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推动“互联网+”传统产业相互融合, 新商业模式、新产业组织形态不断涌现。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利用互联网创业确立了行业的领先地位。根据《2019中国独角兽报告》, 滴滴出行以450亿美元的估值排名所有独角兽企业第三位, 智能出行领域的哈啰出行(23亿美元)、曹操出行(16亿美元)、首汽约车(11亿美元)也名列前茅。
在既有研究中, 学者们更多关注互联网经济如何促进商业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并在更大的范围内获取成为可能。但研究者也越来越认识到,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中运作, 新商业模式的创新性与跳跃性可能因为超越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并对现存产业造成颠覆性挑战而引发合法性危机[1-2]。因此在互联网平台的创业研究中, 合法性与制度创业理论日益成为重要的研究视角[3]。制度创业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融入制度规范中的企业为什么有动机, 以及如何在制度压力下发起变革[4], 这与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现状不谋而合, 对互联网企业如何获取合法性并进行制度创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Seo等[5]最早将场域位置同制度创业行动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场域边缘行动者拥有较低的场域嵌入程度以及较高的利益错配矛盾, 更有动力推动变革。制度变革往往面临合法性约束, 中国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过程也显示, 一开始处在场域边缘的滴滴出行(以下简称滴滴)在建立网约车生态系统的过程中经历了不少困难和阻碍。是什么原因使得滴滴为自身获得了追赶乃至超越在位企业的“机会窗口”, 滴滴出行又采取了何种策略获取合法性认同, 并推动了行业管制制度的变迁?已有制度创业研究对场域中心的成熟企业进行了深入探讨, 但对边缘企业如何获取合法性, 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尚缺乏关注。鉴于此, 本文选取滴滴出行为场域边缘企业制度创业的典型研究对象, 试图回答以下问题:边缘企业制度创业的过程是怎么样的?边缘企业在制度创业不同阶段面临的合法性要求是什么?边缘企业如何响应不同的合法性要求?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框架 1. 文献回顾(1) 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
组织场域是一种组织和制度的环境, 包括相互关联的关键供应商、资源和产品消费者、管制机构以及对该场域有着规制、规范及认知影响的一般行动者[6], 决定组织场域形态的三个结构性要素分别是场域范围、成员实力对比以及成员相互关系。场域范围随议题的变化而变化; 成员实力对比由行动者掌握的资源与权力决定, 把场域内组织分为了中心/边缘组织; 成员相互关系表现为拥有不同利益诉求的行动者相互适应形成的不同行动集体。场域中的行动者围绕特定利益和目标, 根据场域的结构特性和资源分布决定各自的战略并与其他组织互动[7]:中心组织往往作为既得利益者将场域制度逻辑视为理所当然[8], 而边缘组织因为处于弱势, 会产生变革意识, 引导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行动者发起制度变革实践[5], 从而产生制度创业行为。表 1是场域中不同组织的特征。
(2) 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制度创业是指行动者在有机会实现场域中蕴含的潜在利益时, 通过积极发起并实施与现有制度不同的变革, 推广新价值观、技术标准、组织形式或行为模式[9]。场域中的机会主要来自以下方面:①场域中的意义系统和规则未受到足够重视[10]或仍在形成的阶段[9]; ②场域内包含多种制度逻辑, 行动者在一系列意义系统和规则的指导下左右为难; ③场域经历急剧震荡需要重新整合, 如战争、经济危机、新法规颁布或新技术应用[6, 11]; ④场域内矛盾明显, 如制度约束和实践惯习对组织效率产生破坏[5]。发生以上情况时, 制度创业便可能产生, 行动者可以基于其掌握的资源——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威[12-13]、合法性认同[9]、经济的和社会资本[14-15](包括市场领导力和社会网络)、知识和专业技能[16]等——来发现和利用制度创业的机会并动员其他参与者采取集体行动[17], 包括引进新的技术标准[14], 采用促进信息交流的新实践[9]或推广新的组织形式[4], 最终促成场域的演化和制度的变迁。
行动者占据的场域位置决定了他们拥有的资源和可以实现的利益[12], 场域位置同制度安排产生的矛盾决定了行动者如何看待和开发机会:处于场域中心的行动者拥有的权力和合法性最高, 尽管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权力和合法性获得场域内其他参与者的支持进而推动制度变革[4], 但因为场域现状往往对中心行动者最为有利, 因此既得利益将会阻碍他们发现场域的变革机会。与之相反, 处于场域边缘的行动者嵌入场域的程度低, 拥有的资源较少, 利益诉求与既有制度约束的矛盾程度高, 因此对于制度变革的积极性较高[5]。
(3) 合法性(legitimacy)
合法性指的是在一个由社会所构建的规范、价值、信念的体系中, 规定组织行动是可取的、恰当的、合适的、普遍性的感知和假定[18], 合法性被视为企业的一种资源, 同时也是企业获取其他资源的前提[19]。Scott[20]将组织合法性分成了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 即指组织在制度范围内“正确地做事”, 符合社会公众期待“做正确的事”以及被人们熟悉并具备较高的知名度[21]。既有研究认为组织行动是由基于合法性的制度规范决定的, 但行动者也可以综合考虑他们占据的场域位置、拥有的资源及希望实现的利益, 能动地采取战略行动以应对制度压力[12], 尤其是组织效率同制度赋予的合法性不可调和并引发场域矛盾时, 组织对现有制度安排的质疑就会越发严重, 新的实践就会兴起[22]。边缘企业会采用桥接不同场域专业知识的方式突破制度约束, 开发创业机会, 推行处于正式制度规定之外但对某些群体而言具有合理性的活动[23]。这些改变与创业往往不符合外部合法性的要求, 因此企业在创新活动中除了获取所需的资源, 更需要改善合法性的认同。既有研究表明, 企业可以通过阐明创业故事或操纵制度逻辑等行动获得合法性[3], 从而使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8]。
2. 分析框架既有制度创业研究多以场域中心的核心行动者为对象, 认为中心企业在制度创业时具有嵌入性、资源可动员性等便利条件, 而鲜有考虑边缘企业的行为和利益。研究视角大多单一探讨制度创业问题, 未考虑企业所处场域位置与可能面临的制度矛盾的辩证关系, 及这些关系如何影响企业制度创业动因和行为。因此, 本文借鉴Seo等[5]将矛盾、实践、社会建构串联起来的辩证模型, 并结合Greenwood等[4]的研究, 从场域位置、场域矛盾等角度展开分析, 构建了“位置-矛盾-实践”的场域边缘企业制度创业分析框架(见图 1)。
模型的具体逻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场域中有业已形成的制度安排并形成具体的范围, 场域内的组织分为核心组织和外围组织, 分别处于场域的中心和边缘位置。第二, 边缘组织的场域嵌入程度较低, 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 对现状的不满意程度较高, 不同位置组织间的互动导致了社会安排之间的割裂与分歧, 引发了场域的制度矛盾, 它们分别是:低效率, 即场域中心核心组织与边缘组织合作松散, 边缘组织难以动员集体行动; 利益错配, 即参与行动的各方利益诉求不同, 边缘组织尽管动员了集体行动, 但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边缘组织的利益得不到满足; 不适应, 即场域中的一些关键行动者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 制度不兼容, 即不同场域间制度逻辑差异造成的冲突。第三, 场域层面的矛盾为组织“实践”搭建了舞台, 实践是制度矛盾到制度变迁的重要媒介, 蔡宁等认为组织在场域中的制度创业实践存在一个由嵌入到能动的过程[24]:在成熟场域中, 因为制度安排已经存在, 此时制度场域以保持原制度为目标, 因此边缘组织需要嵌入已有的制度规范, 采取既存的社会实践, 以获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认同并为制度变迁积蓄力量; 而新场域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既有制度已不适用, 新兴制度仍是空白, 这就需要不断向中心移动的边缘组织能动创造新的制度样板, 通过构建新制度的方式来建构合法性, 提升场域的等级, 从而获得管制机构的认可[25], 因此实践就是从合法性获取到合法性构建的过程, 新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建立与扩散。新的场域等级体系完成塑造并引起新的矛盾从而再次引发实践变革, 场域的变革就是如此循环迭代的动态变化过程。
三、案例背景及研究方法 1. 案例背景网约车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驾乘信息, 提供预约服务而不巡游经营的出租汽车。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截至2019年底, 我国共有网约车平台110余家, 网约车用户规模达到3.39亿。表 2是中国主要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情况。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 按照与研究主题一致、案例具备典型性和新颖性以及信息可获取性[26]这几个标准选取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作为研究对象。首先, 滴滴的迅速发展体现了中国情境下制度设计、社会环境和文化历史对组织场域和制度创业的影响。其次, 滴滴的创业发展是我国数字创业的典型代表, 是中国情景下创业管理新颖且典型的案例。最后, 滴滴是发展最为全面也是最早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媒体报道与相关文章数据较为充分, 研究信息的翔实性与可获得性较高。图 2是滴滴平台的发展情况。
企业嵌入的网络位置可以由其中心度和结构洞进行测量, 组织与其他行动者的联系可以反映中心度, 节点拥有资源的冗余程度可以反映结构洞[27]。根据滴滴出行的发展历程, 笔者认为其日均订单量和投资者数量可以反映滴滴出行的网络中心度, 融资轮次、融资总额与估值可以反映结构洞, 从而体现滴滴出行所处的不同场域位置。经分析滴滴出行场域位置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是场域边缘阶段、边缘向中心过渡阶段以及场域中心阶段, 具体支持数据见表 3。
本案例数据包括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一手资料来源于深度访谈, 作者于2017年12月—2019年6月间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滴滴公司进行了多次访谈和实地调研, 获得总计20万字的访谈资料。二手资料来源于搜索获取。本文通过搜索CNKI数据库等获得有关滴滴的理论研究、科技报道和档案记录, 为案例研究提供翔实的事实依据。本研究通过计算机技术从上述网站获得二手资料468篇, 总计100万字的数据资料。
本文采用扎根理论的分析方法进行开放性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在编码工作达到一定预期时, 研究小组向熟悉制度创业、出租车改革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进一步咨询, 通过多种信息源对数据和编码进行“三角验证”, 以提高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四、案例分析滴滴在运用实践解决不同场域位置面临的矛盾以及响应不同合法性要求的过程中, 按所处的场域位置划分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 场域边缘:滴滴出行面临的矛盾及实践行为受限于总量控制和准入管制, 我国每天有40%的打车需求得不到满足。2012年6月, 滴滴创始人程维借鉴国外打车软件和国内专车产品开发了滴滴打车App。
作为行业新进入者, 滴滴首先面临低效率的矛盾, 即在一个全新的领域和高运营难度的产品逻辑下难以获得行业合法性认可。首先, 已经存在的出租车场域的核心行动者拒绝合作。因为没有交通委员会的红头文件, 北京的188家出租车公司拒绝了程维, 最后仅有一家名为银山的公司愿意合作, 200辆车中只有6辆车装上了滴滴打车软件。其次, 缺乏资金, 除了启动资金80万元, 没有获得其他风险投资, 公司的资金流十分紧张。再次, 缺乏高素质的技术合伙人, 滴滴的早期产品花了8万元外包开发, 推出时间一拖再拖。
为解决创业初期遇到的困境, 滴滴采取了多项实践:第一, 加强地推, 与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合作, 并雇佣专职打车人员保证司机接到订单, 程维甚至对他说“我每天给你400块, 你就绕三环打车, 资金有限省着点花”。第二, 加强融资, 滴滴通过与主流风投合作获得了超过1亿美元的融资, 解决了资金压力。第三, 加强技术研发, 2012年底程维请来了百度的研发经理张博, 建立了自己的开发和大数据团队。第四, 加强项目合作, 滴滴紧随苹果公司的发展, 推出IOS版本的软件, 并通过与腾讯合作在微信获得了入门接口, 获取更多客户流量。
在这一阶段, 滴滴渡过了创业初期作为场域边缘企业资源匮乏、人们对产品认知不足以及缺少政府支持等低效率困境, 通过与场域中心具备资金、技术、用户等资源的企业进行合作, 业务初步布局全国。2013年底滴滴覆盖了北上广深等30余个城市, 拥有千万用户, 初步获得了行业的规范合法性认可。场域边缘位置滴滴的发展情况如表 4所示。
随着滴滴逐步获得规范合法性的认可, 滴滴的网络中心度逐步提升, 场域位置逐步由边缘向中心过渡, 此时面临不适应和利益错配的矛盾:一方面, 滴滴在用户中的知名度仍然不高, 直接用手机预约出租车还未形成习惯; 另一方面, 出租车司机有选择地接受订单, 限制了用户体验的提升, 造成了滴滴和司机间的利益错配。
面对以上矛盾, 滴滴采取了以下实践:第一, 加强补贴力度, 开启补贴大战吸引用户并鼓励分享, 重塑消费者认知, 每天的订单因此增加到300万单。第二, 加强用户细分, 增加业务板块, 打破出租车作为最重要行动主体的现状, 先后上线专车、顺风车和快车服务, 为用户创造了更好的价值和体验。第三, 重组团队, 程维邀请了高盛亚洲区董事总经理柳青加盟, 为滴滴带来了更多的人脉资源, 拓展了公司的国际视野, 加入了资本市场的管理方式。第四, 加强企业合作, 与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构建联系, 获得了淡马锡、腾讯等大型机构的融资。第五, 加强形象塑造, 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 获得用户的认知合法性, 逐步从场域的边缘向中心转移。这一时期政府部门逐步加强了场域管制者的角色, 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划分场域界限, 滴滴出行主动顺从政府的管理制度, 降低了政府的管制压力。过渡时期滴滴的发展情况如表 5所示。
这一时期网约车场域从出租车场域中脱胎而生, 滴滴开始扮演主导者的角色。滴滴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行业发展使其他行动者看到商机, 网约车行业竞争激烈造成市场混乱, 政府监管转向严格; 过分追求规模经营, 安全事件频发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 引入私家车从事快车、专车业务, 与既有监管制度发生背离, 与出租车司机矛盾加深, 政府部门开始将专、快车定义为非法运营并进行查处。
为建构新场域的合法性并巩固竞争优势, 滴滴采取了多项实践:第一, 加强网络构建, 一方面与Uber等场域内其他企业合作, 另一方面与整车汽车厂商建立联盟, 引进中国平安等战略投资者, 整合以其为核心的网约车场域。第二, 响应政府管制, 制定《滴滴网约车安全标准》等各项标准和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队伍, 清退违规司机。第三, 加强政府合作, 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 参与智慧交通项目建设, 参与法律法规听证会, 加强对政策制定的影响。第四, 采用印象管理, 积极助推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 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程维参加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论坛等重要会议, 主动提倡绿色出行、智慧出行理念并阐述网约车对社会的贡献, 从而加强形象建设。《人民日报》2016年对滴滴春运顺风车项目进行了正面报道, 标志着官方的逐步认可以及滴滴建构新场域规制合法性获得一定的成功。
2015年10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向滴滴颁发了第一张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 2016年7月, 交通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网约车规制合法性的国家, 至此滴滴建构了制度化的认同。场域中心位置的滴滴的发展情况如表 6所示。
新创企业制度创业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开始于企业发现场域中制度结构与市场结构不兼容产生的矛盾与机会, 结束于场域的演化和新制度的形成[7]。我们通过分析滴滴案例并结合Greenwood等[17]的制度创业过程研究发现:场域边缘企业的制度创业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逐步开展并经历去制度化与前制度化、半制度化和理论化与制度再生三个阶段。企业在每个阶段面临不同的合法性要求, 要采取不同的战略举措, 推动制度创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跃升。根据Suchman[18]的研究, 我们将边缘企业获取与建构合法性的途径分为三种:一种是依从环境, 即遵守场域内已有的制度规则, 在现行的认知框架内行事从而获取合法性认同; 一种是选择环境, 即扫描外部环境, 选择对企业自身经营更为友善的环境或对象入手, 获取合法性认同; 第三种是操纵环境, 即主动改变其所处环境的制度安排使之与组织行动相匹配, 实现合法性的建构。滴滴正是使这三种合法性获取的途径实现了有效协同, 发挥出合力形成了支撑企业制度创业的能力。表 7是与各项概念相关的数据汇总表, 概念后的数据与比例均由编码得到, 反映了滴滴采取的合法性策略以及具体的实践内容。
在创业的早期, 企业往往面临资源缺乏与合法性认同缺失的困境:一般来说管制制度的修改需要较长的时间, 因此创业企业需要嵌入到既有的场域结构中, 服从政府管制以获取生存的机会[25]。
在打车市场中, 卖方处于主导的地位, 从平台理论的角度看司机资源对乘客资源的交叉网络效应更大。此外认知合法性本身也需要企业拥有良好的口碑、形象和较广的知名度, 这也是新创企业短时期内不具备的。这就决定了滴滴必须采用遵从的合法性策略, 与场域中的主要行动者出租车司机合作, 依从于既有制度环境首先获取规范合法性, 比“无中生有”创造一个行业及制度安排容易得多。从表 7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 制度嵌入是第一个阶段使用最为频繁的策略(7.6%), 占第一阶段合法性策略使用频率的一半以上。对滴滴而言, 创业初期专车市场已经有先行者易到用车, 与“黑车合作面临太大的政策风险”, 但出租车电招已经存在多年, 利用互联网切入到传统的出租车电招不仅可以促进行业效率提升, 在规制和认知上也不存在压力[24]。此外处于场域边缘的滴滴既没有得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红头文件, 同时与知名企业关联较少, 其存在的正当性遭受到普遍的质疑, 造成运营低效率的矛盾, 与出租车企业合作可以缓解矛盾。滴滴通过在首都机场设立办公室, 向司机们现场演示教学, 再以设备补贴、流量补贴、雇人打车的方式进行业务开拓(1.6%)和形象塑造(1.5%), 获得了出租车司机的认可。另一方面, 滴滴仍然面临着资金、技术缺乏的困境。通过有限的建立联盟策略(0.7%), 滴滴获得了VC/PE的初步支持, 熬过了初创的艰难时期, 初步获得了规范合法性的认可, 场域开始向下一个阶段演化发展。
2. 半制度化阶段:选择环境获取认知合法性实现“从有到强”随着滴滴初步获得行业的认可, 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积累认知合法性成为了运营重点。此时滴滴正处于从场域边缘向中心过渡的阶段, 一边面临同行业的竞争, 一边面临用户对互联网新事物的特性仍未完全了解的困境。同时场域中的出租车司机与平台的矛盾越发突出, 导致了平台企业的利益错配, 用户体验难以提升。
本阶段的合法性获取着眼于平台独有的网络效应, 因为供方资源即出租车已经被激活, 要引爆网络效应使得滴滴迅速发展, 就必须选择激活需方即乘客资源, 获取其认知合法性。滴滴首先采取了能动的战略:通过开展补贴大战, “突出重点, 解决单个矛盾”, 进一步塑造了企业形象(5.5%); 为解决出租车不受控制且乘坐舒适度较差的问题, 滴滴逐步拓展专车、快车等多元业务(6.7%), 既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和多元的选择, 也扫清用户认知较低的障碍, 扩大了双边网络效应实现了进一步发展。其次, 滴滴采取了网络的战略:与快的合并、用户数量增加提升了滴滴在VC/PE评价中的合法性形象, 平台利用战略伙伴的声望为企业的发展作背书, 扩大了企业的联盟(7.8%), 获取更多的市场发展机会和资源。与此同时, 滴滴还进一步在用户心中树立其负责任、热心公益和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形象, 增加了企业的美誉度, 获得了认知合法性。这一阶段滴滴出行的场域位置也由出租车场域的边缘向网约车场域的中心过渡, 实现了“从有到强”的转变。
尽管政府此时仍未完全介入场域的监管, 但由于专、快车业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态度转为约束。Tolbert等[12]认为场域要实现制度化必须获得全部三种合法性, 此时网约车场域的规制合法性因为政府的限制没有获得, 场域发展进入“半制度化”阶段。
3. 理论化:操纵环境建构规制合法性实现“制度再生”合并后的滴滴占据了95%的打车市场份额, 新的网约车平台相继成立, 网约车场域初见雏形, 滴滴逐渐由出租车场域的边缘转移到网约车场域的中心位置。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是滴滴与管制者的矛盾, 即制度不兼容:其一是网约车场域作为新生场域, 面临制度空白[25], 没有建立完善的管制制度造成乱象丛生。滴滴注重规模扩张而缺乏对其他事务的关注, 导致多个业务存在安全隐患、应急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台诚信缺失等问题。其二是滴滴等网约车平台与既有的出租车行业管制逻辑产生重大冲突, 造成新旧制度逻辑间的不兼容, 政府部门从幕后走向台前进行约束和限制[28], 导致滴滴面临规制合法性的缺失。这时滴滴需要与管制机构进行对话, 将新实践理论化, 即在概念和经验上对网约车行业进行理论提炼, 详述旧制度失灵的原因以及新实践对比旧制度的优越之处以获取合法性促进制度再生[17]。
Suchman[18]认为, 企业过去的绩效水平、技术能力可以为新实践获得合法性认同起到良好的背书作用, 但对网约车这样没有先例的实践, 管制部门只能采用已有制度规范进行管理, 网约车平台必须主动操纵所处的制度环境, 建构管制部门的合法性认同。在中国强管制的背景下, 新场域的制度构建成为了一个激烈的政治过程, 制度创业者须采取一定的政治策略, 包括桥接、缓冲和隔离战略建构规制合法性认同[29]。
桥接战略包括体制嵌入、政府合作、领导背书、间接影响四种具体实践。体制嵌入(8.3%)是滴滴成立了党支部, 增加同管制部门的联系。已有研究发现民营企业党组织能够成为企业了解政策法规并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反映自身诉求与愿望的桥梁[30]。政府合作(3.8%)则是滴滴与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实现数据互通; 领导背书(3.3%)是滴滴邀请了一系列领导对企业进行调研访问, 同时程维跟随习近平总书记对美国进行访问, 对提升滴滴的合法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间接影响(5.3%)指滴滴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调查, 为网约车新规的制定建言献策, 并利用自身的调查报告和宣传从侧面印证网约车的优点, 让政府进一步厘清滴滴对社会的贡献, 为网约车的规制合法性建构奠定基础。缓冲战略包括政治关联(2.1%)以及联盟强化(5.7%)等实践。既有的多项研究表明, 政府官员在处理企业政府关系具有优势作用。滴滴积极建构政治关联, 雇佣前政府官员处理公共关系, 带领谈判团队积极应对政府对网约车的约谈和规制。与此同时, 滴滴一面与出租车行业进一步融合, 另一面加强了与大型企业合作, 强化了出行联盟, 推动网约车规制合法性的建构。隔离战略是指滴滴落实整改(8.1%), 接受政府的监管。比如滴滴发布了网约车规范, 清退违规司机, 下架顺风车产品, 加强安保措施, 提升人们对其产品安全性的认可。以上策略最终促成了网约车规制合法性的建立, 滴滴等网约车平台获得了制度化认可, 从“灰色地带”走向“有法可循”, 最终促成了行业的“制度再生”。
纵观滴滴出行的制度创业过程, 在其不同的创业阶段, 面临着不同的合法性要求, 其成长过程就是不断克服障碍获取相应类型的合法性以及场域位置不断变化的过程。滴滴最终完成了三个合法性认同的获取, 实现了制度再生。滴滴出行不同创业阶段合法性和场域位置的演化以及对场域和制度产生的影响如图 3所示。
本文基于纵向单案例研究, 厘清了滴滴出行的发展脉络, 展示了场域边缘企业在制度创业时面临合法性挑战的动态变化以及组织的战略调整, 刻画了组织在复杂制度环境下如何能动地获取以及建构合法性的过程。
首先, 滴滴出行的制度创业经历了“去制度化与前制度化-半制度化-理论化”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过程滴滴出行的场域位置实现了“边缘-边缘向中心过渡-中心”的转移, 逐步成长为网约车场域的主角。
其次, 场域边缘企业的制度创业在三个不同阶段面临着不同的合法性要求, 这既与其所处的场域位置所拥有的不同资源以及不同的变革意愿有关, 也与其作为平台企业, 需要最终引爆网络效应相关。这一过程中合法性的获取呈现出“规范—认知—规制”的动态过程, 边缘企业可以通过“依从环境-选择环境-控制环境”的途径来获取合法性认同, 运用遵从、能动、网络、桥接、缓冲、隔离等合法性策略获取制度创业所需的支持和资源。
2. 贡献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针对现有文献, 笔者认为组织场域的制度化过程更多是由拥有资源和声望优势的核心行动者来完成的问题, 本研究从互联网场域边缘企业的视角出发, 建立了边缘企业制度创业的辩证分析框架, 进一步厘清了场域位置的动态变化、合法性获取与制度变革之间的辩证关系, 有助于我们打开边缘企业制度创业的黑箱, 丰富相关的理论。
第二, 针对以往聚焦于单一新兴场域成熟场域的制度创业研究, 本文在“互联网+”传统经济的背景下探讨了互联网边缘企业的制度创业问题, 将制度创业的场域分为嵌入的既有场域以及创造的新兴场域, 在这个过程中边缘企业的场域位置不断变化, 更能反映企业创业的动态过程, 加深了我们对于制度变革的理解。
第三, 针对西方成熟场域制度创业研究认为合法性认同应该是按照“规制-规范-认知”的顺序获取, 本文阐明了制度化的过程是一个从个体到群体再到政府的不断演进的过程, 认为不同维度的合法性获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 边缘企业不能只采取单一的合法性策略, 而是需要根据不同场域位置、不同合法性要求, 以及平台企业需要引爆的网络效应进行主动应对, 从而按照“规范-认知-规制”的顺序获取以及建构合法性,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业合法性理论的发展。
本文的现实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对于利用“互联网+”实践进入传统行业的新创企业来说, 面临着合法性不足的缺陷, 因此在场域制度化的过程中要重视不同类型合法性的获取和建构。
第二, 中国特殊的监管环境使得边缘企业制度创业过程中很难驱使政府迅速改变监管制度, 因此企业要学会从其他场域借鉴制度逻辑和资源, 首先在成熟的场域内立足, 获得行业及用户的认可, 再通过联系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促成管制制度的变更, 促进场域的转型和发展。
第三, 对政策制定者而言, 要深入了解“互联网+”传统行业, 尽早制定新行业的管制制度, 确保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平稳融合。
3. 研究局限本文仍存在部分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探索。第一, 文章采取单案例研究, 研究结论缺乏普适性。本文主要关注网约车场域的形成演化以及制度创业者的相关策略和作用, 虽然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丰富度, 但缺乏从多行业、多视角来进行分析。因此, 之后的研究可以通过多个案例的对比、综合分析, 建立更具一般意义的理论。第二, 本文采用了质性研究的方法, 通过多渠道获取一手和二手资料数据, 从而构建出滴滴制度创业的理论过程, 但是研究结论是否具有可推广性, 还需要进一步用定量研究来进行验证。
[1] | Smets M, Morris T, Greenwood R. From Practice to Field: A Multilevel Model of Practice-driven Institutional Chang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12, 55(4): 877–904. DOI: 10.5465/amj.2010.0013 |
[2] | 王志玮, 叶凌峰, 吴清, 等. 转型经济下破坏性技术创业及其合法性演化研究——MX公司纵向案例分析[J].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8, 39(8): 100–114. |
[3] | Su J, Zhai Q, Karlsson T. Beyond Red Tape and Fools: Institutional Theory in Entrepreneurship Research, 1992-2014[J]. 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 2016, 41(4): 505–531. |
[4] | Greenwood R, Suddaby R.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Mature Fields: The Big Five Accounting Firm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6, 49(1): 27–48. DOI: 10.5465/amj.2006.20785498 |
[5] | Seo M, Creed W E. Institutional Contradictions, Praxi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A Dialectical Perspectiv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2, 27(2): 222–247. DOI: 10.5465/amr.2002.6588004 |
[6] | Hoffman A J.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and Change: Environmentalism and the U.S. Chemical Industry[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99, 42(4): 351–371. |
[7] | Dimaggio P, Powell W. The Iron Cage Revisited: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3, 45(2): 147–160. |
[8] | 苏郁锋, 吴能全, 周翔. 企业协同演化视角的组织场域制度化研究——以互联网金融为例[J]. 南开管理评论, 2015, 18(5): 122–135. |
[9] | Maguire S, Hardy C, Lawrence T.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Emerging Fields: HIV/AIDS Treatment Advocacy in Canada[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4, 47(5): 657–679. |
[10] | Tolbert P, Zucker L.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Institutional Theory[M]//Clegg S, Hardy C, Nord W.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 Studies. London: Sage, 1996: 175-190. |
[11] | Zilber T. Stories and the Discursive Dynamics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The Case of Israeli High-tech After the Bubble[J]. Organization Studies, 2007, 28(7): 1035–1054. DOI: 10.1177/0170840607078113 |
[12] | Battilana J. Agency and Institutions: The Enabling Role of Individuals' Social Position[J]. Organization, 2006, 13(5): 653–676. DOI: 10.1177/1350508406067008 |
[13] | Rojas F. Power Through Institutional Work: Acquiring Academic Authority in the 1968 Third World Strik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10, 53(6): 1263–1280. DOI: 10.5465/amj.2010.57317832 |
[14] | Garud R, Jain S, Kumaraswamy A.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Sponsorship of Common Technological Standards: The Case of Sun Microsystems and Java[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2, 45(1): 196–214. |
[15] | Qureshi I, Kistruck G M, Bhatt B. The Enabling and Constraining Effects of Social Ties in the Process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J]. Organization Studies, 2016, 37(3): 425–447. DOI: 10.1177/0170840615613372 |
[16] | Maguire S, Hardy C. Discourse and Deinstitutionalization: The Decline of DDT[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9, 52(1): 148–178. DOI: 10.5465/amj.2009.36461993 |
[17] | Greenwood R, Suddaby R, Hinings C R A. Theorizing Change: The Rol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Field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2, 45(1): 58–80. |
[18] | Suchman M C.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 20(3): 571–610. DOI: 10.5465/amr.1995.9508080331 |
[19] | Kibler E, Kautonen T, Fink M. Regional Social Legitimacy of Entrepreneurship: Implications for Entrepreneurial Intention and Start-up Behaviour[J]. Regional Studies, 2014, 48(6): 995–1015. DOI: 10.1080/00343404.2013.851373 |
[20] | Scott W R.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Ideas, Interests and Identities[J].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 1995: 59–73. |
[21] | 曾楚宏, 朱仁宏, 李孔岳. 基于战略视角的组织合法性研究[J].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8, 30(2): 9–15. |
[22] | Wright A, Zammuto R. Creating Opportunities for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The Colonel and the Cup in English County Cricket[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13, 28(1): 51–68. DOI: 10.1016/j.jbusvent.2011.11.005 |
[23] | Lee C K, Hung S C.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Informal Economy: China's Shan-Zhai Mobile Phones[J]. Strategic Entrepreneurship Journal, 2014, 8(1): 16–36. DOI: 10.1002/sej.1174 |
[24] | 蔡宁, 贺锦江, 王节祥. "互联网+"背景下的制度压力与企业创业战略选择——基于滴滴出行平台的案例研究[J]. 中国工业经济, 2017(3): 174–192. |
[25] | 贺锦江, 王节祥, 蔡宁. 场域转变视角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制度创业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19, 37(12): 2288–2297. |
[26] | 罗伯特·殷. 案例分析:设计与方法[M]. 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4: 50-60. |
[27] | 朱丽, 柳卸林, 宋继文. 网络范式下的管理学研究及前沿热点[J]. 管理世界, 2016(10): 184–185. |
[28] | 尹珏林, 任兵. 组织场域的衰落、重现与制度创业:基于中国直销行业的案例研究[J]. 管理世界, 2009(S1): 13–26. |
[29] | 魏江, 赵齐禹. 规制合法性溢出和企业政治战略——基于华为公司的案例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19, 37(4): 651–663. |
[30] | 何轩, 马骏. 党建也是生产力——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的机制与效果研究[J]. 社会学研究, 2018, 33(3): 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