59%。未就业与就业相比,行贿意愿几率变为18.78%;务农(兼业务农和全职务农)与就业相比较而言,行贿意愿几率变为21.02%。年收入的对数每增加一个单位,行贿意愿就会增加19.36%。腐败容忍度对行贿意愿的影响变大至154%。
模型3与模型2比较,增加了行贿经历和被索贿经历两个自变量,模型的拟合度显著提高更为明显,达到9.25%。在其他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有行贿经历的人比没有行贿经历的人,平均行贿意愿的几率会增加204%,因此,研究假设3.1得到证实。而有被索贿经历的公众比没有被索贿经历的公众相比,其平均行贿意愿的几率会增加25.36%,所以研究假设3.2得到证实。男性比女性的行贿意愿几率略微减少,变为33.44%。年龄的影响仍然不显著。受教育年数对居民行贿意愿的影响变大为5.12%。政治面貌对居民行贿意愿的影响依然不显著。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行贿意愿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未就业与就业相比,行贿意愿几率变为15.63%;务农(兼业务农和全职务农)与就业相比较而言,行贿意愿几率变为22.66%。年收入的对数每增加一个单位,行贿意愿就会增加18.89%。腐败容忍度每增加一个单位(范围1~4),其行贿的意愿就增加180%。对于县区政府腐败感知度每提升一个单位(范围1~4),其行贿意愿就会增加27.12%;省级政府腐败感知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其行贿意愿就会增加12.19%。
此外, 为了进一步反映本研究所关注的三个主要解释变量对于行贿意愿预测概率的解释力如何, 我们对主要三个解释变量进行了主效应可视化的进一步研究, 结果如图2、 图3和图4所示。
图2展示的是在协变量贡献不同的情况下,县区腐败感知对于行贿意愿的预测概率 由于省级政府腐败感知的预测概率与县区政府腐败感知相似,在此不再展示。, 当协变量贡献比较低的时候,县区腐败感知与行贿意愿预测概率之间的关系比较扁平,而且随着协变量贡献的提升,行贿意愿预测概率在不断提升,但总体而言,其预测概率相对较低。
图3展示的是腐败容忍度与行贿意愿预测概率之间的关系,当协变量贡献比较低时,两者之间关系比较扁平,但是随着协变量贡献的提升,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陡峭,并且总体来看,腐败容忍度的预测概率普遍较高。
图4展示了行贿经历 由于篇幅所限,不再呈现被索贿经历在不同协变量贡献情况下的行贿意愿预测概率。 与行贿意愿预测概率之间的关系:当协变量贡献比较低时,其预测概率也比较低,而当协变量贡献在提高的时候,行贿经历对于行贿意愿的预测概率就在不断提升。
四、 结论过往的腐败发生机理研究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公职人员身上,包括公职人员的薪酬、履职经历,以及宏观层面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这些研究固然重要而且值得进一步推进,但是本研究认为除了公职人员本身的特点与腐败的发生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之外,公众广泛的行贿意愿则给腐败滋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在客观上提供了腐败机会,增加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对政治生态环境产了不良的影响。本文在G省的问卷调查并采用聚类Logit统计模型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众感知到的省级和县级政府腐败程度越高,其行贿发生的几率也就越高;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其行贿的几率也就越大;一旦有行贿和被索贿经历尤其是行贿经历,公众行贿几率会更高;此外,居民年收入与行贿发生的几率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当居民的年收入每增加一个单位时,其行贿的发生几率就会增加17%左右。
这些发现在理论层面可以改变目前学术界对于行贿意愿研究较为缺乏的局面,提出了个体过去的腐败经历、腐败容忍度,以及腐败感知差异对于公众行贿意愿造成的影响,补充和完善了意愿影响因素分析框架,修正了个体的文化、认知和经历对于意愿影响的分析框架,拓展了计划行为理论的分析因素。
良好政治生态的培育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清廉问题更是如此,为防止公众行贿导致官员腐败的发生,有效降低公众的行贿意愿,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制定方面的启示:第一,要适当培育和宣传公民的腐败零容忍意识,只有公众对腐败零容忍,才能确保公众不会以行贿的方式解决与政府互动时产生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切断腐败不断恶化的链条。第二,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清廉感知水平非常有必要,只有当公众感知到与其互动的政府是清廉的,他们才不会以行贿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形成人人遵守法律和制度的良好局面。第三,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优化政府与公众互动的方式,注重那些与公众互动较多的公共部门的服务方式和态度的改变,加强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改革,杜绝与之相关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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