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符号任意性和象似性之争由来已久。从西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名实之争”到中国先秦时期荀子的“正名之辩”, 一直争论不断。到了20世纪初, 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的出版奠定了“任意性”广泛传播和影响的基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 伴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兴起, Jacobson、Haiman、Givón等人提出了概念和句法层面的象似性问题。80年代, 象似性的相关研究被引介到国内, 一时响应者云集。到了90年代, 象似性研究获得了学界极大关注, 很多学者开始将象似性与任意性对立起来讨论, 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1]。
对象似性能否否定任意性这个基础性理论问题, 国内研究者众多, 见仁见智, 大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即保守派、挑战派和调和派。保守派(如王德春, 2001;霍永寿, 2017)坚决捍卫“任意性”作为语言学第一原则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王德春提出的语言符号和指称的客体之间的联系是任意的, 语言发展过程中语言单位间有理据性, 但理据性本身也是任意的[2]。挑战派(如王寅, 1999)认为索绪尔所主张的任意性原则过分强调了语言符号的内部关系, 夸大了语言符号的任意性, 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主要关系是象似的而不是任意的, 并论证和列举了大量的象似性证据试图得出语言中的象似性程度大于任意性的结论, 能指和所指的象似性具有自然的、本源的、主要的特征[3]。陆丙甫、郭中(2005)还提出了“理据性支配说”[4], 主张任何语言符号都具有理据性, 认为“尚未找到理据性”不等于“任意性”, 直接将“任意性”等同于是不可知论的产物。调和派(如石安石, 1989;朱永生, 2002;王艾录, 2003)认为任意性和象似性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 各有各的内容和范围, 彼此并行不悖, 任意性和象似性是协同共存的[3]。
本文倾向于认为“任意性”作为索绪尔提出的语言学的第一原则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后辈学人试图通过证明象似性原则来挑战任意性原则可能存在着概念理解上的偏差、论证方法上的误解等理论问题。本文尝试从概念分析及推理的角度对象似性和任意性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 从理论上厘清二者之间的非对称性问题, 进一步揭示二者之间否定对立的实质。
一、对象似性的二元切分在讨论象似性之前, 先要看学界对象似性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是否统一。通过对文献进行搜集整理, 我们发现国内学者对象似性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使用并不统一, 甚至可以说是较为混乱。王德春(2001)认为象似性实质上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符号与客体象似, 是对客体的复制或象征, 这时符号与客体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 另一种含义是新的符号与原来的符号象似, 也就是具有理据性, 具有可论证性[2]。王寅(1999)认为象似性是指符号在音、形或结构上, 与其所指之间的映照性现象[5]。王寅(2003)认为语言符号相对于人们的体验方式、经验结构、概念框架、语义系统是有理可据的, 有其动因的, 不是任意的[6]。沈家煊(1993)认为语言的象似性是相对于任意性而言的, 它是指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种自然的联系, 两者的结合是可以论证的, 是有理可据的[7]。王艾录(2003)提出象似性和理据性未尝不可同时被用来做任意性的对立物, 强调语言符号能指和所指的可论证性。理据性是溯因推理, 强调事必有因, 符号的结果是由一个源头的作用而引发的, 范围要更广阔一点。理据性重在指一切类型符号的发生、发展的动因。象似性重在指出语言的句段结构与人所经验的外部世界或人的认知结构之间存在着象似关系, 因此象似性可以看成理据性的一种[8]。林艳(2006)认为理据性是对认知语言学象似性原理的进一步解释, 是语言学家在象似性原理指导之下对语言符号本质属性的进一步思考, 象似性是关于语言与事实、思维之间的思考, 它解释的是语言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狭义的理据性论述的是语言内部音义之间的必然联系[9]。
以上我们简要列举了几种关于象似性的代表性观点, 大致可以梳理出象似性在不同学者使用过程中所指的几种含义, 基本可以分为四类:第一, 象似性包含了理据性, 理据性是象似性概念下的一种情况, 如王德春(2001)等; 第二, 理据性包含象似性, 象似性作为理据性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存在, 如王艾录(2003)、林艳(2006)等; 第三, 象似性专指必然性的映射关系, 如沈家煊(1993)、储泽祥(2000)等; 第四, 象似性专指理据性, 如于飞、张绍杰(2008)等。
为了使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 本文将不同学者对象似性的概念所指和使用范围进一步厘清和归纳, 得出两类具有基本含义的象似性类型, 即将“象似性”这个专有名词限定使用在上文梳理的第三种情况, 专指能指和所指之间存在的必然性映射关系; 而指称于理可据并排除具有必然性映射关系含义的部分, 本文将其归纳为理据性, 也称为广义象似性。在对传统的象似性作了二元切分之后, 需要重点论述和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个方面, 分别为象似性对任意性的挑战和理据性对任意性的挑战。
从符号学角度看, 象似性相当于皮尔斯的映像符, 即语言符号在音、形或结构上与其所指之间存在映照性相似的现象[10], 也就是说, 象似性隐含一种“镜像”的意味, 体现为音响形象是客观实在抽象成为心理概念后的一种直接反映, 而心理概念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能指音响形象的样态, 心理概念是自变量而音响形象是因变量。表达音响形象的语言符号的形态随着心理概念的变化而变化。而广义象似性(理据性)表示象似符与其所指之间的可论证关系, 它与“可解释性”“理据性”同指[11]。理据性体现为音响形象和心理概念之间是有某种关系的, 这种关系可以是联想的、经验的, 也可以是范畴化的。总之, 表征音响形象的语言符号相对于人们的经验经历、体验方式、概念范式、语义系统来说是有理可据、有理可依的。从逻辑上看, 象似性的否定概念是能指和所指关系的非决定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表述为语言学传统的任意性原则; 而理据性的否定概念是无理据性, 很多学者也将其表述为任意性。很显然, 两种任意性的含义是不同的, 前一个任意性是从否定“镜像”的决定论意义上来说的, 而后一个任意性则是从词典义来说的, 此任意性等同于随意性。本文倾向于认为理据性的否定概念体现为符号能指和所指关系的随意性, 无关联性。可见, 传统意义上的象似性与任意性之间存在着非对称性否定问题, 需要从概念上加以厘清。
二、对任意性的误读索绪尔反对用“象征性”来指称语言符号。他认为“象征”的特点永远不是完全任意的, 象征性所体现的是在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点自然联系的根基[12] 104。尽管索绪尔对“象征”的讨论主要还集中在对拟声词和感叹词等的讨论上, 但可以看出索绪尔对于“象征”的理解和我们理解的“象似性”是一致的。既然他意识到了象征的问题并且反对此种提法而提出了任意性, 可以想见, 他提出的任意性至少是反象似的。
索绪尔语言符号“任意性”是指“音响形象”(能指)和“概念”(所指)之间的联系是任意的。为了说明任意性, 索绪尔特意为任意性加上了一个注释, 即“它是‘不可论证’的”[12] 104。不同于皮尔士的三元符号学①, 索绪尔的符号学是二元的, 他只是将一个符号指示者(能指)与被指示者(所指)联系起来, 两者都是心理层面的存在而非客观实体。如何解读任意性?我们认同申小龙(2009)的解读。他认为, 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有两个要素, 其一就是音义之间存在心理联系之属性, 心理的联系即是语义上的、概念上的联系, 这种音义之间的心理联系是任意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这里所说的“语义”是概念层面的, 可以没有物质载体。其二, 任意性的联系具有符号的属性, 即联系双方以及联系后所形成的音义结合体即语言符号是受到整个符号系统的制约的[13] 241, 申小龙的解读除了侧重能指和所指是心理层面, 同时也注意到了系统性, 系统性在概念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索绪尔对任意性的解释是“它是不可论证的”。申小龙(2009)十分赞同这种提法, 认为任意性问题可以替换为不可论证性问题, 即绝对不可论证性就意味着绝对任意性[13] 281。石安石(1989)认为, 任意性和可论证性(又称可解释性)是一对互相矛盾的概念。任意性就是不可论证性, 可论证性就是非任意性[14]。从形式逻辑看, 这是个直言命题的换位推理, 本身没有问题。这个提法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可论证性?我们认为论证可以理解成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演绎推理或者类似演绎推理, 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 另一种是溯因推理, 它是一种非必然性(或然性)推理。那么, 不可论证性就可以解释为:①不可必然的推出; ②不可或然的推出。
① 皮尔士认为符号是符号(a)连接他的对象(b)和它的一个解释(c), 也就是说, 皮尔士将索绪尔的被指示者(概念)给出一个第三元的解释, 即一个具体可感示例。本维尼斯特(1993)发表的《语言符号的性质》就引进了皮尔士说的第三元——事物本身。
设有两个集合甲和乙, 甲集合包含A、B、C、D、E、F等元素, 乙集合包含a、b、c、d、e、f等元素。在必然性推理中, 对甲集合和乙集合的关系进行推理, 会得出:A—a、B—b、C—c、D—d、E—e、F—f、G—g等序列对应关系, 类似于乙集合是甲集合的镜像, 乙集合的元素都和甲集合一一对应; 而非必然性推理会得出乙集合中的“a”可以对应于“A”也可以不对应于“A”, 转而对应于“B”或其他要素的情况。我们认为索绪尔讲的“不可论证”是指“①不可必然的推出”这一层意思, 而任意性也正是指音响形象不必然决定符号的意义。这也符合我们上文提到的, 任意性是从否定镜像决定论角度提出来的, 不可论证性就是能指不被所指所决定。正如屠友祥(2013)所指出的那样, 倘若某个事物无论身处何处都是符号盯着的标的, 那么, 语言学就立刻通体不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15]。
目前学界存在着一种对任意性的误解, 误将任意性当做随意性并且常常将任意性推向极端化, 用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个别联系当做证据反驳任意性。例如王寅(2003)认为索绪尔切断了语言与人、社会的联系, 仅从语言本身出发, 以词的语音层面为基础, 得出了“任意性支配说”[16]。王寅的观点可能是没有考虑到任意性大前提下经济性和约定性对于极端任意性的改善作用, 误将上述甲乙两个集合间的要素做了最坏的搭配。而语言现实任意性尽管有呈现出最不相关搭配的可能, 但是一定不都按照最不相关搭配, 因为如真是那种情形, 则是语言使用者选择了最不省力、最不经济的一种方式。经济性和省力原则是人们在语言编码及使用中最常运用的原则, 是受认知资源调配状况和使用具体情境所支配的。由此可以看出王寅所反对的是和理据性相对的那个任意性, 这个任意性应该被理解为随意性, 而这个随意性尽管存在, 但是任何一个非随意性的例子都能打破随意性的全称论断。
要想更进一步清楚地理解任意性, 我们还需将其置于更大的背景下, 进一步从一横一纵两个维度进行把握, 即共时维度(系统性)和历时维度(语源和概念变化)。共时维度可以分作两个层面讨论。其一, 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提到了同样的概念在不同地区的音响形象是不一致的, 为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不可论证性”提供了一层依据。莱考夫在《女人、火与危险事物》一书中曾提到了一些民族语言的概念在另外一种语言中没有对应的概念, 这说明不同地区的人群范畴化的模式是不同的。聂志平(1997)也认为不同语言符号的理据性不过是说本族语的人对语言符号的特定的理解[17]。可以看出, 能指和所指的联系不是必然存在的, 不是一个决定了另一个的关系。其二, 系统性决定符号的意义。词在系统中和其他词发生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了词的“价值”, 即“作为系统的一部分”[13] 243。屠友祥(2013)指出词的价值的获取就在于它与其他词的显在或潜在的关联, 这是构成系统的保证[16]。暂不论符号产生是被决定与否, 符号一旦进入系统之中, 就切断了产生时的原因基础[18], 整个符号系统将要承担起表达或表述的所有功能。系统包含了语义范畴和语法范畴中的功能。如果依然保持着与符号产生时的词源性联系非任意, 将断绝符号作为系统的一员进行角色补位的可能, 如果不能语义变动, 那么词的语法化将不会产生。因此, 系统性决定了意义的产生并由一定的符号承担起来, 与原来词源有联系的词只是等待进一步变化的预备成员而已。索绪尔还提到了相对任意性问题。他认为结构体的意义能够从组成成分推导出来。从现代语法学的角度看, 如依相对任意性这一提法, 整体意义是完全可以推出来的, 那么构式语法的产生在理论上则似乎没有可能。这也间接证明了能指代表的形式和所指代表的意义之间的联系是松散的、非必然的, 至少其他因素也可以赋予形式以意义而象似性并非意义的唯一来源。因此, 相对任意性也不能动摇任意性的绝对性。屠友祥指出, 要判定符号(听觉符号、能指)与概念(所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关系还是必然的关系, 只要判断价值是外在赋予的还是内在固有的就可以了。若是外在赋予的则是任意的关系, 反之则为必然的关系[16]。系统性作为价值外在赋予的主要维度, 也证明了符号和概念之间是任意的、非必然的关系。
从历时维度把握任意性, 也分为两个阶段, 一个是产生阶段、一个是发展阶段。在产生阶段, 我们承认语言作为符号出现的一个阶段尽管也有部分是任意的, 但可能存在一定的象似性。语言在产生之后作为一种概念系统, 其发展是建立在符号与符号之间, 而非形式与概念之间的一种关系性的、系统性的存在。符号作为概念度量的尺度, 同时又是一种心理上的存在, 具有变化的理论可能。如果接受能指和所指之间的锚定, 则会忽略系统性的制约。符号在能指和所指之间建立关系之后, 便失去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符号的意义是由系统来提供的。例如, 汉语中的“将”字, 上古时期, “将”做动词时, 有“率领”“携带”之意, 到两汉时期仍有较强动作性。两晋南北朝时期, 在“将+N1+V+N2”格式中, N1为工具, N2为受事, 表示“拿”和“执持”义的“将”的语义重心落到连动式后面的动词身上, “将”开始语法化为介词[19]。如果说“将”字产生的过程纵使有象似性的因素作用, 那么后来在使用的过程中, 其意义脱实向虚表明其摆脱了产生原因的束缚, 而由语言使用中表达系统重新调整以演变结果的形式赋予了其意义。
三、任意性的基础性特质如前所述, 人们对象似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定义不同, 所以, 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前需再次重申本文的理论划分:象似性指必然性的映射关系, 理据性指除必然映射关系之外的可论证性、可解释性。我们认为任意性、不可论证性应该从非必然性的角度来理解更为恰当。逻辑上讲, 象似性和任意性是矛盾概念, 能指和所指作为两个集合的关系要在象似性和任意性之间必须二选一, 要么象似、要么不象似(任意)。于是有两种路径:如果证明能指和所指关系是象似的, 那就是非任意的; 或者直接否定任意性, 间接证明是象似的。这一过程在客观上完成了一个不相容选言命题的肯定否定式推理或否定肯定式推理, 显然, 象似性具有直接否定任意性的能力, 而关键核心变成了能指和所指之间是否是象似性的这一问题。林艳有类似的提法, “我们说语言既有任意性又有理据性是就整个语言符号系统而言的, 就单个语言符号而言, 它要么是理据性的, 要么是任意性的, 不能说某个词既存在任意性又存在理据性”[9]。理据性是与“任意性”相对的概念, 阐述的是语言内部音与义之间的必然的、内在的关系[9]。可见, 林文使用的“理据性”就是我们说的象似性, 所持观点也较为相似, 只是林艳对于象似性和理据性概念的内涵没能加以厘清。这种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必然联系和非必然联系、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构成相反概念。只有先站在这个角度理解任意性, 理解不可论证, 才能把握象似性所要说明的问题。
聂志平曾指出:“尽管在索绪尔的体系中, 任意性=没有内在联系=没有自然联系=不可论证, 但是可论证性=相对任意性≠有内在联系≠有自然联系; 在其理论系统中, 不可论证性并不是可论证性的反概念, 相对任意性也不是绝对任意性的反概念。”[17]我们深以为然, 只有把非必然性作为任意性的恰当解释, 才为能指和所指关系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空间, 而非封闭了研究的可能性。这里所说的理论空间是指能指和所指之间可以有多种可能, 不同民族可以对同样的事物进行不同的范畴化和类化。例如:汉语对“牛”的概念进行范畴化, 产生了“黄牛(cattle)、小牛(calf)、奶牛(cow)、水牛(buffalo)”, 英语则没有。汉语和法语都将“树”词汇化为构词结构“-ier(树)”产生了“poirier(梨树)、cerisier(樱桃树)、pommier(苹果树)”。这样的语言事实说明, 同一个指称对象的不同指称形式所具有的不同意义也是任意性这一前提所创造出来的理论空间。如果按照象似性的定义, 所指都是由能指来决定的, 那么世界语言形式就没有如此丰富多样, 不同语言的民族和社区就不会对能指和所指的关系进行多样化的约定, 语言作为人类文化的资源宝库地位也就无从谈起。
即使索绪尔在论证“任意性”时, 曾提到拟声词和感叹词这一足以撼动任意性的有力证据, 索绪尔仍认为“他们只是某些声音的近似, 而且有一半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模仿”[12] 105。也就是说, 无论如何他们也不是皮尔士的映像符, 也就没有象似性。索绪尔在相对任意性上似乎对“任意性”有所保留, 认为组合符号是由基础符号合成的, 相对任意性有一定的理据。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肯定相对任意性是不能反对绝对任意性的。两个任意性虽然在限定上差异微小, 但是却处在不同的层面, 这在讨论过程中是必须要明确的。我们知道语言能力可能不是一种单一的专门的能力, 而是一种合成的能力, 它是人类包括其他能力在内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并以其他能力作为背景支撑。人脑具有推理、对数的计算等能力, 这都是语言能力合成的一部分[20], 而相对任意性就是在计算能力、推理能力层面存在的。因此, 我们认为语言事实不足以支持象似性从而否定任意性。
再来看理据性, 也就是广义象似性的问题。本文认为理据性与任意性二者具有非对称性, 理据性也不具备否定任意性的可能。首先, 在能指和所指关系中只有两种选择:象似或者任意(非象似)。按照本文对于理据性的划分和界定, 理据性不处在二选一的任意之一的位置上。因此, 肯定理据性在逻辑上不能必然推出否定任意性。其次, 我们应该认识到理据性和象似性是两个不同概念, 如果说从概念的内涵看, 恐怕理据性的内涵更丰富; 如果非要将二者进行比对, 恐怕象似性还要在理据性的下位。如是, 理据性的存在不会以象似性为前提, 而应该是以任意性为前提的。理据性的内部是不同质的, 理据的依据也各式各样。只有在承认语言符号能指和所指关系是任意性(非象似)的前提下, 才有探讨各种关联方式(理据性)的可能。任意性产生约定性, 而理据性是约定性的一种方式, 也可以说约定性是任意性的逻辑结果, 既可以是按照某一理据性的约定, 也可以是某种随意性的约定, 只是人们方便记忆和使用更多地选择了前者。霍永寿(2017)也曾经指出, 与理据性同指的可论证性是任意性的一种情形, 证明语言符号具有可论证性从逻辑上讲不能证明其非任意性[21]。通过查阅大量从理据性出发来反对任意性的文章可以发现:这些论文的论证过程多是从找到更多理据性依据入手, 来达到推翻任意性的目的。此种方式似乎是符合科学的证伪逻辑和方法, 但此种论证方式没有认识到理据性是一种或然性的溯因推理。在能指和所指两个集合中, 在理论上有无限种搭配的可能, 人们可能从中找到一种搭配, 这种搭配的客观结果就是约定, 这种约定可能体现了不同语言、方言甚至社会群体间所代表的文化环境差异。尽管从数量上来讲, 能指和所指之间理据性关系可能要多一些, 其原因在于无论是某语言内部还是跨语言的具体例证都不可穷尽, 但无论如何, 这样的理据性只能证明理据性是“任意性”的一种方案。
Givón曾提出象似性的总原则:若其他条件相同, 一个编了码的经验, 如果这种编码采用的是最大限度地与被编码的经验同构的方式, 则此种编码最容易储存, 也最容易调出处理并用以进行交际[22] 148。Jacobson曾以凯撒大帝的一句名言“veni(我来了), cidi(我看见了), vici(我征服了)”为例, 说明这样一个理据性现象:分句的相对语序决定于他们所描述的事件的时间先后顺序。这一观察得到了Greenberg所作的共性研究的支持。他提出在人类语言中, 若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 那么子句在叙述中的顺序一定和他们所描述事件的次序相同[22] 139。尽管从数量上更多的非标记性句子能够反映出事件顺序与客观发生顺序一致, 但是人类语言中同时存在大量有标记的句子, 这些标记词的使用会削弱句法线性排列的象似性。标记性可以将两个事件按照非象似性的顺序表达。此类语言事实说明, 按照顺序表达的无标记的理据性安排仅仅只是任意性的一个选择项而已, 并不足以削弱语言符号任意性这一理论基础[23]。
四、结语本文对象似性和任意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重新分析和厘清, 将象似性含义进一步区分, 分为狭义象似性和广义象似性。狭义象似性本文直称为象似性, 是指能指和所指之间存在的必然性映射关系; 广义象似性本文称为理据性, 专指于理有据并排除具有必然性映射关系含义的部分。任意性分别与上述两种概念相对从而形成了两种解读。本文选定将任意性解读为非象似性, 即否定能指和所指间的必然性联系, 使之与象似性成为一对矛盾概念。这样, 理据性必定要在任意性和象似性二者中择一而居。根据本文对理据性的界定, 理据性内涵不同于象似性而外延大于象似性, 这也决定理据性不能以象似性作为存在的前提, 而只能以任意性作为存在的前提。也就是说理据性是任意性前提下的一种样态。没有任意性就没有理据性, 有了任意性才有理据性。上述对象似性的两种解读是讨论对任意性否定问题的基础。象似性在寻求证据支持的时候, 却发现语言在共时层面、历时层面以及语言系统性方面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推翻任意性。因而, 能指和所指间关系只能是任意性的。语言中又大量存在理据性的例子, 而理据性以任意性作为逻辑前提, 越多的理据性证据只会证明任意性的论断是合理的。所以国内认知语言学者无论对于象似性进行何种理解和解读都不可能撼动任意性原则作为语言学第一原则的地位, 都不能对任意性实质上构成绝对的否定。
能指和所指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理据性, 但是不能忽略这些理据性存在的前提基础恰恰就是任意性。概念的存在需要进行前提追溯, 这是一种哲学思维的批判性前提, 如果忽视这一点, 转而进行大规模的证据搜集, 则可能会导致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相背离。
承认任意性原则的基础地位也并不意味着对象似性和理据性的全盘否定。认知语言学的象似性研究为人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的新视角, 揭示了大量的语言规律, 这为语言教学等领域带来了新的支持。试图用象似性来质疑任意性不应该是象似性理论的初衷, 而是一种理论人为泛化的结果。另一方面, 把任意性当成是随意性甚至是极端随意性也是对任意性一种常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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