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的2016—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青年项目立项结果显示, 在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中, 高校申报数目和立项数目都位居五大社科研究机构之首[1]。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主力军, 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主要实践者。本文主要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内涵、种类及其作用, 进而提出保障权利的具体举措, 使其真正成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先行者。
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提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探究是在习近平总书记“两会讲话”①精神与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指引下, 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破解西方个体权利产生困惑基础上, 作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动力源泉而提出的。
① “两会讲话”是指习近平在哲学社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 习近平“两会讲话”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探究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习近平“两会讲话”不仅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指明了方向, 也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提供机遇。2016年5月17日,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讲话。该讲话首先指出了, 从古到今, 从国内到国外哲学社会科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作用, 并指出了我国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学术原创能力不强, 有数量缺质量; 其次指出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思想的必要性、现实性和如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最后, 提出了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 一手抓繁荣发展, 一手抓引导管理。该讲话对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而言是方向和动力, 极大唤醒其研究勇气、激发其研究热情并增强其研究信心, 也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阐明了应该研究什么、如何研究以及为谁研究的现实性问题。2016年12月8日, 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教育工作会议上, 阐述了高校应以“立德树人”为核心, 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又指出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定位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和为谁培养人的根本性问题。
与此同时, 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也面临重要挑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从以跟踪为主, 步入了跟踪和同行并存的历史新阶段,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研究如何跟进, 创造出与时俱进的哲学社会科学作品; 我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后, “中国威胁论”“中国称霸论”的声音不绝于耳,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如何回应, 形成正面积极的话语体系; 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如何进行政策制度的引领, 设计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目标架构, 等等。
历史性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注定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担负着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建设者的双重使命, 为有效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进而实现主体能动性, 国家赋予其应有的权利是首要条件。为树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进而转化为高度的自觉, 保障其现有权利的实现是根本条件。利用现有的环境, 把中国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理论化、系统化、科学化, 并且广泛传播, 使其引领世界, 解决人类生存、发展的问题, 基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追问, 可谓是有效路径。
2.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探究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无论在权利本源、内涵上, 还是在权利运行上都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探究提供了理论支撑。从人类文明史看, 农耕文明的英雄主义和工业文明的个人主义, 基本的思路是把社会归结为个体, 唯一的区别只在于“英雄主义导致了集权, 而个人主义导致了社会治理的民主”[2]。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 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马克思主义权利观, 对“世界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 承认差异、尊重差异并包容差异就是不得不为之的选择”[2]。
在权利本源上,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并非源于“自然”, 也并非源于国家权力, 他既反对“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3]12, 也反对把权利作为国家和法的基础, 他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3]72。即权利源于特定的物质生产关系和交往方式。
在权利内涵上,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整体的自由代替了资产阶级的个体的自由, 以精神的自由超越了资产阶级的感性的自由”[5]。作为权利的自由, 是社会整体自由与个体自由的辨证统一。作为自由本质的实践, 是物质活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的辩证统一。
在权利运行上, 马克思有句名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6]。即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并重的原则。其含义是在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利益一致性基础上, 马克思主义尊重个人的权利; 在注重个人合理的权利要求的同时, 更注重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正如他所说:“只有在集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也就是说, 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3]84
马克思主义致力于以社会本原论、社会关系本质论、权利与义务统一论阐释权利, 确立集体主义原则, 化解权利发展所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 那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止于此, 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 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一战斗格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权利本位观, 为高校哲学社会工作者权利的确立、保障提供可靠依据。
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概念与种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肩负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培养人的基础地位, 肩负着发出中国声音, 提升学术话语权的历史使命, 明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概念及种类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现实的运用。
1.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概念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 也是人类文明演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西方历史上对权利的不同界说大致围绕两条线索:其一, 政治思想家们或多或少承接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形而上”的阐释, 即权利天赋。其二, 职业法学家们或多或少承接古罗马法学“形而下”的阐释, 即法律权利。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是指基于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为了顺利开展研究所具有的科学研究权、理论创新权、言论自由权、刊物创办权和学术组织权。它源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使命; 源于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 源于使命、规定之外, 一个系统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整体考虑提出对自己具有决定意义的诉求。
2.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种类针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这一特殊主体, 借助“谱系学”哲学分析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立论, 遵从理想到现实的权利运行规律,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可归纳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
(1) 应有权利来源于人类社会命运共同体的赋予
应有权利是指在特定时期, 人们基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文化传承而生成的权利要求, 是权利的初始形态。这种要求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虽然没有法律确认, 但是它实实在在地构成了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 二是这一价值基础的权利是合乎道德性的, 否则不能成为应有权利。从党的十八大提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到党的十九大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人类命运为纽带共同体的话语如何传承并且赢得世界人民的尊崇, 这是时代赋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使命担当, 是义务性权利, 这一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权利本原论的体现。就高校哲学科学工作者而言突出表现为科学研究权、理论创新权。
科学研究权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最基本的权利。如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不具有此项权利, 那么, 高校哲学社会工作者就很难从事研究。长期以来, 人们习惯于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分离, 马克思主义科学研究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分开, 甚至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只是意识形态说教, 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政治学说。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座谈会说:“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 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7]。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7], 这指明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时代价值和指导思想。研究什么?选择研究马克思主义, 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解决在某些领域中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和马克思主义在有的学科中“失语”“失踪”“失声”等现象。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客观规律, 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 把智慧、情感、兴趣与现实热点、难点问题融入一体, 研究出有时代价值的成果, 实现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
理论创新权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所应享有的根据自己对所研究对象的认识, 独立地进行判断并得出新结论的权利[8]。这种权利不仅自然科学工作者需要, 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义更大。理论创新权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来说, 是一项带有根本意义的自由权利。“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飞跃, 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发展, 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7]理论创新权中的“创新”至少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为原始创新, 如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 使人类对自己历史的认识第一次站在了科学高度。第二种表现形式为纠偏创新, 如邓小平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纠正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不正确认识(如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 使社会主义理论沿着正确方向又迈出了新步伐。第三种表现形式为生长创新, 如“习近平的四个全面、五大发展、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提出, 使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的理论全面深入。
(2) 法定权利来源于宪法法律的明示
法定权利是通过宪法、法律明确规定而存在的权利, 这个阶段权利运行处在表露、展开的状态。法定权利的核心“不在于是否由法律划定了权利的限度和范围, 而在于这种划分的尺度和深刻的内容”[9]。因此, 以马克思主义权利与义务统一关系, 解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言论自由和成果发表的法定权利更有意义。
言论自由是指“有什么言, 出什么言, 发什么论”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明确保护的基本权利。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言论自由应该包含两层意思。第一, 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 又要开门搞研究。”立足实际就是不唯上, 不唯人, 不唯书, 只唯中国发展的客观实际探讨问题, 这是马克思主义自由的本质-实践的客观要求; 开门研究就是注意吸收借鉴, 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 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第二, 言论自由扩张性法律解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的权利。《著作权法》保障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了游行、示威的自由。然而, 在互联网时代, 微博、微信等现代手段替代了传统话语表达方式时, 人们在理念上缺少自由的“度”, 在实践上又缺少行为规范, 言论自由滥用现象极为普遍, 不能实现言论自由的真义。立法规制言论自由权是明智之举。
成果发表权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对教学过程、学术研究的积累通过书面或网络向社会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 也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如果作者不行使发表权, 其作品无人知晓, 作者也不享有权利。发表权是身份权, 同时发表权也具有利益权。可是, 在现实中, 有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表作品获得的物质利益与实际付出劳动存在一定的落差, 这将使高校社会哲学工作者研究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极其不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3) 现实权利来源于权利主体自由自觉的行为
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实现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状态。现实权利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可能性”, 是权利主体的实际行为能力。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中, 基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特殊使命和社会责任, 在刊物创办权、学术组织权上, 国家权力适当让渡, 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自由的本质实践体现, 也是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主体性的尊重, 有利于权利主体自由自觉行为。
刊物创办权是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根据社会发展、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享有的创办学术刊物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发表权, 而是基于学术成果近距离互相分享, 现实当中“官办”刊物或准官办刊物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办刊权是发表权实现的客观需要, 设想在论文发表不作为职称评定或者各种考核硬性需求时,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自己所办刊物发表自己的作品, 表达其言论, 展现其思想, 或许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为有益。马克思主编的《莱茵报》、列宁创办的《火星报》、毛泽东早年创办的《湘江评论》、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等刊物, 留下很多自己的有价值研究成果, 其中有的已载入史册, 成为不朽之作。
学术组织权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而结成一定的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所应具有的权利。高校哲学社会工作者应享有学术组织权, 这是高校哲学社会工作者渴望与同行结成“团队”的需要, 是引导和规范工作者群体的需要。学术组织权应包括创办学术团体(如研究会、学会)和创办学术研究机构(如研究所、研究院)的权利。学术团体是一种松散型联合, 学术团体成员之间只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各种活动(如学术年会、研讨会)而相聚到一起, 平时联系较少; 学术研究机构是一种紧密型的联合, 学术机构内部的成员之间共处一个组织之中, 共同接受机构的统一领导, 共同遵守机构的章程和纪律, 共同完成机构下达的任务, 他们是经济、政治利益的共同体。在当今时代, 应当积极培育以各自学科为本、跨学科研究的学术组织, 形成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合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的合力。
三、确认、解读和运用相关权利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作用 1. 确认应有权利, 激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创造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权、理论创新权是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伟大战略中依据个人的实际地位而得到的权利, 而这些权利需要通过国家这个中介, 使“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 立法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和权利, 而是保护自由和权利。法律权利不仅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而且还强调国家负有积极行动的义务, 充分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自由和创新自由。习近平提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还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的状况, 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7]据沈壮海、张发林等对50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问题调研报告, 影响个体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最主要因素中, 受访者选择最多的是“学术环境”, “评价导向”和“管理制度”分列第二、三位, “自身素质”的选择比例最小; 影响团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主要因素, 排在首位的同样是“学术环境”, 其他依次是“管理制度”“评价导向”[10]。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创造、繁荣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动力的源泉。全球治理中,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期盼中国方案, 国家确认这些权利, 使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是时代的要求。只有这样, 才能激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动性、创造性, 外化为自觉行为, 形成研究、创新, 再研究、再创新的良性学术氛围。
2. 解读法定权利, 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在人类探寻权利真正意义的过程中, 中外伟大的思想家都留下了不朽的足迹, 但是, 追寻马克思的足迹更具有时代价值。正如习近平讲话中所说:“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多世纪之前, 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它是科学的理论, 迄今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7]马克思在追求历史解放过程中, 基于对人的全面解放, 不断地追问“权利不是什么”, 逐步打碎资产阶级虚假的“自由平等”权利观, 确立权利是具体的、历史的“人”的权利, 权利是自由而非具体的利益, 权利和义务并非简单并存的权利框架, 极大影响了世界权利史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进入中国, 不仅引发中华文明深刻变化, 也在引领中国人民前仆后继争取法定权利和国家尊严。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特有的权利框架, 无不体现马克思探寻权利真义的足迹与中国共产党人追求国家独立、人类解放实践的接近与融合。同时, 在互联网时代, 国家也有义务保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言论权、发表权不受歪曲、篡改, 并且对于被复制作品理应获得报酬权。这样才能保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 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3. 运用现实权利, 实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性如前所述, 在近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青年项目中, 高校申报数目和立项数目都位居五大社科研究机构之首。由此看出,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是善于研究问题、能够创造出成果的主力军。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性是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刊物创办权、学术组织权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转化的最终结果, 是权利价值的最高形式的载体。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推移, 从一种可能性向现实性的演进, 这一过程既是权利概念逻辑过渡, 也是社会主体执着追求的历史必然结果[9]。刊物创办权、学术组织权构成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法治基础。刊物创办权、学术组织权可作为一种重要尺度, 衡量法制的水平、质量。刊物创办权、学术组织权是个体与社会统一的表现,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社会实际赋予个体多大的社会责任与个体作为主体多大程度上拥有自由自主的活动范围之间是统一的。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 必须加强话语体系建设,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舞台上声音很弱, 处于“有理说不出, 说了也没有作用”的尴尬境地。通过刊物的创办权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先发出不同声音, 然后去伪存真, 最后形成社会共识, 影响世界。通过学术组织权为高校自然科学工作者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接触提供机会, 形成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同频共振, 引领人类社会的前行。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权利保障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 形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 我国应当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保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实现。
1. 加快制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保障条例》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繁荣、发展自然科学研究中, 立法建章是较为完善的。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修订; 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07年修订; 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于2015年修订;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 这些法律成果为自然科学工作者的科学研究提供了保障和动力。
2017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 指明了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上,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战略目标。地位、方向的明确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充满自信和动力, 为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性研究与科学发展同步, 保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制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保障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完善权利意识, 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在社会科学研究、发展中合理运用这些权利, 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使命的统一, 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学术研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 搭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对话平台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先锋作用, 搭建对话平台是十分必要的。第一, 搭建马克思经典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交流平台, 坚持经典与现实的对话与交流, 强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自信。第二, 搭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平台, 让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伟大实践有机结合, 创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学科,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其他理论的对话与交流, 强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科自信。第三, 搭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体系平台, 让西方物质文明与中国的精神文明交流与对话, 不断提升原创能力, 世界学术理论中国化, 中国学术理论世界化, 强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自信。第四, 搭建哲学社会科学教育传承的平台, 高校哲学社会工作者的责任不仅仅是思想创造、文化传播, 还要立德树人, 所以, 要洞悉社会前沿问题, 掌握先进的科学研究方法, 与时代同步, 与学生同步, 实现其涵养人心、培育人格之功效, 强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育人自信。
3. 完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学术评价体系为了推动高校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 体现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类高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学术成果的认定标准, 制定相应高校内部学术评价制度。从目前运行状况来看, 学术评价制度对激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激情, 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行为起到一定作用, 但是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值得反思。第一, 现有高校学术评价量化标准, 容易产生学术泡沫, 挫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科学研究和不断创新的积极性。高校往往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 甚至各种荣誉获得上对论文的数量、级别, 课题数量、经费额度都作了规定。高校哲学社会工作者为了达到基本要求, 忽视自己已有的研究方向, 跟踪热点; 为了发表而科研, 催生学术作品的泡沫, 使其创新研究的使命感固化在数量上。第二, 现有学术评价制度的效率倾向性, 容易导致功利化。科学研究不同于机械化大生产, 社会科学研究更是如此, 需要时间、周期, 需要沉淀、升华。多数高校职称评聘规定的学术成果为近五年, 聘期考核为三年, 年度考核为一年。高校学术成果对生产效率的过度依赖, 给高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带来巨大的科研压力, 使这一学术群体对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严谨自律科学态度和勇于担当的学术品格产生动摇, 甚至部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为完成考核要求, 铤而走险, 不惜进行学术造假, 严重败坏了学术风气。
为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充分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 首先, 在学术评价指标上, 数量要借助马克思主义哲学“度”的概念。数量既要有最低限度, 也要有最高限度, 并且根据本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殊群体工作性质、年龄差异、研究领域, 确定数量的合理区间。质量既要尊重刊物的等级, 又不要迷信刊物的等级。因为好的刊物都有严格的评审制度, 这一评审制度, 能把不好的文章剔除, 有时也会把棱角鲜明、个性较强的好文章卡住。所以, 在尊重刊物等级的同时, 更要关注原创性、社会的影响力。其次, 学术评价主体上, 参照美国著名学者博耶的观点:“学术评价至少应由四个主体来进行, 即学者自身、同行、学生和委托人”[11]。同时还要增加相关指数, 即学者自身学术成果转引率、同行专家认同率、学生的满意度和学术成果与学科建设的吻合度。根据目标指向, 设计出既有规定动作也有自选动作, 刚柔相济、张弛有度的科学、合理评价制度体系, 营造宽松和谐、充满正向能量的学术研究生态。
总之, 不论是习近平的系列讲话精神, 还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 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尤其是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既要坚守政治、学术、道德底线, 又要创造出国内管用, 国际认可的有原创元素、时代气息的哲学社会科学作品, 彰显出中国不仅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而且也是能担当得起责任的大国。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 通过法律和现实诉求完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权利资源配置, 使权利内化为实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价值与尊严的理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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