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 科研评价无论是在高校建设过程中, 还是在国家科学事业发展中, 均发挥着至关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 任何一名从事科学研究的高校教师欲发表论著、晋升职称、获得项目支持或取得荣誉无一不涉及科研评价。除了关涉到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 科研评价更是与国家智力资源的质量息息相关, 甚至影响到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进程。因此, 一旦科研评价自身出现问题, 由此所诱发的蝴蝶效应便可想而知。然而, 当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诸多质疑, 尤其是针对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评价所出现的种种弊端更是引起广泛讨论。例如有研究指出当前“重量轻质”现象泛滥, 有关科研评价的研究成果总量近20年来就增加了10倍之多, 但质量却不得而知[1]。除此之外, 关于行政权力越位、评价过程不透明等质疑之声也从未间断。有研究对100余位学者展开“学术成果问题反思大调查”, 结果显示71%的学者认为, 目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成果“存在多种不良现象”; 其中48.7%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 “不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是当前学术成果问题存在的根源”[2]。可见, 完善我国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体系已迫在眉睫, 而作为科研评价活动的策划者和执行者——评价主体, 其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更是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 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一、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内容及主体“社会科学”是指以人类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以发现社会发展规律为宗旨的科学, 所研究的是“人与物或人与人的关系”[3]。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使得社会科学既具有人文科学的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属性。其中, 社会属性主要体现在关注人的现实需求, 致力于发现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关系、推动社会进步; 客观属性主要是指研究方法上的实证性和规范性及研究过程和结果中的价值中立性。基于此, 在进行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的相关研究时, 必须充分厘清社会科学的特殊性质并据此进行独立研究, 才能够激发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潜力, 提高高校科研管理效能。
1.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内容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是指对在高校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的科研活动及科研成果进行价值判断, 进而对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调控, 使教师的科研行为更合目的性[4]。其中, 根据社会科学的特殊属性(社会属性及客观属性),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成果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著作、论文、会议出版物等基础研究成果, 也应将调研报告、咨政报告等应用研究成果囊括其中。因此, 在对其进行价值判断时, 既要关注相关理论研究的学术价值, 又要注重相关应用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 即理论性、创新性、实效性和功利性均应成为其评价标准。另外, 由于科研成果的产生并不完全由教师的主观因素决定, 还要受到诸多外在条件(例如科研环境、学术资源等)的限制, 因此, 除科研成果外,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评价内容还应包括教师的科研行为, 即教师的日常表现及其对学科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等。唯有此, 才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出一位教师的科研水平、学术贡献及其发展潜力。
2.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就是将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行为和科研成果作为评价客体, 进而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组织或个人。当前,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已由单一的政府主导或学界主导发展成为由多方主体共同构成的多元模式, 例如, 任全娥根据成果产生的流程与影响范围, 将评价主体归纳为书刊编辑、学界同行、社会受众、科研管理者及科研中介机构[5]; 徐元俊在此基础上认为, 来自报刊杂志、网站(博客)、广播电视等各类社会公众媒体也应包括其中[6]。结合已有研究并基于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利益相关者的视角, 可将其评价主体分为:学术共同体、学术书刊机构、社会受众、各级政府及科研管理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其中, 厘清各评价主体的权力配置及内在关系, 进而完善其运行机制, 是保障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结果科学性与公正性的前提基础, 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的权力配置根据上文所述,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由学术共同体、学术书刊机构、社会受众、各级政府及科研管理部门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五方面构成。那么, 在科研评价工作中, 各评价主体的权力到底是什么(此处用“权力”而不是“权利”, 意在强调各评价主体不受其他主体干扰而具备的独有权力)成为一个值得进一步深思的话题。
1. 学术共同体的评价权力在科研评价中, 所谓“学术共同体”即通常所说的“同行专家”, 由某一学科领域具备高深学术造诣的研究者组成。他们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 了解世界最前沿的理论问题, 具备渊博的知识体系, 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 对科研成果的价值判断具有独特的学术敏感度和精准定位。因此, 学术共同体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应占据核心地位, 是“定性评价”的载体。其中, “自主权”是学术共同体的主要评价权力, 主要体现在不受外界压力干扰, 拥有根据长期以来达成的共识而自主制定学术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主导评价过程、进行结果公布和运用的权力。另外, 学术共同体有自由发表学术意见, 制定学术规范和伦理准则的权力, 并对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定的追责权。
2. 学术书刊机构的评价权力任何科研成果能够公诸于世, 首先就要通过学术书刊机构的审核, 学术书刊机构就以科研成果第一评价人的身份出现。因此, 是否录用并进行公开发表的决定权就是学术书刊机构在科研评价中的核心权力。具体体现在学术书刊机构有权根据自身发展需要, 凭借特有的专业敏感度, 评议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学术规范性和社会影响力, 进而判断是否符合书刊要求, 并决定能否进行公开发表。可见, 学术书刊机构的科研评价对于教师的学术生涯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自身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也是衡量研究者科研成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3. 社会受众的评价权力基于社会科学以发现并解释社会现象为宗旨的“社会性”本质, 受其直接影响的社会受众, 同样具有科研评价的权力。社会受众既包括大众读者也包括相关政策制定者, 他们对于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具有最直观的体会和话语权。因此, 社会受众有权力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需求, 对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成果自由发表观点和意见, 同时, 有权力借鉴和引用相关科研成果, 并对其进行公开评论。总之, 社会受众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主要服务对象, 其评价结果更能反映出相关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应用前景。
4. 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评价权力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旨在激励人才创新、完善相关管理、有效利用资源、推动学科发展。其具体权力主要围绕学术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展开。例如, 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有权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对各类项目或奖项的申请、流程、审议、评议、监督和追责具有绝对权力, 教师需要根据相关规定, 达到相应要求, 方能获得研究支持。因此, 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对教师的科研评价, 往往成为教师科学研究的风向标, 是激励广大社会科学教师长期坚持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可见, 虽然不具备学术共同体的专业评价功能, 但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所拥有的学术资源分配和管理权在科研评价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
5.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权力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外在于学术共同体及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专业评价机构, 由于其脱离利益相关者独立存在的身份, 使得“客观性”成为其最重要的优势。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权力不受外在影响, 依据科学统计方法, 对科研成果进行量化考评, 同时有权力对各类学术书刊机构进行分类分级, 用最客观科学的数据给全体学术同仁和社会大众以参考。因此,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承担着“定量评价”的重要任务, 其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评价结果可信度的关键。
三、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间的内在逻辑厘清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的各自权力之后, 仍需深入探讨各评价主体的权力关系及运行机制, 方能在面对现实问题时, 从根源上寻找原因, 并据此解决问题。以下从各评价主体的权力冲突、权力融合及权力配置与运行机制的关系三方面进行探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关系如图 1所示。
首先, 价值取向不同。学术共同体追崇学术自由, 科研评价的目的在于发掘有价值的学术思想, 进而引起学术共鸣, 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学术书刊诞生的初衷是学术信息传播, 因此, 向社会公众公开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就是其科研评价的根本宗旨; 社会受众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其科研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实践检验和信息反馈; 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则更加注重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主要强调“实用性”; 而第三方评价机构旨在为其他评价主体提供具有价值中立性的“量化”结果。
其次, 评价标准各异。学术共同体以发现真理为追求, 其科研评价标准主要在于学术思想的创新性, 注重科研成果的“定性评价”; 学术书刊则以研究问题的前沿性及是否符合书刊自身发展需求为核心标准; 社会受众以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为科研评价准则; 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基于实用主义价值取向, 主要以“定量评价”的结果为判断依据; 而第三方评价机构恪守价值中立性, 单纯以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最后, 作用方式冲突。学术共同体强调兼容并包、学术自由, 在科研评价中注重自由民主; 学术书刊关注社会影响及经济效益, 在科研评价中以专家评审和编辑审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受众则通过公开评论及应用的方式进行科研评价; 而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评价中体现出更多的程序性和强制性, 与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权力存在本质上的冲突; 第三方评价机构则通过数据分析进行独立评价。
2.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间的权力融合虽然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之间存在冲突, 但正是这种相互抗衡的力量, 使得评价主体间的权力形成了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的默契。例如, 无论是学术书刊机构、社会受众、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 还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行使评价权力时, 都需要学术共同体以其专业的学术思维提供意见和参考, 学术共同体成为五种评价主体的核心; 同样, 只有当学术书刊机构公开发表文章后, 教师科研成果才能够有机会接受其他主体的评价; 社会受众的科研评价更是科研成果价值性的最直接反馈, 其评价结果是各评价主体的重要判断标准; 各级政府及科研管理部门手握学术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权, 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各评价主体的评价导向; 另外,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科学数据是其他评价主体行使评价权力的重要指标。由此可见, 五种评价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只是相互冲突, 更是冲突之后的互相补充、互相监督和互相融合, 继而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形成合力, 共同在科学、公正的教师科研评价中发挥重要作用。
3.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配置与运行机制的关系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评价主体的权力配置与运行机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即不同的评价主体权力配置, 就会产生不同的运行机制与其相配合, 以保障和支持评价主体权力的实现。例如, 在科研评价中, 将学术共同体作为核心评价主体, 相关政策和制度就要以维护学术共同体的“自主权”为基本原则, 保障其不受外在干扰和压力, 同时鼓励各评价主体与其进行充分沟通与合作, 从而形成以学术共同体为核心的评价主体权力运行机制。反之, 如果将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作为科研评价中的主导, 就会形成行政权力至高无上, 各评价主体以行政意志为导向, 相关政策以保障行政权力为目标的运行机制, 由此学术权力缺失, 科研评价失真等问题接踵而至。可见, 评价主体的权力配置, 直接关系到评价主体权力运行的方式, 进而影响整个科研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价值。因此, 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应确立学术共同体的核心地位, 同时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以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配置及运行中的问题虽然学术界和政府从未放松过对我国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完善, 但长久以来社会各界的质疑之声仍然没有减少。其中, 受到诟病的问题主要包括学术权力缺失、行政权力越位、评价机构喧宾夺主, 以及学术共同体“自律性”滑坡、评价主体“一身多职”、监督机制缺失等方面。
1. 学术权力缺失, 行政权力越位学术共同体作为最专业的评价主体, 理应成为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的核心主体。然而, 当前关于学术权力缺失、行政权力越位的质疑之声早已司空见惯, 例如阎光才通过对北京7所重点高校教师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有46.6%的教师认为行政权威“在学术聘任和晋升中起关键性作用”, 而仅有38%的教师认为学术权威起关键作用, 可见, 行政权力强势越位的问题即使在我国著名高校中也无例外[7]。其结果直接导致科研评价活动的本质发生变异, 由最初作为学术交流与碰撞的平台, 到如今似乎更侧重于作为教师升职、定薪的工具, 虽然不能否定科研评价履行管理功能的这一任务, 但本末倒置、主次颠倒着实不利于科研评价活动本真价值的实现。另外, 行政权力越位导致科研人员功利主义膨胀、学术风气每况愈下的问题最令人堪忧。如果科学研究脱离了追求真理的信仰, 无疑将是科学事业的最大悲哀。因此, 如何科学合理地行使各级政府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评价权力, 回归学术共同体的核心主体地位, 是完善我国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体系的首要任务。
2. 量化盛行, 评价机构喧宾夺主当下, 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重量轻质”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某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G学院2016年教师科研成果津贴=校拨科研成果津贴额度×个人科研成果当量/学院科研成果总当量, 其中, 科研成果当量由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授权专利、人才、团队和项目六部分组成。在学术论文中, 仅计算学术专著及各级别论文的发表数量; 在项目部分, 也仅将项目经费和项目级别作为考核依据。而科研成果的社会服务效果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却未能进入考评范围。“量评”固然是判断教师科研成果价值的重要考评依据, 它极大补充了“定性”评价的不足, 但只看“量”而不看“质”却着实具有“极左”倾向, 评价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也正是在这种量化盛行的背景下, 以科学量化为标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运而生并逐步走红。然而专业机构成员不是任何学术共同体成员, 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学术评价的核心主体, 直接采用其评价结论违背了学术评价的基本原则[8]。尤其当这一问题导致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的核心由学术共同体偏移向第三方评价机构, 进而使评价活动失真时, 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因此, “定量评价”的正确使用, 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准确定位是完善我国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体系的关键。
3. 学术共同体“自律性”滑坡虽然学术共同体评价权力逐渐弱化可归咎于种种外界压力, 但不得不直面的是学术共同体自身早已出现了种种怪象——自律性下降、职业精神缺失。这主要体现在学术共同体在进行科研评价时不能摆脱个人利益网络, 打情感牌的现象屡见不鲜, 正如李剑鸣所指“一旦有评审活动, 评议人通常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请托, 有时, 评议人出于各方考虑, 就会出现罔顾学术标准的现象”[9]。另外, 由于学术共同体成员在评价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造成评价结果公信力下降。如此, 还怎能指望其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尤其对于以研究人类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社会科学, 若其成果在被评价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价值淹没, 势必将阻碍社会发展的进程。因此, 学术共同体若想重新回归科研评价主体的核心地位, 就必须先自行反思, 只有在行使科研评价权力的过程中严于律己方能重获应有的尊重。
4. 评价主体“一身多职”导致公正性下降同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一样, 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中, 最常见的现象就是“一身多职”, 即评价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或评价主体既是学术共同体成员, 又有行政官职在身。同样以上述G学院为例, 该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11位教授组成, 其中10人具有一个或多个行政职务。这种“多重身份”的现象极易造成各评价主体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 以不同的评价标准进行科研评价活动, 从而导致貌似公平合理的评价程序在运行中偏离正轨, 使评价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另外, “一身多职”的现象也将造成评价者之间或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形成盘根错节的隐性利益关系, 这无疑对于当前漏洞百出的科研评价体系来说是雪上加霜。不可否认我国已有高校开始实行“回避”制度, 但仍是杯水车薪, 难以扭转“一身多职”泛滥的问题。
5. 监督、问责机制缺失, 忽视“对评价的评价”社会科学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责任和义务, 社会公众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 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而当下我国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运行机制却没有相对完备的监督、问责机制, 造成评价主体行为没有外在约束。虽然我国当下实行科研评价“公示”制度, 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撑, 很少有人会“侵犯权威”而提出异议, 该制度因此流于形式, 例如上述G学院目前为止就从未出现对“公示”结果质疑的先例。因此, 便导致恶性循环, 评价主体“权力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但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行政或哪怕是道义上的责任”[10]。另外, 缺乏“对评价的评价”, 即对评价进行的元研究, 致使科研评价活动似乎成为了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 缺乏与被评价者及社会各界的互动与沟通, 对于社会科学的发展十分不利。
五、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完善举措面对我国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中越发凸显的问题, 对其进行客观合理的改革和完善已属当务之急。其中首要任务便是厘清各评价主体的权力界限, 其次要树立以质量为主导的价值取向, 再次要唤醒各评价主体的内在自觉, 进而通过完善“回避”制度和健全监督机制, 实现科研评价活动的本质目的。
1. 厘清评价主体权力, 确立学术共同体核心地位面对我国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学术权力弱化, 行政权力越位甚至第三方评价机构喧宾夺主的现象, 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对各评价主体进行清晰定位, 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章程, 厘清各评价主体的权力和职责, 彻底清理模糊不清的灰色死角, 使各评价主体在认清自身评价权力和义务基础上各司其职。在界定各评价主体权力时, 尤其需要强调学术共同体的核心地位。在不同时期, 各评价主体在评价过程中从未停止过对话语权的争夺, 特别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 虽然行政权力的约束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其“永远不能发展到教育和权力混合的程度”, 其权力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实现[11], 而促进学术创新和科学发展, 实现学术自由, 大学自治才始终是科研评价最根本的理念[12]。因此, 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学术共同体作为最具权威性和话语权的评价主体, 其评价权力的核心地位绝不能动摇。
2. 以质量为导向, 合理发挥评价机构主体权力社会科学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行为和成果应服务于社会, 关注人的现实需求。因此, 在对其进行评价时, 应坚持以质量为导向, 追求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行为和成果的应然价值, 虽然所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期刊级别及所获得项目支持经费数额等对科研成果的价值评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也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可, 但绝不能仅以此为评价标准, 而应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充分结合, 尤其应重视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行为和成果对社会发展贡献度的评价。而评价机构的主体权力应充分协助并配合学术共同体发挥作用, 用其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方法及结果为学术共同体及其他评价主体提供参考。只有如此, 才能够摆正各评价主体的权力关系, 避免评价机构喧宾夺主, 同时有助于纠正当前“重量轻质”的普遍现象。
3. 端正价值取向, 重树评价主体内在自觉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即使制度再完善、程序再科学, 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还要落实于各评价主体的具体行为。针对当前出现的“重量轻质”和自律性下降等问题, 无一不在提醒各评价主体应及时调整价值取向, 回归科研评价初衷, 切实履行应尽之责任。因为与法律和制度等“正式制度”相比, 文化价值体系的“非正式制度”的力量往往更加强大[13]。各评价主体作为决定学术发展方向、科学发展进程的重要载体, 尤其针对以研究人类社会现象为宗旨的社会科学, 如不能以正确的价值标准对其进行评价, 而为达“效率”只看数据, 或者由于不能抗拒外在诱惑而成为助长不正之风的背后推手, 那么科研评价的意义何在, 又何谈科学研究的崇高追求。因此, 在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之前, 必须呼吁各评价主体端正价值取向, 重树内在自觉。
4. 完善“回避”制度, 保障评价结果公正针对上文提出当前我国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主体中“一身多职”的现象十分严重, 导致评价结果有失公正的问题, 唯有通过完善“回避”制度方能解决。目前我国已开始施行相关政策, 例如外校评审制、匿名评审制等, 然而效果却并非十分理想, 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学术界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组织之间, 早已形成了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人情网络, 评价主体出于各方压力往往会“酌情考虑”, 评价结果自然有违初心。因此, 要解决这一问题, 不能单纯在形式上“回避”, 应从评价主体的身份上着手, 尽量避开存在利益相关性的评价者与被评价者, 从而避免由于评价者不能超越人际关系和利益因素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或不客观的评价结果[14]。另外, 在各评价主体成员的选择上, 应最大化减少身兼多职的人员, 从而维护各评价主体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的统一。
5.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实现学术自由与民主“学术自由和民主”是学术界的共同期许, 但若要使之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持, 而评价一种制度是否成功也要通过衡量其如何以行为与举措支撑某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来体现[15]。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若要真正实现学术自由和民主, 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问责机制, 其中社会参与是质量监督、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尤其针对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的科研评价, 更应将各评价主体的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等全部环节暴露于阳光之下接受所有同仁及大众的监督和问责, 以此促进各评价主体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 协调各评价主体的权力关系以形成互相制约互相推动的良性循环[16]。另外, 由于机制是制度化了的方法, 如何针对社会科学特点, “设计科学合理的高校教师科研绩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17]。
总而言之, 在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评价中, 各评价主体(学术共同体、学术书刊机构、社会受众、各级政府及科研管理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分工明确, 各自所掌握的权力也十分清晰, 其内在关系是相互冲突又相互融合的统一整体。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决策者和最终执行者, 只有各评价主体在内不忘自省、在外互相监督, 彼此充分沟通与合作方能促成合力, 还科研评价之本真, 进而推动我国高校社会科学教师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的不断进步, 为实现真正的学术自由和民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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