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1): 64-72.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1.010
金燚
JIN Yi
摘要: 《刑法》第64条是我国关于特殊没收的规定,其性质是区别于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独立法律效果”,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实质上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维护和禁止财产权滥用的刑事政策而实施的干预处分。追缴、责令退赔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没收是对涉案财物实体性、终局性的强制措施;适用特殊没收时,不以犯罪成立为必要,不以犯罪分子本人为前提;在没收范围上应遵循从“事实”到“价值”的考察顺序,首先通过法益侵害性、犯罪关联程度等事实要素的选取确定犯罪物品的射程范围,再通过预防犯罪目的和财产保护理念等价值要素判断是否有没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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