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 Vol. 7 ›› Issue (4): 289-291.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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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

赵兴宏;毛牧然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辽宁沈阳110004
  • 收稿日期:2005-07-25 修回日期:2005-07-25 出版日期:2005-07-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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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5-07-25 Revised:2005-07-25 Online:2005-07-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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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在当庭裁决与庭后裁决的选择上,当前以庭后裁决为主。从多个方面分析了选择庭后裁决的原因,探讨了庭后裁决的利与弊。认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完善法官素质的要求,应向当庭裁决的方向发展。为适应当庭裁决的要求,提出应进一步明晰法官的权与责,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应调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严格执行审限;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教育。

关键词: 当庭裁决, 庭后裁决, 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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