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14 ›› Issue (1): 62-67.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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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与澄清: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追问

周琳静;殷继国;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收稿日期:2012-01-15 修回日期:2012-01-15 出版日期:2012-01-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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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12-01-15 Revised:2012-01-15 Online:2012-01-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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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和解, 正式程序, 和解契约, 威慑理念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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