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19 ›› Issue (6): 616-624.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7.06.010
葛辰
GE Chen
摘要: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自裁决式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是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之利器。自裁决条款能否实现其功能,基础为条款的文义及结构,决定性因素则在于裁判机构对条款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因有关善意审查的标准和展开步骤尚未统一,该条款能否发挥缔约国所设想的功能尚不确凿。WTO争端解决机构针对GATT第20条所确立的审查标准,欧洲法院所确立的自由裁判余地原则及国内法院在行政司法审判中所确立的审查标准,可为国际投资仲裁庭展开善意审查提供有益借鉴。我国国际投资条约中自裁决式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建构及完善,应以对该条款的审查标准、步骤及实际功能的深入理解为基础,并以平衡国家安全利益及投资者利益为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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