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倡导法治中国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应该说,以法治手段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问题具有先天优势,法治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具有紧密结合的天然属性。如何在既有成就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使命。在充分肯定我国法治建设既有成绩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接下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除了继续完善立法之外,还要加强执法、司法及守法建设。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其存在基础是社会诚信,与社会诚信密切关联。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和道德水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法治中国建设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技术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诚信基础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厘清法治与诚信的关系,分析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诚信基础的构成和表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 法治与诚信的关系诚信,即诚实守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行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德性和品行。在传统的“熟人社会”(“礼俗社会”)中,诚信是维系人际关系基本的伦理纽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诚信是市场交往的契约性本质在道德上的体现。“诚实”更多地指在市场交往中真实无妄地提供相关信息;“守信”更多地指对自己承诺的契约承担责任。建设现代的社会诚信体系应继承和弘扬传统的诚信伦理[1]。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诚实、善意的心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损人利己;当法律无法包容所有难以预料的诸情况时,法官则应依诚实、信用的观念,公平、正义地解决各类纠纷,创造性地进行司法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发展[2]。实际上,早在罗马法时期,诚信原则就已经进入司法领域,即所谓的“诚信诉讼”。1907 年瑞士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了诚信原则。此后,该原则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展。如今的诚信原则不仅被誉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帝王条款,而且已经渗透到包括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在内的各个民事诉讼程序中[3]。
在中国古代,就强调“执法必信,司法必平”。韩非曾说:“法不信,则君行危矣。”西晋刘颂强调“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并且,中国古代以诚信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至唐宋,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充实,并在规定中贯穿诚信的要求[4]。在现代法学家看来,诚信这个概念与生俱来地无法被定义。因此,迄今为止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或者认同的关于诚信的概念。造成这种结果的大致原因是:①诚信本身是一个有很强的道德性因素的概念,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概念;②诚信并非是概念法学体系中的抽象性概念,而是来源于社会道德、生活中的一个“活”的变化的概念[5]。诚信作为道德性的概念,是道德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法治国,是法的下属概念。因此,法和道德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法治与诚信的关系。就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都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由于属于两类社会规范体系,二者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具有共同的任务和使命,两者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形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6]。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社会主义道德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导引并促进法的实施[7]。构建诚信社会要正确处理法治与诚信的关系,在现实条件下,“推行法治以诚信为基础”比“推行诚信以法治为基础”更重要[8]。具体到法治与诚信的关系上,笔者认为法治和诚信都是社会构建中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有着密切联系和一定区别的两种社会规范体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支撑,诚信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诚信的保障。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例如,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等[9]448。针对近年来我国日益严重的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的现象,国家多次提出“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这里所强调的诚信建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国家机构诚信建设、公民诚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此三者亦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有效实施的社会诚信基础。就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诚信建设而言,具体包括网络管理机构的诚信建设、网络服务商的诚信建设、网民的诚信建设和网络空间诚信风气的建设。我们在这四个具体领域的诚信建设上确实存在着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网络空间法治方略的有效实施。具体说来,目前影响我国网络空间法治进程的诚信基础问题突出表现为“一缺失两偏低”:一缺失是网络管理机构的威信树立和权力监督的机制有所缺失;两偏低是网络个体诚信水平偏低、网络空间整体诚信水平偏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有从根本上找到解决诚信基础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才能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找到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 网络管理机构的诚信建设法治国家的特征是,所有国家针对公民的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10]5。我国的法治进程如今出现了一些问题,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出了问题。一个法治社会,不但需要民众诚信,更需要政府诚信。在当代中国,法律条文规定的事情和事实上发生事情之间的不一致时有发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严重现象,其中包括一些身居高级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或根本不重视法制,甚至本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9]454-455。从诚信缺失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看,“官”缺失诚信可能造成的危害远比“民”要严重得多[8]。要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诚信基础建设,首要条件就要实现作为官方和管理者的网络管理机构诚信,因为网络管理机构是网络社会的中枢和权力掌控者,理应起到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网络管理机构诚信,核心是加强威信树立和权力监督的机制建设,实现权力透明化和治理结构科学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有序推进,关键在于各级权力机构及其领导干部的诚信执法。将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纳入到有效的监督之下,是实现社会治理结构科学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保障。
法治视野下的网络管理机构诚信建设,核心内容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包括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还应该包括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对权力机构的监督。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给予国家权力机构相对较大的权力空间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必须将相对过大的权力纳入有效监督之下,真正实现国家机构诚信执政,以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化,以科学化的社会治理结构保障法治方略的实现。其中,国家机构的诚信建设,首先要解决政府组织的诚信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政府组织依然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11]323。法治政府是诚信的体现,无序的政府往往源于诚信的缺失。要建设一个法治政府首先要加强诚信建设:政府的政策与规范应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12]。网络空间的法治要求在网络社会组织结构中,通过合理界定网络空间国家权力的边界,以保障在网络空间中人的自由与发展[13]。在网络中形成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在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界定、政党的运作、政治参与、群社组合、人际关系和犯罪手法都呈现新的样式,这些都不是遵循既有的政治原理、规范和认知所能解决的[14]。就网络管理机构的诚信建设而言,在可能的条件下可考虑在管理工作中实行诚信考评试点,对于诚信度好的网络政府组织及其领导人员,给予考评优秀及奖励;对于出现诚信问题的政府组织及其责任人员,则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理,这一过程适应互联网的特点予以全程网络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三、 网络服务商的诚信建设网络民事活动的有关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诚信为本,讲究信誉,恪守诺言。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特征客观上要求网络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更应该以诚相待,恪守诚信原则[15]。在信息时代,技术既不是救星,也不是恶魔。往坏处说,技术会分散我们的注意力并误导我们;但往好处讲,新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应用信息,进行真正的商业变革[16]。企业界是新技术的先驱者和直接受益者[17]。在享受技术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作为企业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切实履行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网络的产生为信息流通的自由化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社会效率的提高注入了力量。恰当利用网络服务商责任这一杠杆,充分发挥网络行为规范多元化的作用,是建立有效的网络秩序的关键[18]。对于互联网行业,尤其是企业而言,网络生态环境已经发生极大变化。在法律、法规还不能及时到位和完善的今天,网络企业自身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19]。从类型来看,网络服务商的种类很多,但根据提供服务行为的特点和承担的责任大体可以分成三大类:一类是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一类是单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一类是综合提供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该说,基于提供服务行为的不同,网络服务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看,网络服务商的诚信建设内容却是大同小异的,那就是维持通过诚实守信秉持较高的信誉度和社会认可度。具体说来,网络服务商诚信建设的内容包括诚信经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网民权益等方面。
当然,网络服务商的诚信标准或者企业道德标准并没有统一的界限,一般性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衡量的依据。即使在某种程度上为公众所接受的道德标准可以依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当前的道德标准还是可以信赖,让他们维持社会的公序良俗,并对指向相关价值观的攻击予以识别,因为这些价值观必须保持[20]。网络空间法治中的网络服务商的诚信建设,应该依据特定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则和社会道德体系进行,亦可以遵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公理和道德准则。其中,要注意发挥法律的基础性作用,这方面网络产业和网络社会高度发达的美国进行了较好的实践。美国施行了《惩治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通讯正派法》等法律,严厉禁止和惩处欺诈、滥用、淫秽、猥亵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21]。近十几年来,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网络法律规定,这些是网络服务商必须遵守的底线,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提高自己的道德标准和服务水平,达到更高的诚信经营水准。
网络服务商的诚信建设,关键在于实现信息诚信。网络时代对应的是信息社会,网络服务商有基于信息控制进行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义务。在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信息要素正与物质要素、能量要素一起,在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22]。信息是一种基本利益[23]。公开进行信息交流是网络的原则之一[24]。对信息过分地财产化会损害公共利益[25]。网络服务商对于信息控制的诚信义务既包括自下而上地向网络管理机构及时、准确、有效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又包括自上而下地面向社会及其消费者发布信息的义务。作为消费者的网民获取信息权,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26]。网络服务商对于信息控制的诚信义务还包括同行之间的合理合法竞争义务,不得进行仿冒行为、盗取行为、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限制交易、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垄断协议、滥用垄断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于2014年8月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在为企业建立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也通过信息公开为其创造了社会诚信度,赢得了市场机会。
四、 网民的诚信建设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人的最强的本能不是性欲,而是生存本能和从中产生的对权力的追求。人类行为的标准是实用性和功利主义[10]210。作为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其本意正在于以法律原则来约束人们的过度实用性和功利主义行为,还原社会正义。网络时代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和诚信缺失,原因是综合性的,但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功利心理和功利行为在现实条件下得以无限制地发挥。如何让人们从非理性的功利主义回归理性的社会伦理现实,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除了制定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政策(如网民诚信奖励、惩戒机制)之外,对于网民的诚信观念的树立,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教育和培养。网民素质的高低反映的是国民素质的好坏。正是因为我国国民素质整体偏低,因此实用性的极端功利主义一旦传播,就立即找到了滋生蔓延的沃土。我国当前的国民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特别是教育公平问题还很突出[27]。目前,我国尚有相当数量的适龄人员没有接受应有的教育或技能培训,这已成为我国进一步提高法治水平、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不利因素。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4亿流动人口,其中有1.6亿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教育水平和自身素质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而当前法治进程中的网络恶性犯罪事件、网络不良群体性事件、网络诚信道德沦丧事件的频发,网络违法犯罪率高企,亦是与我国快速进入移动互联网阶段的同时仍然大量存在低素质网民有关。针对网络上捏造事实、编织谎言、传播谣言、恶意攻击他人等现象的频发,国家网络管理机构倡导提出了“七条底线”①,为网民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① 七条底线,是在2013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并提出的网友应遵守的七条原则。具体内容:一是法律法规底线; 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
应该说,整个网络社会的网民素质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加以考虑,其中,加强教育引导是有效的现实途径。从提高国民素质的角度加强教育引导工作,不但要做好基础教育,还要做好职业教育,既要保证网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又要促使网民生存技能的提高。除了抓好网民教育的整体工作之外,还要有重点地教育、培训、引导特定群体,如网民学生群体和民工群体。其中,在大学生网民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要建设性地教育引导大学生,培养其综合认知能力;在农民工网民培训、引导方面,要因势利导地培养其实用技能和综合素养。只有切实提高了整个网络社会的网民素质水平,才能有效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方略的实现,实现党和政府所倡导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网民素质的提高是网民诚信建设工作的基础。解决了素质教育的基础问题后,还要加强网民的社会责任教育、诚信教育和伦理美德教育。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网民诚信建设,除了自然人的网民以外,还包括网络中以用户身份呈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网络个体的诚信建设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主体的守法合规水平,关系到整个网民社会的善良风俗的构建。
五、 网络社会的诚信风气建设社会风气,特别是社会诚信风气,是法治的基础。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以社会的诚信和良好风气为基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经济社会获得了长足发展,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还亟待加强。近年来,因社会道德下降产生的事件较多,老板欠债跑路、瘦肉精猖獗、苏丹红滥用、毒奶粉大行其道,不一而足。其中,部分网络媒体非理性炒作、欺诈等违法、犯罪、缺德事件的出现,是社会风气、伦理道德下降至一定程度的一个明显例证。应该说,这些网络事件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纳入到法律的调控之下,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网络社会风气作为支撑,再好的法律也无法充分发挥效用,因为法律对于不良社会现象的处理,只能起到补救的作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加强网络社会诚信道德基础建设。对此,必须动员网络空间的全部社会力量,以科学规划和可行方案指导网络社会道德实践,切实提高网络社会道德水平。在网络社会中培养和建设诚信风气,要先从“正人心”开始。这个“人心”的问题,就是网络社会风气问题。如果把制度比做冰山的话,人心和社会风气则好比汪洋大海,它们深刻地决定、影响着制度的运作。换言之,如果人心不正、风气败坏,要想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制度,有时难于登天[28]。
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激化,构筑一个现代化的和谐社会,应面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理念、制度和实践中寻求和谐音符,以诚信为逻辑起点,以法治为保障,通过行为和谐、制度和谐、利益和谐,实现和谐利益[29]。从国家建设的角度看,今后应该制定科学的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崇尚善良诚信的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改变社会道德水平偏低的现状,为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良好的网络社会诚信基础。网民、网络服务商、各种社会组织、国家的整体网络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需要体制机制的促进和保障。这里所说的体制,是指国家政治体制为核心的体制,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将社会建设的有机协调考虑进去;所说的机制,是指综合性的社会文明建设机制。社会文明建设机制,包括崇尚情操高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物质文明建设。其中,社会公正包括机会(起点)公正、程序(规则)公正、结果(分配)公正、权利平等、性别平等、代际公正等[11]295-230。网络社会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设计,既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基础,同时,也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其效果实现的有力工具和科学途径。法治作为网络社会诚信建设的工具和途径,除了要以法律制度来保证上述网络社会公正的核心目标实现之外,还要通过其他制度安排来有机配合网络社会诚信的建设,例如:网络社会诚信评价机制的设计,网络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网络社会诚信保障机制的推行及网络社会诚信缺失惩戒机制的完善,等等。
六、 结语法律的基础是道德,而法律与道德结合的关键点,是诚信[30]。社会主义社会的诚信道德建设,已经并将继续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深入发展,并对我国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实现提供着基础保障。与经济腾飞、文化繁荣相比较,我们的社会管理显得有所滞后。由于当代生活情况高度的差异及其不断的变化,这项工作要借助相应的具体科学进行[31]。网络空间法治方略的贯彻实施,不仅需要政治、经济的基础,同时也需要包括诚信在内的社会文化基础,以健康、良好的诚信风气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实施。网络社会的诚信基础出了问题,整个网络社会的法律适用成本必然提高,依法治理网络社会的进程亦会受阻。新时期的网络诚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国依法治国伟大进程的不利因素。无论从长远考虑,还是从现实出发,都需要我们着手解决影响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基础问题,在形成诚实信用的网络社会风气的良好基础之上,开展有效的网络法治建设工作:确立网络法治权威,理顺网络立法机制,推进网络司法改革,规范网络执法行为,树立网络守法风气。如果说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一项重要国家工程的话,那么这项工程必须建立在牢固的网络社会基础之上。诚信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社会基础条件之一,诚信和法治二者之间相辅相成,构成社会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为保障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有序推进,作为其存在基础的网络诚信建设应着力做好网络管理机构的诚信建设工作,同时抓好网络服务商诚信和网民诚信,构建网络社会整体诚信风气,实现管理机构、网民、服务商和社会的四位一体诚信,进而完成整体性的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诚信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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