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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言理解的我与他
任蕊;王大青;
2009, 11 (2):
170-173.
DOI: -
语言、意义与理解是具有社会性的活动,活动的双方是我与他人。不管语言是否已经说出,意义是否已经表达,理解是否已经达成,他人作为对象已然存在,他人不仅存在而且优先于自我的存在,即他在优于自在。语言、意义及理解均是自在与他在的共在。语言不是私人的,而是我与他人公共的、共有的。虽然语言是公共的,但是语言所表达的意义,存在于我与他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他人能否明确我运用语言向他表达的意义,我们之间的理解能否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人,取决于我与他人在认识与行动上统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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