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 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 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1]。栖居大数据信息文明时代, 我国网民数量和规模保持平稳、快速增长, 互联网应用模式不断创新, “万物互联”“人工智能”“5G网络”和“智慧城市”等创构性科技正乘着信息文明的东风与现实社会交相融合。线上线下海量数据共享, 在给人们带来云享便利的同时也暗含了以去中心化、数字鸿沟、泛娱乐化为表征, 以信息泄密、网络欺诈、黑客攻击为威胁的负面影响。海量资源的云享使得数字空间成为现实社会的延展空间, 网络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现实问题的一个表现。
“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 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互联网空间体系建设的指导性要求, 营造清朗文明的网络空间关键在于加强互联网的内容体系建设。内容体系的建立需要确立一个价值共识、一个思想导向, 需要我们在网络中搭建一个伦理价值体系, 以普遍适用的网络道德伦理来规范网络伦理问题。基于大数据时代特征, 以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为指导, 结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借鉴斯皮内洛网络伦理技术论等学术观点, 研究网络伦理基本内容及规制形式对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畅享信息文明带来的便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大众、实证、共享:大数据时代信息文明的基本特征 1. 从“熟人社会”到“生人社会”, 大数据时代搭建了一种新型伦理关系20个世纪70年代, 英国计算机学者埃德加·弗兰克·科德(Edgar Frank Codd)首次提出了大型共享数据库的关系模型。该关系模型一经提出便引起了计算机领域的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数据库的关系模型是指在运用计算机编译程序设计的基础上将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不同数据(如时序数据timing data、截面数据cross-section data、面板数据panel data)加以整合研究并建立模型, 借此描述、设计和操纵数据库。
随着网络终端信息在不同领域被人们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 以个体计算机为代表的端口平台逐渐被“万物互联”移动云享平台所取代。庞大的信息数据处理量是大数据的显著特征, 如果说“海量”数据检索应用显得较为抽象, 那么以几个基本的计算机字节存储单位来说, 存储一首歌曲的内存大约需要5 M(Megabytes), 存储一部数字电影的内存大约需要2 G(Gigabyte, 1 G=1 024 M), 存储一个大型图书馆的数据量大约需要1 T(Terabyte, 1 T=1 024 G), 而现今的海量资料数据库的信息容量已然跃升为P(Petabyte, 1 P=1 024 T)的级别。也就是说一个基本的大数据信息处理单位量大约等于一千个大型图书馆信息量之和。根据美国学者戈登·摩尔(Gordon Moore)提出的半导体集成电路数量性能增长定律, 到2020年信息处理量有望达到E(Exabyte, 1 E=1 024 P)以上。如此庞大的信息处理量标志着信息科技的日新月异, 同时也迫使网络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 使用成本不断下降, 信息应用得以大众化。
相较于“前信息文明时代”, 我们正处于一个由电子网络搭建起来的信息文明时代。在这个时代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数字信息技术形成了一种新型伦理关系, 这种新型的伦理关系对现有的交往行为、方式进行整合, 将以往虚拟的网络关系迁居到现实之中。网络讯息不断以“制造——传播——再制造”的循环方式交叉互动, 社会问题和现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即时关注, 并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社会舆论场域[3]。不同于以往熟人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伦理交往方式, 由于互联网的介入, 信息文明时代的伦理关系转化为“人与虚拟人, 虚拟人与现实社会”。借助虚拟身份, 现实生活中的人受到熟人社会他律伦理约束不断减弱, 在网络空间的生人社会交往关系中, 网络信息获取者的主体性不断增强, 为繁殖个人主义提供了温床。网络成为部分人不满现实的宣泄场所, 同时由于缺乏对海量信息的理性甄别, 大部分人在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肆意评论转发网络讯息, 在一定程度上对个别人造成了伤害, 对现实生活造成了恐慌。网络空间不是“谣言地”和“垃圾场”, 净化网络空间, 规范网络伦理秩序已然成为时代的需要。
2. 从“实证思维”到“伦理思维”, 大数据时代实现了人们思维方式的转换在“前信息文明时代”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唯物主义都将经验主义作为认识的基础。海量即时可及的数字信息使大样本的实证主义研究成为可能, 并形成一种数据化的全新认识。信息文明时代人们通过“格数致知”的方式, 以“数”的质、量、度, 超越了以往实证主义的小样本抽样研究, 一切尽在“数”中。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人们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 这种方式建立在诸多普遍的、有条件的因果联系之上。小样本时代人们囿于信息闭塞、数据匮乏, 随机样本抽样研究在现有数据研究上做足了功课, 格外重视小样本数据抽样的范例性、研究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以及调查结果分析的精确性。数据共享时代, 研究者可凭借其意志获取所需的整体数据。面对海量数据, 如何适应复杂多变的大数据环境, 掌握数据信息研究的大体方向成为研究者的第一需要。综合因、多样果是大数据时代事物之间复杂性的表现, 当我们在追问事物因果关系的同时, 关注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 确定所涉研究“是什么”比“为什么”在万物互联的时代更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 大数据时代超越了以往寻找因果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而没有超越因果关系本身。所以, 如果我们进入到物理世界、现实生活, 我们不能满足于数据本身, 而是要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 将粗糙知识转化为智能知识, 对现实生活中将要发生的事件作出预测。在大样本即时可及时代, 人们以前所未有的精确、科学、可靠的思维模式考量“我应该做什么”的伦理学问题。
经验与实证的统一使得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大大增强, 大数据时代何人对技术进行先占, 何人便立于时代的潮头。信息时代之初, 网络核心技术被欧美发达国家垄断, 这种技术上的垄断使其妄图通过技术上的优势向他国输出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 从而推行“颜色革命”。部分网络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先占手段实施网络犯罪行为,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正如梅塞纳所说:“技术产生什么影响, 服务于什么目的, 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 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干什么。”[4]在这个经验和实证相统一的时代, 技术研究手段和成果正以前所未有的速率发展, 然而如果国家利用技术推行霸权主义, 个人利用技术进行网络犯罪, 那么由网络技术实现的伦理思维转换亦会成为社会伦理的一种负荷。
3. 从“物能文明”到“信息文明”, 大数据时代催生了一种新的道德与利益关系信息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发展新阶段建构了更为完整的文明体系, 通过交互性的信源信宿接收关系, 使得信息和资源关系明晰, 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结合。可以这样认为, 信息文明是物能文明的高级阶段, 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了物的有用性的最大化。
如果说“共享”是信息文明的本质属性, 那么物能文明的属性则是“分享”, 依文明的阶梯性看, “共享”是“分享”的高级阶段。从文义上区分, “分享”强调的是不同个体对物的部分占有, 而“共享”注重的是不同个体对物的整体的分别占有[5]。在传统意义上的物能社会, 物质资料随着分享份额的增多个体持有量不断减少, 而在物能社会的高级阶段(信息文明社会), 物质资料随着不同个体的共享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最大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及:“上衣不会与上衣交换, 一种使用价值不会与同种的使用价值交换。”[6]诚然我们拿着完全同质的两件物品进行交换是一项无意义的活动, 马克思所提及的这种“不会交换”是指物的使用者不会交换同样的使用价值。传统的物能社会, 物的使用性与人需求相对单一, “物的——使用——需要”进行了简单的整合, 这种整合使单一的有用性需求成为一种理所当然。在信息文明的共享社会这似乎是一种悖论, 然而正是信息资源的共享特征打破了这种悖论。
需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 如果将人的需要划分一个等级, 那么越低级别的需要其物的独占性越明显, 而高级的需要是可以通过共享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大数据时代同种数据通过网络媒介传输给不同的客户端, 这些客户端依据不同的需要层次将信息资源加以不同利用, 通过分享而使得物质资料使用价值最大化。举例来说, 低层次的需要就像一块蛋糕一样, 分享的人越多, 个体获得的份额就会越少, 而高层次的需要就像一个网络平台, 越多的人参与, 个体获得的有用信息就会越多, 这种共享、共建、共在的方式正是信息文明存在的基础。共享型的资源占有形式使以往的物走出了空间边域的限制, 使需求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满足, 物的有用性也实现前所未有的最大化。物的信息化或者说是信息的物化, 使一切信息都具有的商品化的价值, 包括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私人所有物被数字符号化, 侵犯知识产权、盗用个人隐私、电子商务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网络空间中的诚信伦理链条发生断裂, 传统的“义利”观被“利益”观所取代, 利己主义行为畅行无阻。这种新型的道德与利益关系是大数据时代伦理得以产生的基础, 重塑网络空间义利观是规范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主体交往行为的关键所在。
二、自由、平等、安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网络伦理观的基本内容 1. 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内容综述伦理学通常被论述为关乎道德的学说,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生活与习俗道德有着极其紧密的关联度, 二者均是着力于人们日常的社会习惯或习俗。伦理本身有着两个方面的指代, 一是以理性的方式划分和组织起来的社会秩序, 二是个体对社会生活的特定态度, 并通过这种态度达成和谐认同[7]。虽然伦理本身与道德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关联, 但二者在学理上还是殊微迥异的。道德通常指人们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和规范, 伦理则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进行系统化的哲学思考。因此大数据网络伦理是人们在网络生态环境中处理各种关系的原则及规范系统化的哲学思考[8]6。
依学理划分, 网络伦理包括网络生态环境伦理和网络技术伦理两个方面。网络生态伦理讨论的是不同网络使用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原则和规范。网络技术伦理讨论的则是信息技术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技术主体与社会关系之间以及不同技术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技术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是网络伦理关系的基础, 这种技术性的伦理关系充分体现了对网络主体(网络技术发明者、管理者和使用者)自由意志的尊重, 透视这种技术伦理关系我们不仅需要确立网络空间的伦理关系和道德原则, 同时还应关切网络伦理问题, 究其根本实施切实有效的伦理规制[8]6-7。
美国大数据、伦理学与社会理事会(Council on Big Data, Ethics and Society)围绕网络生态环境和网络技术将大数据网络伦理内容概括为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隐私(privacy)、可及(access)、安全(safety)和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五个方面。其中数字身份是描述网络使用主体区别于他人的身份界定, 这种身份界定为该主体相关的所有可得数字信息的总和。在相对开放的网络人际交往中, 隐私是一种个体排他知悉某项信息的权利, 随着个人使用数据的不断增长, 网络主体愈发关切个人信息的隐私情况。网络可及是网络技术管理者对信息的审核、滤除和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正当权益。网络安全是针对因客观因素(如数据共享)或主观恶意(如身份盗窃)引发的负面影响, 主动保障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数字鸿沟则是一种技术先占现象, 与之相关的服务、讯息可及在不同地区、不同层面出现的失衡关系。
在新型道德与利益关系的驱使下, 数字信息成为一种可以通过不断共享来增加收益的商品, 在巨大商业价值的诱惑下围绕数字身份和网络隐私不再具有排他性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产品, 并出现了身份盗用和网络诈骗等网络伦理问题。从技术的先占性来看, 网络管理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对信息进行管控, 这种管控是否侵犯了使用者的平等权益, 例如部分企业采取技术手段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网络技术的发明者(网络技术垄断国)以技术谋取政治霸凌、经济操控、文化普世的暴利, 在网络创新“富有者”和网络使用“贫穷者”之间形成一道广域的数字技术鸿沟[9]。
从研究网络伦理问题规制出发, 美国学者查理·斯皮内洛(Richard Spinello)提出了以规范网络技术为主导的网络伦理技术论。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自由言论和内容控制、知识产权、隐私和安全等方面因伦理关系失范而引发的问题。
斯皮内洛认为人们肆意在网络发表言论、宣泄情绪进而引发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问题, 需要网络管理者对其进行有效管控, 需要管理者找到一种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与网络限制访问的两相平衡方式, 从而实现公民自由、愉悦地交流思想、畅所欲言。网络资源共享打破了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排他性, 在网络世界中任何技术信息都可以用数字代码的形式加以呈现, 既降低了独占技术本身的使用成本, 同时拷贝的简易性也为盗版、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提供了技术便利。试想当我们在网上不花费任何成本便能分享、使用他人的专利财产时, 专利所有者不仅受到的是物权方面的损失, 同时也会因为合法财产没有受到保护, 而消极对待创作, 甚至完全丧失创造的激情。长此以往, 整个社会便会陷入消极创新生产的“数字困境”。斯皮内洛网络伦理技术论在认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提出了一个在公共社会中合理利用专利的观念, 即同时兼顾专利所有者的利益又能够使社会大众方便、快捷地使用专利产品。对于数字身份盗用、滥用问题, 斯皮内洛既肯定了个人信息共享对网络连续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 同时又为信息泄露滥用深感担忧, 这样便为网络隐私管理提供一个兼顾理念, 那就是在保障网络自由顺畅交往的同时尊重隐私权。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论及, 斯皮内洛认为网络安全区别于以往的物理安全, 既然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都是网络技术的产物, 那么规制网络伦理还应从网络技术实在本身出发来寻求摆脱网络伦理困境之路。斯皮内洛网络伦理技术论就是要以信息技术为主导, 并与法律约束、市场导向、价值规范相结合从而引导网络空间有序安定发展, 这种理念对于我们规范网络伦理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0]。
2. 马克思主义的网络伦理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建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 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生产关系下具有社会性的人的自由、平等、安全社会权利关系的总和。不同于以往建立在空洞道德基础上的伦理自由, 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自由充分体现了主体的意志自由, 即对自身行为选择的自由。该种选择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主体基于自身所欲, 自发性地在从善和事恶的行为中作出选择。二是在这种行为选择的过程中, 主体需承担对其行为选择及其后果的责任, 履责行为需要通过直接(法制)或间接(道德)的关系制约来加以实现。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伦理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延展, 正如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 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 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1]。信息文明时代, 技术革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也使生产关系发生转变。无论生产关系如何转变人们对于社会产品分配公平的渴求始终如一。如果将信息技术作为生产工具, 那么信息技术成果就是劳动产品, 这样便产生了两个主体, 一是网络技术的发明者, 二是网络技术的使用者。伦理平等即生产关系中的公正平等的分配原则是网络技术发明者和使用者的共同诉求。前者的平等强调的是对技术独占排他的保护, 后者需求的则是对技术成果的收益平等共享。现实中区分技术与技术成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在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混淆, 正是因为这种混淆不清, 利己主义的新型网络利益观才大行其道, 这就引出了网络伦理的第三个内容即伦理安全。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 安全是来自国家公权机关的一种保障, 是一种超越利己主义的保障。因此伦理安全是网络技术发明者和使用者在网络使用交往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 是网络技术管理者对网络技术发明者和使用者利己诉求的利他性行为, 是来自国家公权机关的制度性他律约束。在新型的网络道德与利益关系中, 物化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行为受到的他律约束愈发薄弱, 因此亟需在网络空间建立一个平等、安全的自由伦理秩序来增强主体的自律意识。
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看待现今的网络伦理内容, 诸如数字身份、自由言论、知识产权、隐私、可及、数字鸿沟、安全等内容都可归纳梳理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自由、平等、安全三个范畴之中。其中网络独占身份的确立、创作的使用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如何缩小数字信息科技的“贫富差距”则属于平等的权利范畴, 而安全的保障问题则是现今网络伦理规制的突破口, 网络安全保障是一种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保障权力, 只有建立安全的网络保障体系才能有效的规范网络行为, 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三、道德、责任、公益:大数据时代网络伦理的规制手段伦理规制是以主观的伦理精神、理念为基础并与客观的社会约束相结合, 通过自律与他律两相结合方式对主体的行为产生约束, 换言之, 伦理规制就是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具体来说, 伦理规制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以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为表现的伦理原则; 二是在伦理关系中必须履行的伦理义务[12]。以斯皮内洛为首的西方网络伦理技术论忽视了伦理规制中的伦理原则与伦理义务, 认为网络伦理规制是通过技术与道德、法律、市场等形式的机械结合。依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 形成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关键在于规范约束网络主体(网络技术发明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 对于不同网络主体应依其特性区别对待。网络技术使用者在网络伦理关系中不仅是技术的受众同时也是数量最庞大的群体, 由于数量庞大他律约束的难度和成本均高于自律约束, 规范其伦理行为首要考量的应是如何增强这一群体的自律性。网络技术发明者和管理者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先占性, 在网络关系中往往具有优势地位。网络技术使用不当引发的网络伦理问题, 应归责于技术占有者逃避其伦理义务未尽到其伦理责任, 该群体的行为规范应采取制度化他律引导自律的形式。规制网络伦理需要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个阶段需要引导“网络人”成为“道德人”, 通过在网络使用主体中建立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 在网络技术主体中确立一种制度化的伦理责任与义务规则来实现。第二阶段需要引导“网络行为”成为“道德行为”, 即根据网络新型道德与利益关系表征, 对症下药, 将合乎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迁移到网络空间之中, 从而实现网络道德伦理场域、网络技术伦理场域、网络市场伦理场域结合治理。
1. 通过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网络道德伦理场域秩序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空间交往, 网络伦理空间的终极管理形式是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斯皮内洛在《铁笼, 还是乌托邦》一书中提及:“至关重要的是在网络空间中传承卓越的人类的善和道德价值, 它们是实现人类繁荣的基础。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是道德价值而不是工程师的代码。”[13]诚然最为精巧的技术手段也是人创造的服务于社会的器物性形式, 既然社会的发展需要伦理道德的良善规制, 那么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空间延展, 约束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核心途径仍为良善的社会核心价值引导。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源于人们的约定俗成, 在时空变幻中具有恒久性的真理价值, 这种价值拒斥了社会生活中的不良现象, 以一种普遍有效的约束效能守护着社会空间包括网络空间的良善。
自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 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信仰工程以来, 核心价值观便逐步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 并相应地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准则。从社会认同层面来看, 核心价值观既顺应了人的自然和社会两种发展的本质属性, 正确反映了国家发展人民幸福的整体利益需求, 同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国家、社会、公民在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逻辑自洽。这种有利于公民活动与社会整体的价值体系一经提出便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共鸣和社会认同。从社会效益层面来看, 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支撑, 对复兴中华民族的时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国家、社会、公民来说既是约束行为的道德规范又是民族复兴发展的道德动力。
回到网络伦理规制来说, 核心价值观在公众层面能够在“他律”功能相对薄弱的网络空间增强互联网使用人群的“自律”能力。这种自律能力通过核心价值观提供的强大思想动能, 引导网络公众道德情感的回归做到内化于心、外露于行, 树立以责任和尊重为主的道德情感来加以实现, 从而消解网络自由主义、网络暴力、机会主义的网络伦理失范行为。同时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内核、价值和行为的集中表达, 既然社会伦理要素中的安全需要由公共权力来加以保障实现, 那么网络空间中的安全规范核心标准就应该与国家治理标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这就是说明要通过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的培育和践行来实现网络安全综合治理, 实施积极的网络伦理文明行为。
2. 通过确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责任意识规范网络技术伦理场域行为信息技术创构了虚拟的网络空间, 因此规范网络空间伦理行为的重要力量是信息技术程序和协议的规范使用。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开篇指出:“一切技术, 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 都以某种善为目标。”[14]从伦理学的角度看, 每种实践活动都寄托了人们的某种美好想法, 网络技术同样是通过数据信息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更为便捷, 网络技术同其他技术一样以大多数人的幸福为技术良善的伦理导向。从技术本身来说, 它能以一种隐性的、间接的、持续的特性影响并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信息技术在众多规范网络伦理范式中确实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但是就技术本身的所有性来看, 其并不独立于政治和社会这两个范畴。具体来说, 技术的价值在于为社会群体提供有用性, 而管制则应由国家公共权力来实施。这样便可在最大层面保障最广大人群的技术共享使用而非个体独占, 同时防范了少数人的技术异化利用。通常技术使用的过程中大多被嵌入社会主流核心价值之中, 这种主流价值的判断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技术发明者和使用者的伦理道德行为。
在网络技术伦理场域中, 对网络技术主体(信息技术发明者和管理者)进行持续的道德责任认定是极为必要的。这种认定既包括网络技术主体清楚明白网络技术伦理道德准则, 可以自主自由地选择道德行为, 同时还要对任何损害网络使用者的技术行为进行最严格的惩治。在制度上高悬规制网络技术伦理秩序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使他觉成为自觉, 不断增强网络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 以实现网络技术的正向价值。网络技术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需要着力于技术研发和使用的两个阶段。在技术研发阶段要始终坚持创新型人才培养战略, 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格外注重德行为先的人才培养理念, 以便在技术研发阶段避免内在的“滑坡倾斜”。在创新技术的使用过程中, 国家应加大技术资金投入落实网络公众的实名制管理, 将个人信征与网络域名相结合, 从而实现网络域名的实名制管理。同时对网络公众的基本信息进行加密管制, 任何个人、单位、团体不得非法使用网络公众信息。这样便能以技术手段实现公众自由人权和规制管理的两相平衡, 使责任能够成为网络技术主体的绝对命令。
3. 通过构建利己与利他的公益关系规范网络市场伦理场域交往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共享使得信息成为一种可以实现不断增值的具有不同价值属性的商品。这种不同价值属性取决于庞大使用群的不同需求, 一物多需的高级商品经济在信息文明中得以实现。在所有市场行为中经济人与道德人在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如果放任利己行为无限扩张, 那么市场伦理关系甚至是社会伦理关系必然崩塌。在网络市场伦理场域需要一种完整的既包含私人生存发展需要又容纳社会公益性需求的具有内诚于心、外信于行、敢于纠错、追求共享的健康人格, 从而实现网络市场伦理场域经济人与道德人相统一[15]。
在他律约束相对薄弱的网络社会, 极致的利己主义行为势必滋生蔓延, 增强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 规范其交往行为是规制网络伦理的核心所在。网络新型道德与利益关系是大数据伦理关系产生的基础, 规制网络伦理不仅需要在网络使用者中培育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共识(核心价值观), 还需要确立网络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 在网络人与道德人相统一后, 网络交往行为(主要是网络经济交往行为)势必是合乎伦理规范的。这个规范不仅是利己与利他的两相结合, 更是以一种免除任意、各取所需、恪守公正的道德直觉来将信息文明的有益成果分配给每一个网络主体, 使其可以畅享信息技术带来的幸福便利的伦理行为。在网络伦理规制中秩序的建立尤为重要, 通过确立一些技术性的规制协议, 例如数据传输协议、禁止准入要求等, 将饱含伦理论基础的规范内化于网络空间人与虚拟人、虚拟人与现实社会联机交流互动中。这里面既包括培养个体网络人员的道德品质和责任意识, 同时还需竭力均衡不同网络群体之间的公益关系, 拓展网络伦理规制的深度和广度, 实现新型网络伦理关系从利己向利他最终朝着公益的向度发展, 才能营造真正意义上的合乎社会主义伦理规范的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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