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浙江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 浙江 杭州 311121
2.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Zhejiang Institute of Administration, Hangzhou 311121, China
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解决腐败、特殊利益团体、对政府的俘获等问题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最佳方法是加强对政府的问责[1]。网络问责是对政府问责的一种新形态, 它是指社会行动者通过互联网曝光和舆论动员, 向政府发起的质询、监督和抵制等集体行为。一些学者认为网络问责是公民问责的范式转换, 网络问责带来了问责方式的变迁、问责路径的更新、问责效应的增强[2]。另一些学者认为网络问责并没有带来问责启动和处理机制等方面的明显变化, 网络问责面临不确定性因素[3]。这两种不同学术观点反映了两个相互关联的议题:网络问责的行动者创新与问责有效性问题。事实上, 在问责博弈中, 社会行动者不断进行着集体性创新, 形成了一系列模式化网络表演, 而政府及官员也在进行着集体性创新, 创制出化解和钳制网络问责的法律武器。社会行动者的问责表演与政府官员的策略应对是相互塑造的, 二者的持续较量最终决定了网络问责的有效性。本文将借助抗争政治理论探讨社会行动者的问责表演逻辑和权力主体的法律反制逻辑。
一、网络问责的抗争属性在抗争政治理论源流中, 抗争政治是指在诉求者和其诉求对象之间偶尔发生的、公共的、集体性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是在这些情形下发生:①行动者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 会影响他人的利益或导向; ②在这些互动中, 政府是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作为第三方角色而介入其中的。抗争政治之所以被称为“抗争”, 是因为集体行动的诉求一旦实现, 就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之所以被称之为“政治”, 是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政府都会被诉求伸张所牵连[4]。抗争政治具有三个基本的内涵:外部行动者、诉求冲突和政府卷入, 无论是从问责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性, 问责渠道选择的非官方性, 还是政府卷入的必然性, 网络问责都具有明显的抗争性质。
1. 外部行动者抗争政治是各种行动者之间围绕一系列诉求提出的互动行为。在一场公开的网络问责中, 通常卷入了事件的是发起者与参与者、他们的对手、新闻媒体、第三方行动者和大量旁观者等主体。蒂利把公共政治中的行动者区分为政府代理人、政治体成员、挑战者、普通国民和外部政治行政者[5]。政府代理人和政治体成员属于中国语境下的“体制内成员”, 他们有着各种渠道和资源, 能够直接或间接掌握或接近公共权力; 挑战者和普通国民属于“体制外成员”, 他们缺乏与政府代理人和资源正常接近的途径。网络问责是一种异体问责, 问责主体是政府外部的行动者或者假借体制外名义的体制内成员。有学者对100起典型网络问责案例分析发现:举报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掌握较少的社会资源, 而被举报人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掌握较多的社会资源[6]。这种举报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性, 使得网络问责具有明显的抗争属性。体制内成员以公众名义发起网络问责也屡见不鲜, 如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指使他人网络举报时任梅州市委书记的朱泽君。假借体制外名义, 内部举报者既可实现身份的解构, 摆脱现实身份对举报行为的限制, 又能实现网络身份的重构, 汲取网络支持力量。
2. 诉求冲突抗争涉及的是提出对他人利益产生影响的要求。网络问责行动者向政府提出了相互关联的系列诉求:第一, 要求政府就公众关心的问题, 作出及时的解释和说明。第二, 要求政府履行职责, 解决引发公众不满的问题, 并采取建设性的积极行动。第三, 要求官方机构介入, 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责任进行审查, 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就责任逻辑而言, 这三种要求分别指向了政府及其官员的辩解性责任、职权性责任和过错性责任[7]。抗争的冲突性在于, 一方诉求的提出或实现就会影响另一方的利益趋向。一旦被网络问责锁定并诱发制度问责, 政府官员可能身败名裂甚至身陷囹圄, 这样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作为策略反应, 问责对象将千方百计进行规避和反制。
3. 政府卷入面对外在的质询, 政府要对其公共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解释和正当性辩护, 并据此接受失责的惩罚。网络问责是外部的挑战者、公民向政府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质询, 其问责诉求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政府。一种情况是本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成为网络问责的直接对象, 从而卷入公共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网络问责的对象是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上级政府作为裁决者的角色而间接卷入到公共冲突。政府的卷入是由行政问责的回应性决定的, 外部的问责主体处于质询、监督地位, 而问责对象处于回应和接受制裁的状态。
二、社会行动者的网络表演集体诉求、抗争手法、抗争表演是抗争政治中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行动者在伸张诉求过程中, 只有借助戏剧性的表现手法才能更有效地吸引人们关注, 西方不少学者认为抗争政治的本质就是“表演”和“闹剧”。抗争理论家特别关注抗争的表现手法和策略, 蒂利的《政权与斗争剧目》《抗争表演》、塔罗的《运动中的力量》和科斯特的《弱者的武器》等著作都是阐述抗争手法理论的经典文献。在抗争理论家看来, 抗争手法是人们为追求共同利益而一起行动的方法, 这些学者借用戏剧理论中的“表演”和“剧目”两个术语, 来描述行动者为实现诉求而采用的各种手法和策略。抗争表演是行动者运用人们所熟悉的、标准化的方式向其诉求对象提出集体性要求。抗争剧目是指为某些政治行动者内部当时所知晓且可用的一些抗争表演[8]18。传统抗争手法常常运用嘲讽性的象征符号、宗教仪式和大众文化; 现代抗争手法包括游行、示威、静坐、声明等。在表演理论看来, 抗争政治就是行动者通过剧目表演而提出诉求的模式化互动行为。一旦考察具体的抗争行为, “我们就会看到一些在原有脚本基础上即兴表演的特殊事件”。中国学者在抗争政治理论基础上提出“抗争式表演”的概念, 他们强调“表演性抗争不同于一般的抗争行为, 关键就在于其表演性”[9]。
1. 网络问责的表演依赖在规范意义上, 问责主体要拥有行使问责权的合法性和强制力, 以确保问责的权威性和惩罚性能够实现。问责的强制性意味着问责主体要有比问责对象更大的力量, 并且有力量对不好的行为实施惩罚。只有公民能够对政府及其代理人进行辨别并给予适当的制裁, 这样的政府才能称为“可问责”和“能问责”的政府。现实中的政府掌握着强大的权力和资源, 松散的公民和有组织的政府力量相比, 具有先天性的不足。能否实现这种不对称性的逆转, 很大程度取决于行动者的抗争表演能否通达公共视野, 凝聚社会资源, 促成集体行动。网络问责的独特优势就在于行动者能够从互联网中获取支持资源并凝聚成压倒式的问责压力。
网络问责的外在性和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它的实现依赖其表演而汇聚的力量的强弱。政治学者德纳多在《数量的力量》中曾提出“数量逻辑”的概念, 即抗争的数量能够产生力量。抗争活动中存在着一个有趣现象:越是个体化的抗争行为, 其行为似乎表现得越为极端离奇, 越是大规模的群体性抗争, 其抗争行为表现得越为平淡无奇。针对这一现象, 有学者提出假设:参与的行动者越少, 表演的情节越具有戏剧性, 参与的行动者越多, 规模越大, 表演的情节越平淡无奇[10]。事实上, 抗争力量是抗争表演的函数, 上述假设颠倒了因果关系。与其说抗争表演戏剧性与抗争规模呈负相关关系, 不如说抗争力量与抗争表演呈正相关关系。在大规模抗争行动中, 共意行动和行动规模天然生成力量; 在小规模抗争行动中, 抗争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抗争表演引发关注和支持的强度。
2. 网络问责的表演剧目所有形式的抗争都依赖于表演, 中国场景的网络问责已形成模式化的表演, 从实名举报、网络曝光、网络扒粪到网络审判等集体行为。帕雷兹提出一个针对美国政治媒体内容的理论框架, 即对象、焦点、接受度和呈现[11]。这个框架可以对问责表演的集体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并有力解释了网络问责的剧目和表演是如何形成并推动问责诉求表达与实现的。
第一, 问责表演的对象是公共权力。根据《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5)》, 2009—2014年中国舆情事件的关涉主体前六位分别是公检法、市级官员、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下政府、明星、县级官员及以下。公民的觉醒和权力的任性相互叠加, 网络问责表演的针对方聚焦在公权力主体的大趋势将会长期存在。
第二, 问责表演的焦点强调权力失范。根据《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5)》, 官员违法乱纪、政府政策失败、政府行为不当、官员不当言论成为网络问责的焦点事件, 这是社会矛盾的凸点和公共舆论的关注点。在网络问责中, 权力失范受到了网络围观和凝视。“当我们在凝视某人或某事时, 我们不是简单地看, 同时也是探查和控制。”[12]
第三, 问责表演的接受度普遍较高。随着审丑疲劳, 那些将公共情感和真相揭露融合得恰到好处、指向公共性普遍性问题的表演, 更能被人们乐于接受。
第四, 问责表演的呈现方式日益特色化。问责表演必须出其不意才能奏效。问责表演日益在模式化基础上不断进行着个性化创新, 比如微博实名、网络反腐小说、网络恶搞等。
3. 问责表演的发生逻辑作为一种获得关注和凝聚力量的策略, 问责表演需要足够的推动力以引起公众、媒体和政府的关注。网络问责表演主要受到公众需求、媒体需求和政府需求的驱动, 有时候是一种需求起关键作用, 有时候是这些需求的合力。
第一, 问责表演要满足公众需求。公众的注意力就像探照灯一样转向那些他们认为更重要的议题上。在网络时代, 信息供给过剩和公众审丑疲劳共存, 问责曝光能否赢得公众的围观和支持, 取决于问责表演能否引发公众兴趣。围猎不良官员、表达愤怒是公众网络围观时最常见的需求, 问责表演不仅需要有选择地提供富有吸引力的素材和内容, 更需要有艺术性的表演策略。在“表哥”杨达才事件中, 曝光者以杨达才的“微笑”和“手表”为突破口进行深度挖掘。有网民将杨达才同款手表“戴”在蒙娜丽莎手腕上, 并配上一段文字:“《蒙娜丽莎的微笑》告诉我们一个秘密, 在你微笑时候, 一定要用你的右手捂住左手戴的表”。这个诙谐的恶搞迅速成为热传的网络段子。紧随其后, 网络意见领袖“花总丢了金箍棒”发起网络鉴表行动, 旋即网络空间出现“杨达才教你戴表”的网络游戏。经过网民集体行动, 杨达才事件形成多波次舆情高潮, 迎合了公众娱乐化需求, 引发了公众愤怒, 最终推动官方介入。
第二, 问责表演要满足媒体的需求。问责事件的曝光和放大离不开媒体的推动, 如果不能提供具有新闻价值和网络吸引力的媒体议题, 就难以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全天候不间断的新闻生产体制要求媒体有新鲜材料和新颖视角来满足市场不断更新的需求。互联网的技术逻辑和媒体竞争的市场逻辑使得媒体加速向娱乐化与商业化转向, 不是戏剧化的事件就很难成为新闻。在温州杨湘红事件中, 曝光者创作网络小说《区委书记》来影射杨湘红事件内幕。从杨湘红事件、武涉县委书记嫖娼事件到常艳事件, 网络小说逐渐成为问责表演的新剧目。网络小说把性、丑闻、内幕、情节等新闻要素和网络娱乐结合起来, 能够吸引海量的点击率, 形成网络关注焦点。性丑闻是媒体政治中最具活力的元素, 一旦牵涉到性, 沉闷的事情就像插上了翅膀。《京华时报》统计了2008-2012年间39个代表性网络问责案例, 其中有13个案例涉及性丑闻。总之, 表演式抗争的关键是要保持自身的表演创新点与新闻媒体关注点的一致性。
第三, 问责表演要满足官方的需求。有效的问责离不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结合, 官方问责体系有吸纳公民力量的需求。在网络问责中, 公民的作用更多地在于预防和提供信息方面, 而不是对反腐败法律的切实执行。早在罗昌平之前, 多起关于刘铁男的内部人举报、媒体调查、老干部举报都石沉大海, 而罗昌平却能峰回路转, 这主要得益于他的问责表演实现了举报信誉、技术赋权、政治生态、铁案证据的有机结合。从主体来看, 举报人罗昌平是知名媒体人、被举报人刘铁男是部级官员、举报渠道首选就是中纪委, 这三个主体的卷入与关联, 具有风向标意义。从渠道来看, 罗昌平选择微博实名举报, 是对媒体新渠道的大胆使用。从时机来看, 罗昌平敏锐而巧妙地利用了十八大之后反腐高潮的政治形势。从证据来看, 罗昌平举报材料经过多次挖掘、调查, 形成了高质量的证据链。罗昌平将自己的微博实名举报定位为“实验”, 这对官方同样具有实验意义:就案件而言, 官方获得了刘铁男涉腐的多元线索和交叉证据。就意义而言, 罗昌平举报成为官方向社会展示高层反腐决心和吸纳网络力量开放反腐的样本。
三、网络问责遭遇权力主体的法律反制米歇尔斯曾指出:“那些获得权力的人几乎总是设法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并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地位, 使自己摆脱大众的控制。”[13]从刘铁男案、宋林案、李森木案等事件可以看出, 近年来不少政府或官员打着“依法维权”旗号反制网络问责正成为一种新的现象。有研究者认为在网络问责中可能出现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14]。网络问责的表演更多是媒体逻辑和抗争逻辑的结合, 它与法律逻辑存在很大的张力。表演逻辑侧重于新奇性、娱乐化和情感化, 而法律逻辑更注重客观性、程序性和法理性。网络问责对抗争表演的依赖导致了其内在缺陷, 使之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而这也恰恰为对手利用法律武器进行反制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权力主体不断创新反制网络问责的法律工具, 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危害公共秩序、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最为常见。根据法律渊源的不同, 这些反制工具可区分为权利理由的武器和国家理由的武器。
1. 以维护公职人员权利为由制裁网络问责在网络问责中,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在很多情况下会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名誉权发生冲突, 理性的公职人员就有可能采取策略行为进行反击。他们往往假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之名, 凭借手中权力“名正言顺”地对挑战者进行恐吓或制裁。罗昌平微博实名向中纪委举报刘铁男的当日下午, 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就快速斥责其举报信息“纯属污蔑造谣”, 并表示将报案报警。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本是打击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武器, 但也往往沦为公职人员打击报复挑战者的独门法宝。挑战者借助网络对公职人员进行造谣、诽谤、诬告、人身攻击, 涉嫌权利滥用, 理应依法打击, 但公民滥用权利构不成公职人员权力滥用的理由。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双重性, 其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公共权力相对于公民的优势地位, 公职人员的权利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其权利保护程度低于普通公民。
在现代法治社会, 针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很少被诉诸诽谤罪, 即便进入司法程序, 公职人员胜诉的概率也很低。在当前中国现实中, 涉及针对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权利存在保护过度的现象, 针对政府官员的网络问责, 过多地被作为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制裁。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与其公职行为显然不能截然分开, 其名誉权受保护的范围、程度理应低于普通公民, 而不是借用权力得以扩展提升。以网络诽谤罪为例, 有学者通过对中国100起典型网络诽谤案件研究发现:网络诽谤的对象集中在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老板、教师、明星和警察等主体上,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占22%、警察占8%, 可见公职人员成了网络诽谤最主要的主体。在这100个样本中, 有23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28件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 22件属于错案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15]。公职人员成为网络诽谤案的主要对象, 一方面是因为公职人员已成为负面网络舆论关注的最主要人群; 另一方面是因为公职人员善于利用名誉权来化解来自网络的威胁, 利用诽谤罪名打压批评者、举报者则是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
2. 以维护国家公共秩序为由制裁网络问责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 秩序相对于其他社会价值具有优先性。“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 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16]亨廷顿的秩序至上论断往往被一些政府或官员异化为钳制挑战者的合理依据。一旦将挑战者置于公共秩序的对立面, 公权力不但可以有效动用一切可能的强力手段, 而且披上了政治和道义的合法外衣, 这是一种比权利理由更有力、更高明的权力策略。权力和司法合谋, 错误适用法律, 动辄以危害公共秩序、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为由制裁网络举报、问责等公民监督行为, 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权力造罪”[17]。当国家仆人向国家主人翻转时, 国家理由的介入就开始了。西方学者提出“国家理由”的概念来指代国家权力对人民主权的异化, 其所描述的是那些违背共同权利的权力决策或行为。国家机器一旦背离其设立的合理目的和合法运行原则约束, 国家权力就在国家理由掩饰下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调和偏差, 尤其是在特权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时。
法国著名哲学家扎尔卡归纳了国家理由下的四种秩序观[18]:第一, 必要性。出于一种重大政治的必要性而对既定权利的违背。如果没有涉及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时, 此种必要性就不足以成为国家理由对公共权利进行违背的必要前提。第二, 合理性。国家合理性实际上被认为高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所属的合理性。在不少情景中, 那些本属于日常公共事务合理性范畴的事情, 往往被有目的地冠上国家合理性的名义, 违背了国家合理性的设置精神。第三, 机密观。国家秘密是保持权力和扩张权力的有效形式。诉诸国家秘密可以使得政府实现对特定领域的排他性占有, 也可以使得政府免受外来的监督和控制。第四, 暴力观。冠以国家理由往往意味着暴力的可能发生, 而暴力则会中止或违抗法理形式。借助国家理由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肆意践踏会慢慢破坏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扎尔卡认为一个经常性地求助于国家理由的政府, 也就不能再具备正当性甚至是民主合法性。动辄以权力意志祭起法律武器是对法治国家的悬置, 也违背了国家立法目的。
四、权力主体法律反制的发生逻辑抗争政治与公共权力密切相关, 抗争互动是在一定的权力空间进行的。蒂利认为政府能力和民主程度对抗争互动的影响最为重要, 他从政府权能和民主程度两个维度研究了不同国家的权力空间性质。政府能力涉及政府权威实际所能达到的范围。民主程度主要是指公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广泛而平等的权利对政府事务产生影响, 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保护以免遭政府专断权力的侵害。根据政府权能和民主程度的差异, 蒂利将政权区分为高权能高民主国家、高权能低民主国家、低权能高民主国家、低权能低民主国家等四种类型。
蒂利对政权类型区分意在阐明挑战者抗议手法与政权的相互塑造作用, 政权的变化会带来抗争手法的变化, 而抗争手法反过来也会塑造政权。事实上, 政权类型(中国语境下的权力生态)不仅可以用来解释抗争表演的演变规律, 也可以用来解释抗争处理的权力约束。正如蒂利指出的那样:“政权在权能与民主方面的程度不同, 其统治者引发和控制抗争政治的方式亦有突出的不同。”[19]我们可以根据蒂利政权空间类型, 分析权力主体法律反制的发生逻辑。
1. 强大的政府权能在抗争政治理论看来, 一般而言, 高权能的政府能够更主动、更有效、更持久地对公众抗争进行控制; 低权能的政府所能实施有效控制的范围和强度有限, 他们对抗争政治的干预既难以奏效, 也难以持久。在高权能的国家里, 权力主体是公共权力的实际行使者, 他们掌握强大的权力资源和权力手段, 可以更自主地反制网络问责者。
第一, 设定行动边界和评估标准, 为使用法律手段预留了空间。即便在高度民主的国家里, 政府也会密切关注公众的问责抗争行为, 设定标准并评判这些行为是否对政府利益构成威胁, 以及所采用的抗争表演是否逾越了政府的界限。在政府的视野下, 问责表演可以分为指令型活动、容忍型活动和禁止型活动。一旦网络表演被界定为禁止型活动范畴时, 政府就名正言顺地实施法律强制。
第二, 道德标签化和意识形态化贬损, 为使用法律手段制造合法性。“非诛惧行, 赏誉同轨。”强制手段和道德力量要相得益彰, 法律制裁需要道德话语开路。当权力主体给问责表演贴上特定的标签时, 这就会对问责行动者产生意义。一旦给问责表演贴上“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暴力”或“别有用心”“境外势力支持”等标签, 权力主体既完成对问责行动者的道德或意识形态污名化, 又为滥用法律强制手段取得了道德和政治的合法性。
第三, 权法合谋或以权压法, 使法律公器异化为打压武器。权力主体罔顾基本事实, 制造各种理由和修辞, 驱使法律力量钳制问责行动者, 这种行为涉嫌违背法治公共性原则。“当权力支配法律时, 法律不仅成为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 而且支配法律的权力也绝不会认可与自身相抵触的法律。”[20]法律是公共意志的普遍行为, 任何掌权者凭借权力, 针对于自己不利的行为而发布违背法律意志的制裁行为, 决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它只能是一道权力命令。卢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 所以一个人, 不论是谁, 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21]
2. 不完善的权利保障在抗争政治理论看来, 一般而言, 在民主程度低的国家里, 公民权利制度化保障相对薄弱, 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弱, 政府处理社会抗争的空间较大, 强制性手段使用较多。在民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 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 政府对公众抗争较为宽容, 政府倾向采取温和手段解决公众与政府间的冲突。
网络问责源自公民权利, 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权利和民主的关系集中体现在权利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种追求上。民主最初的含义是“人民的权力”, 它体现在具体的人身上, 主要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共权力以公民权利为目的, 这是民主最基本的含义。民主的程度就直接体现为“民众在拥有广泛、平等的政治权利, 以及民众得到保护以免受警察、法官和公共部门官员之类的政府代理人专断行为之害方面所达到的程度”[8]69。民主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为实现人的权利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如果公共权力不受制约, 它就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大量网络问责“依法制裁”案例揭示了一个恶性循环:公共权力行使任性时, 公民权利保障就变得脆弱了。公民权利保障脆弱时, 公共权力就变得任性了。这种循环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关系的必然结果:在理念上和宪法原则上, 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 现实中, 权利又需要权力和法律予以认可与保障。从根本上说, 如果权利不是法律认可与保障的权利, 权利就会被任人宰割与蹂躏, 在该意义上, 无保障即无权利[22]。
五、结语网络问责是社会行动者和权力主体之间的策略性互动。社会集体创新与权力集体创新相互作用, 共同决定了网络问责的最终效果, 并不断推动着网络问责的发展。在网络问责中, 公民权利滥用和公共权力滥用同时并存。一切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 权利滥用和权力滥用都必须治理。对网络问责的苛刻限制会压制人们对公共事务或公共人物的讨论, 从而导致“寒蝉效应”。人们因担心受到国家刑罚或遭遇风险, 放弃行使某些正当权利, 从而导致无法关心公共事务的局面。“寒蝉效应”提示我们要警惕法律处罚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 寻找权利和秩序的最佳平衡点, 这才是网络问责稳健发展乃至网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基于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先关系, 公共权力滥用是比公民权利滥用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要不断提高互联网治理的立法质量, 规范网络行为入罪的法律适用, 加大对滥用法律施害的治理力度, 防止问责冲突中的公共权力异化。
[1] | 世界银行专家组. 公共部门的社会问责: 理念探讨及模式分析[M]. 宋涛,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6-7. |
[2] | 周亚越. 网络问责:公民问责的范式转换与价值考量[J]. 江汉论坛, 2012(1): 99–102. |
[3] | 宋涛. 问责机制与网络问责创新内涵的实证检验[J]. 中国行政管理, 2013(9): 25–29. DOI: 10.3782/j.issn.1006-0863.2013.09.04 |
[4] | 查尔斯·蒂利. 社会运动: 1978—2004[M]. 胡位钧,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4. |
[5] | 道格·麦克亚当, 西德尼·塔罗, 查尔斯·蒂利. 斗争的动力[M]. 李义中, 屈平,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6: 14-15. |
[6] | 梁华平. 网络反腐的发展逻辑:基于抗争政治学的解释视角[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4(12): 12–19. |
[7] | 韩志明. 让权利运作起来:公民问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3: 21. |
[8] | 查尔斯·蒂利, 西德尼·塔罗. 抗争政治[M]. 李义中,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10. |
[9] | 王蒙. 当代中国政治中的表演式抗争:景观、结构与效能[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39(5): 23–31. |
[10] | 黄振辉. 表演式抗争:景观、挑战与发生机理[J]. 开放时代, 2011(2): 71–84. |
[11] | 戴维·L. 帕雷兹. 美国政治中的媒体: 内容和影响[M]. 宋韵雅, 王路菲, 译.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10-13. |
[12] | 丹尼·卡瓦拉罗. 文化理论关键词[M]. 张卫东, 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 127. |
[13] | 哈罗德·D. 拉斯菲尔, 亚伯拉罕·卡普兰. 权力与社会: 一项政治研究的框架[M]. 王菲易,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98. |
[14] | 刘怡达. 公民权利保障与规范视域下的网络反腐制度化路径[J]. 廉政文化研究, 2013(6): 36–41. |
[15] | 于冲. 网络诽谤行为的实证分析与刑法应对——以10年来100个网络诽谤案例为样本[J]. 法学, 2013(7): 142–154. |
[16] |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王冠华, 译. 上海: 三联书店, 1989: 7. |
[17] | 金泽刚. 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J]. 法学论坛, 2009, 24(3): 68–74. |
[18] | 伊夫·夏尔·扎尔卡. 权力的形式: 从马基雅维利到福柯的政治哲学研究[M]. 杨嘉彦, 赵靓, 译. 福州: 福建教育出版社, 2014: 101-104. |
[19] | 查尔斯·蒂利. 政权与斗争剧目[M]. 胡位钧, 译. 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社, 2012: 30-32. |
[20] | 周光辉. 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M]. 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7: 13. |
[21] | 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47-48. |
[22] | 范进学. 权利概念论[J]. 中国法学, 2003(2): 1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