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 Vol. 7 ›› Issue (5): 377-379.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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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高艳军;隋军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辽宁沈阳110004
  • 收稿日期:2005-09-25 修回日期:2005-09-25 出版日期:2005-09-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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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5-09-25 Revised:2005-09-25 Online:2005-09-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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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其与违约责任不同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为依据,其责任性质具有法定性,责任形式以赔偿损失为主且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合同法调整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特征、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先合同义务,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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