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著作法益,而非著作权。应借着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时机清晰界定违禁作品的属性以解决实践中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法益,以发挥宣示和指引作用,从而构建“《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一完整的著作利益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
李岩. 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8(4): 405-411.
LI Yan. Defining the Interest Character and Establishing the Protection Model of Illegal Works[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6, 18(4): 40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