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Vol. 17 Issue (6): 567-572       
科技价值与“互联网+”行动对创新创业的作用
郑文范, 刘明伟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摘要: 在我国创新驱动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互联网+”提供了创新驱动的新模式,从而解决了我国当前创新驱动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从而在新领域创造一种新生态,这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工程创新、产业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此,运用科技价值论理念对“互联网+”模式及创新驱动进行了探讨,以期从理论层面上理解“互联网+”模式的本质及其对创业创新驱动的作用。
关键词: 创新驱动     互联网+     科技创新     工程创新     产业创新     制度创新    
Effec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Value and “Internet +” Action on Innovation Entrepreneurship
ZHENG Wen-fan, LIU Ming-wei    
School of Marxism,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henyang 110819, China
Abstract: With China s new normalization of innovation driv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new innovation-driven model is provided by using “Internet +”, whereby a series of deep-seated conflicts of innovation driving might be settled. By using the Internet platform and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nternet +” has linked the Internet and all the walks of life including the traditional industries, which has helped to create a new ecology in new fields. It could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ngineering innovation,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he “Internet +” model and its innovation driving are discussed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value so as to theoretically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model and its effect on entrepreneurial driving.
Key words: innovation driving     “Internet +”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ngineering innovation     industrial innovatio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日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智慧能源等11项重点行动,明确了未来3年及10年的发展目标,并就做好保障支撑进行了部署。

《指导意见》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贯彻《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使“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需要探讨“互联网+”对创新创业的作用机理及其在实施各重点产业过程中的实现路径。为此,本文将以“互联网+”创业创新为例,在科技价值论视域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 “互联网+”创新创业机理 1. “互联网+”内涵与实质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他指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1]

该计划的实质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使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新的以互联网为信息载体和转化系统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密切结合的创新经济发展形态。

2. 互联网与科技价值

我们可以将互联网价值与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相联系。波普尔指出:世界并不是如传统所认为的只存在物质和精神两个世界,而是存在三个在本体论上泾渭分明的次世界[2]。其中:世界1是物理世界,也就是由物质组成的;世界2是主观意识形成的世界,这是由现实存在的人类的意识、心理、经验组成的;世界3是由客观化的意识组成的世界,即客观知识世界,包括由书籍保存的科学技术知识、文艺作品等。在当代,互联网可以视做是世界3的具体体现,其价值体现了世界3的价值。

根据劳动价值论,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包括价值体、价值量、价值形式三个方面。科技价值是科技人员劳动形成的价值,互联网是科技价值的载体,同样包括价值体、价值量、价值形式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互联网与科技价值体。科技价值论认为,科技劳动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体现,互联网的存在使得人类世代积累的科学技术成果形成了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科学技术价值库,科技劳动凝结在互联网中的过程是科技劳动形成价值实体的具体体现。

互联网凝结的科技价值具有潜在性。在表现形式上,科技价值W既与物质资料转移的价值C不同,又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v+m不同。说WC不同,是因为W在没有与物质实体结合时,W在互联网中是以待转化信息形式存在,只能算作虚拟价值;说WV不同,是因为在创新过程中,W并不像V那样物化在劳动对象中,而是通过由潜在到现实的转化,象化在劳动对象中。“互联网+”行动在促进科学技术价值由潜在向现实转化的同时,也完成了科学技术由间接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个方面是互联网与科技价值量。科技价值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存在,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具有同一价值。在“互联网+”的条件下,社会上同一商品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通过互联网转化的科技价值W和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由于采用互联网的部门可以获得科技价值转化的价值W,从而具有更高的盈利性。

第三个方面是互联网与科技价值形式。科技价值论认为,从价值形式来看,科技价值处在不断的产生和消失过程中。在应用互联网的条件下,横向比较时,由于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而且所比较的商品价值中既包括劳动创造的价值,又包括转移的科技价值。因此,在付出活劳动不同的生产者能够生产出相同的价值时,采用互联网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会大大增加,其价值经历了首先归互联网使用部门,而后回归社会的过程。

二、 “互联网+”对创新驱动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提出,中国经济已经呈现出新常态,其主要特点为:速度上“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上“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上“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3]。在2015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在谈到2015年的部署时,也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新常态下,要素的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1],因此必须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

1. 创新发展的内涵

创新驱动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在哲学视域下,根据矛盾转化原理,创新驱动包括:科学创新驱动,其主要特征是发现创新规律性;技术创新驱动,其主要特征是对创新过程施加目的性;工程创新驱动,其主要特征是对创新过程施加集成性;产业创新驱动,其主要特征是对创新过程施加规模性;制度创新驱动,其主要特征是对创新过程施加关系性。创新驱动的核心是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我国科技、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转移到创新发展的轨道上,建立创新型国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体系,同时又是获得这种知识体系的认识活动。科学创新驱动主要通过加强基础研究,特别是加强重大基础研究以求得创新源上的重大突破,推动基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不断给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动力。与创新驱动的要求相比,我国自主创新成果来源明显不足,反映科学创新驱动不足。

第二,技术是通过发明打造技术人工物的活动过程。技术创新驱动指的是通过加强应用研究,促进自主创新,使我国的自主品牌、专利和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产品大量涌现,加快由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迈进。然而目前技术创新驱动不足,突出问题表现在技术创新产出不足,如我国60%以上大企业没有自主品牌,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4]

第三,工程是通过造物创建“人工自然”,其本质特征是集成性。工程创新驱动就是通过大力开拓试验发展,加强集成创新,使得科技创新成果不断形成体系进而得到应用,形成现实生产力的过程。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工程创新驱动已成为创新驱动的主战场。

第四,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当代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后,急需打造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生产关系和创新文化,从而促进科技生产力的发展。 从目标上看,制度创新驱动是要创造出一个使社会成员既能分享创新发展成果,又能充分参与创新,体现自身价值的社会,从根本上解决创新动力问题。 从我国创新主体情况来看,大型企业缺乏创新动力,而中小型企业缺乏创新能力。

创新驱动通过上述创新过程的衔接,体现了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协同创新的统一。其中,科技创新是原始创新,在创新方法系统中,原始创新是最根本的创新,可以开创颠覆性的变革;工程创新是集成创新,它是原始创新的发展,是对现有的产品或知识进行重组和搭配而形成新的产品或事物,形成新的功能和作用;产业创新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这是一种常见的创新方法;制度创新是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打破了前面三种模式的主体壁垒,高度汇聚了创新资源和要素及系统运作创新手段和方法,注重创建科技生产关系。

2. “互联网+”促进创新驱动的机理分析

“互联网+”解决了我国当前创新驱动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加速了创新驱动的进程。具体体现在:

第一,通过对科学知识进行有效延伸,解决科学创新不足问题。互联网的存在使得人类世代积累的科学技术成果得以储存,“互联网+”就是将这种科学技术价值库的价值得以释放,由虚拟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实现社会财富由劳动创造到智慧创造的转化。

第二,通过互联网和创意产品的结合,解决技术创新不足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使用,3D打印技术等使创意转化为实物的硬件平台日趋完善,特别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将创意变为行动。在互联网和创意产品的结合上,通过奇思妙想和超强的动手能力,为人们创造一个平台,使之能够在电脑桌面上设计出符合需求的技术人工物,即创意产品,为将创新理念变为创新现实开辟了新的路径,有效解决了创新驱动中技术创新不足的问题,增强了自主创新能力,极大地扩充了创新来源。

第三,通过个性化定制和小批量制造,解决工程创新不足问题。“互联网+”奉行的个性化定制和小批量制造,通过互联网、计算机和开放硬件平台的结合,使每个创客都可以是一个微型制造工厂,有效解决各项新技术和发明集成的问题,提高了工程创新效率,解决了创新驱动中工程创新不足的问题,加快了集成创新。

第四,通过激发创新动力,解决制度创新不足问题。“互联网+”模式创新能释放出创新潜力,其特点是:“准入门槛低、快速实现、鼓励个体创新”,进而对创新活动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因此能够有效解决制度创新不足问题,特别是解决创新动力问题。

三、 “互联网+”在创新驱动中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印发了《指导意见》,提出了实现“互联网+”创新创业。这表明“互联网+”已获得了政府、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互联网+”迎来了“黄金年代”。现在急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明晰“互联网+”模式的实现路径,加快创新驱动,为“互联网+”打造出健康良好的生态系统,早日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1. “互联网+”行动加快科技创新实现路径

加快科技创新实现路径的第一步要发展创新创业平台,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当今互联网的发展和开源硬件的兴起及两者的深度融合,为我国鼓励自由探索、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提供了新的实现手段和发展平台。今后要充分利用上述发展机遇,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互联网+”产业链中,让每个有创业愿望的人都拥有自主创业的空间,使得创新源泉除了源于社会精英和政府等方面,更多地来源于包括企业、社会、草根的自下而上的全民创新。

第二步要鼓励自由探索,即遵循自由探索和个性化的原则。创新驱动与社会进步及人的自由发展、心灵解放的实现是同步的、相互促进的。今后要努力打造鼓励自由探索的社会环境,使人的创造潜力得到充分挖掘,在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中实现每个人的理想。

最后是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的协同。“互联网+”需要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的协同。一方面,“互联网+”应和以大学为主体的科学研究及知识创新相结合,应得到大学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互联网+”的创意者、设计者、实施者之间的协同,以此实现知识创新主体与技术创新主体的交汇[5]

2. “互联网+”行动加快工程创新实现路径

首先,地方政府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利用一些公益性场所搭建“互联网+”创新空间。其次,可以通过发展科普事业,建设“社区创新屋”,鼓励全社会开展创意和创新实践活动。再次,大力壮大硬件供应商队伍,使硬件供应商能够更方便地为创新提供所需要的原材料,如开发板、芯片等,使设计者能根据创意,简单快速地开发出产品原型,大大地减少由创意变成现实所需要耗费在原材料和寻找合作者等方面的时间。最后,要加强企业孵化器建设,通过企业孵化器来完成从小作坊到公司的身份转变,特别是为一些有潜力的项目提供技术、资金、管理方面的支持。

3. “互联网+”行动推进制度创新实现路径

李克强总理指出,全社会要厚植创新创业文化,让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1]

要使“互联网+”行动被普通大众所了解,加速其产业链形成,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大众认识到“互联网+”行动是一个大的发展潮流,以此激活创新模因,在中国兴起一个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其次,大力开展“互联网+”创新教育,打破传统教育以考试为中心的模式,将“互联网+”的理念引入学校,为大学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增添新的内容。再次,加强网络信用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对“互联网+”成果的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互联网+”的积极性,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收益。最后,开展创新方法论培训,加强对“互联网+”理论的指导:明确科学创新就是发现规律性,形成认识物的过程;技术创新就是施加目的性,创造技术人工物的过程;工程创新就是施加集成性,创造工程人工物的过程;产业创新就是施加普遍性,形成制造物的过程;制度创新就是发现关系性,创造关系物的过程。以此实现“互联网+”行动由“自在”向“自为”的转化。

四、 “互联网+”对创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1.产业及其特点

创业发展实质是产业创新,探讨创业发展的内涵要从产业发展开始。

从产业哲学的观点来看,人工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目的性。当个体的目的与社会的目的要求一致时,就会因为大规模地生产过程而获得一种新的普遍性形式,因而可以称之为制造物。由产业创新施加普遍性的本质出发,产业具有以下特征。

(1) 规模性。规模性是制造物形成和成熟的标志,产业的普遍性首先由产业的规模性体现出来。在产业活动中,施加规模性的方法首先是批量化,然后是可重复、定型化,而这些都离不开充分发挥机器设备的作用。

(2) 盈利性。产业化过程是把通过技术发明获得的个别的、偶然的人工物转变为普遍的、大规模的人工物(即制造物)的过程。产业化过程通过“投入”和“产出”不仅仅是获得效果,而且是获得有效益的效果,这就是产业的盈利性。

(3) 结构性。产业的结构性是指各产业之间的构成和比例关系,产业化过程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往往是同步的。在产业化过程中,要有目的地调整行业,调整产业内部的结构,使人工物不断向制造物进行动态转化。

(4) 转化性。产业的转化性是指在产业化过程中,实现科学、技术、工程成果的产业化。产业的转化性同时还是某产业的产生、成长、繁荣、衰亡或产业的产生、成长、不断现代化的过程。

2. “互联网+”促进创业驱动的机理分析

从产业创新的角度来看,虽然互联网是当今人类最大的革命,但它不属于产业创新,只有这个革命渗透到第一、第二产业时,才会发生大规模的产业创新。其原因是:“互联网+”加快了数字世界与实体世界的结合,所带来的生产方式的变革,使得制造业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完成了由创意向创业的转化,从而大大加快了创业驱动的进程。

通过“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能施加规模性。主要原因是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使实体经济更加具有有序性和效率性,而且接触范围越大,效果越显著,越具有规模性。

通过“互联网+”使软硬件结合能施加结构性。结构性调整也是衡量产业创新成功的重要标志。在当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计算机和开放的硬件平台结合,能够有目的地调整产业内部结构,为传统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新的强大的动力。

发挥“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的功能能施加转化性。如“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促进传统产业变革,令现代制造业管理更加柔性化,更加精益制造:互联网+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创造出了规模经济效益等。

通过“互联网+”转化科技价值能施加盈利性。其原因是互联网所包含的科技价值可通过“互联网+”转化为现实价值,从而吸引更多人加入其中,特别是能够让国内大型制造企业和科技企业也更加关注“互联网+”,为其提供生产条件、项目指导和资金支持,促使业界巨头在“互联网+”空间里找到更多的盈利点,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的盈利性问题。

五、 “互联网+”在创业驱动中的实施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谈到“新东北现象”时强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不能再唱“工业一柱擎天,结构单一”的“二人转”,要做好加减乘除[6]。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不仅指出了“新东北现象”乃至全国经济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创业驱动不足,同时也指明了“互联网+”在创业驱动中的实施路径。

1. 做好加法:通过“互联网+”施加规模性实施路径

在传统产业中,装备制造业一直是我国的优势,规模性一直很大,但在“互联网+”条件下,大规模制造与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完成从产品原型到中试、形成批量产品;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新创业发展的良好生态;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新创业发展新空间,施加规模性。

2. 做好减法:通过“互联网+”施加结构性实施路径

结构性调整也是衡量产业创新成功的重要标志。通过“互联网+”大力施加结构性的主要做法是做减法淘汰落后产能,使产业优化升级。“互联网+”通过互联网、计算机和开放的硬件平台结合,打造微型制造工厂,引领制造业向着分散式和扁平式方向发展,有目的地调整产业内部结构,有效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问题;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通过创新组织形态,优化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元的途径。

3. 做好乘法:通过“互联网+”施加转化性实施路径

通过“互联网+”施加转化性主要有三种形式:学习转化、有形转化和无形转化。

通过“互联网+”施加转化性就是要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主要做法包括:一是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加快知识的推广,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促进学习转化。二是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加强创新创业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有形转化。三是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促进无形转化。

4. 做好除法:通过“互联网+”施加盈利性实施路径

通过“互联网+”施加盈利性,首先,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通过定制个性化产品,加快推陈出新来突破盈利平衡点,使产品能以最小的成本制造出来并以最小的成本传播出去。其次,要通过互联网交易成本的节约来施加盈利性。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市场行为是典型的伴随着高额交易费用的交易方式。在交易复杂、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互联网+”能够替代传统的市场交易方式,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要大力发展网络众筹,完善国内众筹融资体系和法规,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创新,扩大和放活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特别要大力推出网络众筹新的筹资模式,通过网络众筹平台,采用提前支付、延迟收货等融资方式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六、 结语

“互联网+”行动计划是我国政府最新出台的,利用互联网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本文运用科技价值论对“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机理、“互联网+”对创新创业驱动的作用、对创新创业驱动的实现路径进行了阐述,从理论上证明了“互联网+”模式对我国的创新创业发展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在我国创新驱动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互联网+”以其独特的功能提供了创新驱动的新模式。“互联网+”通过发展创新创业平台,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鼓励自由探索等方式加快科技创新驱动;通过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壮大硬件供应商队伍,强化企业孵化器功能加快工程创新驱动;通过大力培养互联网+文化、健全创新利益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创客教育等手段加快制度创新驱动,以此解决了我国当前创新驱动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加速了创新驱动的进程。从创业驱动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加快了数字世界与实体世界结合的趋势,带来的生产方式的变革能够使制造业的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规模性、结构性、转化性、盈利性等方面完成了从创意向创业的转化过程,以此解决了我国当前创业驱动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加速了创业驱动的进程,促成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到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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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习近平. 东北振兴不能再唱老工业“二人转”[N]. 吉林日报, 2015-0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