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2014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 381元, 扣去价格因素, 比1978年增长13倍;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 892元, 扣去价格因素, 比1978年增长14倍[1]。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社会的高速转型也带来了各个群体之间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 社会的稳定局面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社会频频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不稳定的集中体现。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 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据统计, 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从1994年的8 700件达到2006年的90 000件[2]。近几年虽无精确数字报道, 但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 数量并没有下降, 反而出现了新的特征, 比如规模大、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破坏性极大,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3]。
对于这些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许多学者进行了分析, 赵波(2015)认为经济利益分配不公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根源[3]。于建嵘(2008)认为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80%以上主要是维权事件, 民众参加集体行动主要目标是利益诉求, 是对利益侵犯的一种反应性抗争[4]。陈峰(2011)通过对工人罢工进行研究发现, 虽然政府对工人权益保护设立全方位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工人缺少资源、时间、精力和法律知识, 没有办法在漫长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与强势的资方进行对抗, 这使得工人不得不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诉求[5]。陈振明(2010)强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 特别是近些年, 民众的权利意识增强, 遭受权益侵犯时也不再选择忍气吞声, 但是由于“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在表达利益诉求时, 对司法并不信任, 取而代之的是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6]。Su & He (2010)认为工人通过司法系统表达诉求往往容易停留在文件层面, 想要解决往往异常艰难, 甚至徒劳无功, 不满的工人不得不绕过法院而转而走向街头集体抗议[7]。Victor (2011)在讨论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时认为, 无法通过合法途径阻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强拆行为时, 村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8]。胡仕林(2015)认为, 当利益受到损害时, 司法不愿意受理民众的群体性诉求和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民众更倾向使用群体行动维权[9]。从这些研究可以发现,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较低以至于民众感知权益受损时无法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是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目前并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使用世界银行2006年所发布的关于中国120个地级市财产权利保护程度的数据, 以及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0年的数据考察财产权利保护程度与群体性事件参与二者之间的关系, 以期探讨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继而来分析财产保护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 明确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群体性事件参与的影响, 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民众采用法律渠道表达诉求, 从而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数据来源、变量设置与分析方法 1. 数据来源本文所使用的因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0年的数据。该项目是中国较早的学术调查项目, 从2003年开始, 采取科学的抽样方法, 对大陆各个地区10 000多户家庭进行调查。2010年在全国各地一共选取了480个村/居委会作为取样单位, 再从每个取样单位中抽取25个家庭, 每个家庭再随机调查1人, 最后获得的样本总量约为12 000人。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删除缺省值, 样本量约为6 194。对于样本所在的地级市财产权利保护程度数据, 本文调用了世界银行(2006)发布的《政府治理、投资环境与和谐社会:中国120个城市竞争力的提高》研究报告。
2. 变量设置(1)因变量。如何来衡量社会稳定, 许多学者认为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10-12]。因此, 本文使用群体性事件参与情况来测量社会稳定。对于群体性事件参与, 我们使用CGSS (2010)中的一道问题来测量:“在现实生活中, 经常会看到一些群体性的活动或行动, 比如, 联合抵制不合理收费、串联起来反对征地或拆迁、集体抵制某些项目的上马、集体请愿、集体上访、集体罢工、集会、游行、示威, 等等。请问, 在过去三年(2007-2009)中, 您是否在这些活动或行动中担任过以下角色?”如果受访者回答自己是组织者, 亲自参与活动, 或者未参与活动, 但提供了物质支持和道义支持, 那么设置为1, 表示受访者有群体性事件参与经历。如果受访者回答其他各项设置为0, 表示受访者没有群体性事件参与经历。为了检验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还设置了一个替代变量“社会冲突意识”来测量社会稳定。如果说群体性事件参与是一个客观测量社会稳定的指标的话, 那么, 社会冲突意识则是主观测量社会稳定状况的一个指标。在CGSS (2010)中有一道问题:“在您看来, 我国的穷人和富人之间、工人阶级和中产阶级之间、管理层和工人之间, 以及社会的上层人和底层人之间的社会冲突情况如何?”将受访者的答案“根本没有冲突、不太严重、一般、比较严重、非常严重”分别设置为1~5。这四类社会冲突项目信度检验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861, 说明具有较高的内在一致性, 适合作因子分析。然后对这四类社会冲突项目进行因子分析, 抽出一个公因子命名为社会冲突意识, 解释方差为70.764%。
(2)自变量。对于自变量财产权利保护程度, 我们使用世界银行(2006)发布的120个城市的财产权利保护程度数据, 该数据的获取方法是询问该地区有关企业对财产和合同权利受到保护和得到执行的信心, 一般来说, 如果当地企业对财产和合同权利受到保护和得到执行的信心越强, 说明该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调查显示, 环渤海和东南地区城市财产保护权利程度最高, 中部和西南其次, 东北和西北最低。由于数据来源的局限, 本文只能使用2005年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的数据。考虑地区行政体系和政府政策往往具有连续性, 并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也具有时间滞后性, 因此使用2005年的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的数据来测量其对2007-2009年三年之间群体性事件参与的影响仍然能够反映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并且由于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使得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和群体性事件参与之间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因果关系, 而不仅仅是相关关系。同时, 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程度更高, 本文还选取了一个自变量的替代变量“对法院信任程度”。由于财产权利保护作为一个法律概念, 民众对法院信任程度越高, 往往代表民众对财产权利受到保护的信心越高, 也代表该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该数据来自CGSS (2010)数据中的一道问题“您对于法院和司法系统的信任程度怎么样?”受访者回答按照“完全不可信、比较不可信、居于可信与不可信之间、比较可信、完全可信”分别设置为1~5。
(3)控制变量。除了上面所设置的一些变量之外, 本文还设置了一些控制变量, 包括性别(男性=1, 女性=0)、年龄、民族(汉族=1, 少数民族=0)、宗教信仰(有=1, 无=0)、教育程度(未接受教育=1, ……研究生以上=8)、政治面貌(共产党员=1, 非共产党员=0)、健康程度(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设置为1~5)、户籍(农业户口=1, 非农户口=0)、年收入(万元)和婚姻(同居和已婚设置为1, 其他设置为0)。
3. 分析方法由于因变量群体性事件参与是“0-1”变量, 因此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具体来说, 首先建立模型
为了测量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首先用民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来代替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 建立模型
考虑到财产权利保护对不同群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可能并不一致, 因此本文按照是否感知到权利侵犯、年收入及户籍对样本进行分组, 然后对各个分组进行回归分析, 对回归的结果进行比较研究。
三、实证结果 1. 总体样本回归结果从表 1中的模型A1可以看出, 性别显著影响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 男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高于女性, 发生比高28.4%。年龄对群体性事件参与具有显著性影响, 年龄越大,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 年龄每大一岁, 发生比低0.17%。民族对群体性事件参与具有显著性影响, 汉族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比少数民族高, 发生比高141.6%。宗教信仰对群体性事件参与没有影响。教育程度对群体性事件参与没有显著性影响。政治面貌对群体性事件参与没有显著性影响。健康程度对群体性事件参与没有显著性影响。户籍显著影响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 农村户籍居民较城镇居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更低, 发生比低38.43%。婚姻对群体性事件参与具有显著性影响, 已婚者比未婚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更高, 发生比高42.33%。权益侵犯感知对群体性事件参与具有显著性影响, 感知权益侵犯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更高, 发生比高398.28%。
在控制了上述变量之后, 从模型A2可以看出, 财产权利保护对群体性事件参与具有显著性影响, 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 该地区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 这一结论表明,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具有抑制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从而对该地区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将自变量更换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变量之后, 从模型A3可以看出, 对法院信任程度同样显著影响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 对法院信任程度越高, 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由于财产权利保护是当地执法部门的固有职能, 民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当地财产权利保护的程度, 这一结论也间接证明了该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 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
将因变量替换为社会冲突意识来衡量社会稳定, 从模型A4可以看出, 性别对社会冲突意识并没有显著性影响。年龄对社会冲突意识有显著性影响, 年龄越大, 社会冲突意识越低, 年龄每大一岁, 社会冲突意识低0.3%。民族对社会冲突意识具有显著性影响, 汉族民众的社会冲突意识比少数民族高13%。宗教信仰对社会冲突意识没有显著性影响。教育程度对社会冲突意识有显著性影响, 教育程度每高一个等级, 社会冲突意识高3%。政治面貌对社会冲突意识没有显著性影响。健康程度对社会冲突意识具有显著性影响, 健康程度每高一个等级, 社会冲突意识降低4%。户籍对社会冲突意识具有显著性影响, 农村户籍民众社会冲突意识比城镇户籍民众社会冲突意识低23%。年收入对社会冲突意识具有显著性影响, 年收入越高, 社会冲突意识越低, 年收入每提高1万元, 社会冲突意识低0.2%。婚姻对社会冲突意识有显著性影响, 已婚者比未婚者社会冲突意识低7.2%。权益侵犯感知会提升社会冲突意识, 感知权益侵犯者比未感知权益侵犯者高30.8%。在控制上述变量之后可以发现,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可以显著降低民众的社会冲突意识。同时, 用对法院信任程度替换财产权利保护程度, 从模型A5同样可以发现, 对法院信任程度较高同样可以显著降低社会冲突意识, 这一结论也验证了提高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可以起到显著的降低社会冲突意识, 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2. 分组样本回归结果按照是否感知权益侵犯将样本划分为未感知权益侵犯组和感知权益侵犯组; 按照收入将样本划分为高收入组和低收入组, 划分临界点为总体样本的均值; 按照户籍制度将样本划分为城镇群组和农村群组。然后相应地建立模型A11~A16考察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实证结果见表 2。
从表 2中的模型A11和模型A12可以看出,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感知权益侵犯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 而对于未感知权益侵犯的个体来说,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其参与群体性事件并没有显著性影响。一般来说, 感知权益侵犯的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目的是维权, 这些人之所以参与群体性事件是因为他们认为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当地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较高, 则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权益侵犯的可能性就会较高, 因此就会降低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解决诉求的可能性。而未感知权益侵犯的个体参加群体性事件往往并无明确的利益诉求, 仅仅是“围观起哄”或者“借机发泄不满”, 因此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其无显著性影响, 也不能起到抑制这些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从模型A13和模型A14可以看出,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高收入人群参与群体性事件没有显著性影响, 对低收入人群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这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高收入者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 正如Alesina & Rodrik (2000)所说, 收入水平和社会资本正相关[13]。社会资本可以带来各种社会资源, 因此, 高收入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社会资源来解决感知到的权益侵犯, 而不必诉诸于“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维权, 因此, 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高收入者参与群体性事件没有显著性影响。正如侯健(2010)所说, 社会强势群体除了有正式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 还有各种各样的非正式的社会资源, 如广泛的私人关系网使得他们更可能接近国家机关及人员来私下解决诉求。因此, 他们不会采用群体性事件这种具有风险甚至有损脸面的利益表达诉求方式[14]。但是对于低收入者则不同, 因为他们往往拥有“社会资源”较少, 因此, 解决权益侵犯感知的途径有限, 对于他们来说, 当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较低时, 他们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等来解决自己所感知到的权益侵犯, 只能使用群体性事件这种成本较低的方式维权。
从模型A15和A16可以看出, 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城镇居民参与群体性事件没有显著性影响, 但是对农村居民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 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 该地区农村居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这背后的原因可能因为城镇居民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有关, 正如史振华等(2014)所说, 城市户籍居民的社会资本水平比农村户籍居民较高[15]。因此, 当城镇居民感知到权益遭受侵犯时, 即使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较低, 由于“社会资本”较高, 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维权, 并不会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维权。而对于农村居民情况则不一样, 由于缺乏“社会资源”, 因此, 可选择的诉求渠道有限, 在权益遭受侵犯时, 当地区财产权利保护较低时, 司法渠道无法解决诉求时, 便很可能采用参加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维权。
四、结论从上面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 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对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 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越高, 该地区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低, 这说明财产权利保护程度具有抑制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由于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仅仅对感知权益侵犯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 因此, 政府部门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预防, 加强该地区的财产权利保护程度, 提高感知权益侵犯个体对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诉求的信心, 对于预防这些群体参加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未感知权益侵犯的个体来说, 更多的是关注现场处理, 防止这些个体“围观起哄”, 这可能对这些群体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财产权利保护程度仅仅对低收入人群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 因此, 政府部门因该提高对低收入人群的财产保护程度, 提高他们对通过司法保护财产的信心, 可以显著抑制低收入人群在感知权益侵犯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由于地区财产权利保护程度仅仅对农村居民参与群体性事件具有显著性影响, 因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地区居民的财产权利保护程度, 增强农民对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财产的信心, 可以显著抑制农村居民在感知权益受到侵犯时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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