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Vol. 9 ›› Issue (3): 254-257.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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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功能及其法律调整

洪晓梅;高艳军;徐剑;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04;辽宁沈阳110004;辽宁本溪117000
  • 收稿日期:2007-05-15 修回日期:2007-05-15 出版日期:2007-05-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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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7-05-15 Revised:2007-05-15 Online:2007-05-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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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社会团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具有诸多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的政府与协会关系,以及政府职能转移的复杂性,造成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的关系尚未理清,致使行业协会功能发育不充分,功能欠缺,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实行政会分离,完善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对协会的监督和引导,以期重塑行业协会的本来属性。构建以自律功能为基础,以服务功能为宗旨,充分发挥代表功能,参政议政,实现社会整合的行业协会的功能结构。同时也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自然地夯实市民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 行业协会, 政府职能转移, 法律调整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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