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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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铁军;. 论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实现——以民法为视角[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3(3): 252-257.
-. -[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1, 13(3): 25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