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12 ›› Issue (3): 246-250.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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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人的直接受偿权

牟瑞瑾;谌宏伟;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赣南师范学院法学系;
  • 收稿日期:2010-05-15 修回日期:2010-05-15 出版日期:2010-05-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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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10-05-15 Revised:2010-05-15 Online:2010-05-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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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创设了代位权人的直接受偿权。该权利是以代位权人与次债务人存在直接的债之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从"代位"二字的法律内涵、法律规范分析及立法目的诸角度考量,该前提条件的满足是通过债权的法定让与实现的。代位权人直接受偿并不违背债权平等原则。代位权人直接受偿权的确立,使得我国代位权制度之设计目的已不在于债之保全,而是为了达到直接清偿代位权人的债权之法律效果。换言之,借助于债权的法定让与,代位权已成为一种直接的债权回收手段。

关键词: 代位权, 直接受偿权, 债权的法定让与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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