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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中官员问责的结果差异研究
胡春艳,刘丽蓉
2019, 21 (3):
275-282.
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3.008
基于2007—2017年发生的22个环境污染事件中203名官员的问责结果,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事由三个维度出发,用Ordinal有序回归分析了影响官员问责严厉程度的主要因素。研究发现,官员的责任类型是决定官员问责结果的关键因素,职位等级、介入的政府层级和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对官员问责结果影响显著,舆论压力与问责结果有一定相关性但对问责结果的影响却并不显著。分析表明,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官员问责的实施总体上比较规范,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问责法律法规中责任类型界定不明晰、对高层官员的问责力度过小、地方政府环境问责力度欠缺等。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官员问责制度建设,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问责的指导和监督,并使社会问责制度化,从而推进我国环境问责向法治化、常态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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