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共享经济发展迅速, 其理念也逐步渗入进了金融行业[1], 姚余栋和杨涛(2016)以此提出了“共享金融”的概念, 认为“共享金融”是共享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是一种通过高新技术手段进行金融资源直接交换的方式[2], 更是一类大众共同参与, 并能够高效解决社会资金错配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共享型、科技型、普惠型金融模式[3]。共享金融的形式包括网络借贷、相互保险、众筹、补充货币等。董啸天和张梦冉(2016)认为, 在政策与技术的推动下, 上述形式的共享金融已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发展[4]。截至2016年, 我国境内的P2P借贷总成交额已达3.36万亿元①, 众筹平台已上线608家②, 成为我国共享金融的两大支柱, 放眼全球, 更是诞生了PayPal、Zopa、蚂蚁金服等著名的具有共享金融性质的企业。
① 数据来源:《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2016)》
②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2016)》
Metcalfe(1994)认为, 技术和制度是行业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5], 在实际中, 随着共享金融技术和业态的逐步完善, 制度缺失的问题越发凸显, 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良风气的出现对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例如2012—2015年,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通过其旗下的多款互联网金融产品非法集资超过400亿元; 2014—2015年, 互联网理财平台E租宝通过类似的方式非法集资达700亿元, 并发生了多起“高管跑路”“投资者挤兑”的恶性事件。这类行业情形诱发了以投机和违法为主导的市场风气, 极大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共享金融的发展。所以, 完善的制度保障是共享金融的关键组成部分, 是共享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的坚实基础, 如何针对目前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进行有效的制度供给, 促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 使共享金融企业的个体目标与社会目标相一致, 成为制度建设中的关键任务。
目前, 对于共享金融制度层面的建设方法研究较少, 已有文献仅讨论了部分业态的法律规制[6], 因此, 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机制模型为主要工具, 通过论证共享金融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发展规律, 寻求共享金融制度融合的建设方向, 为共享金融市场的各方参与者提供决策参考。
一、共享金融的制度体系与演进模型在制度经济学中, 相关学者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类, 例如诺斯(North, 1991)提出, 制度包括通过官方机构明确规定的正规制约和通过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非正规制约, 且两者相互影响, 共同演化促进[7]。在后续的制度经济学发展中, 诸多学者又进一步肯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社会中的激励作用和动态融合, 例如任剑涛(2012)认为, 正式制度对社会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激励作用, 非正式制度则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 其激励作用具有短期性、潜规则性和体制外性[8]。本文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演进出发, 探讨共享金融的制度融合机制。
1. 共享金融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目前, 社会各界对正式制度的定义普遍一致, 通常是指用明确的方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或组织权力强制实施的各类型制度, 是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制度, 在社会运行过程中, 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战略、行政条文等。从以上定义来看, 正式制度包含约束性规章和激励性政策两大类, 两者互为补充, 是正式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两类基本形式。在共享金融中, 约束性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往往是金融监管机构, 例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或者美国的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等; 而激励性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则包括了各类型的行政部门, 例如各级政府、与经济规划和发展相关的机关单位等。
与正式制度相对应, 非正式制度是指社会中自然形成的, 不受明文规章制度约束的行业集体行为, 包括行业内的意识形态、自律行为、风俗习惯等, 是制度建设中的辅助性制度[9]。在共享金融中, 非正式制度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例如交易习惯、谈判风格、策略选择等行为模式, 此类制度在每家企业中都存在差异, 然而通过相互之间的效仿、联合可以变为行业行为, 从而影响整个共享金融市场的活动, 例如投机的盛行一度影响了共享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另外, 行业自律组织是非正式制度的重要表现, 例如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 在行业自律、企业交流、人员培训等非正式制度建设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2. 制度关系与制度演进模型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方面, Aoki(1994)率先构建了相机治理模型, 认为互补的制度模式能够强化社会治理[10]。汪洪涛(2003)提出, 制度变迁过程中, 新正式制度的设计将花费因对非正式制度“依赖”而产生的成本[11], 例如监管层的社会舆论压力、民众的反对行为等。然而, 制度发展的最终目的, 不仅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完善, 还包括各项制度之间的互补共存, 崔万田和周晔馨(2006)认为,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互补性和替代性[12]; Williamson(2009)也认为, 非正式制度联合正式制度, 一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13]。根据上述文献总结,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融合两类关系:制度冲突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 由于最高级组织所设立的制度目标(正式制度目标)与部分次级组织或相关个人所希望达成的目标(非正式制度目标)不同, 而引起的正式制度要求和实际行为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14]; 而制度融合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行业及行业中的团体和个人的目标(非正式制度目标)与正式制度所设立的社会目标(正式制度目标)相一致的现象, 此时正式制度趋同于非正式制度, 两者在效果、创立目的、实施手段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因此, 在制度发展过程中, 制度冲突是必然路径, 制度融合是最终目的。
在制度的演化机制方面, 青木昌彦(Aoki Masahiko, 2000)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制度演进模型[15]。在这一模型中, 制度演进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旧制度的持续阶段, 即制度建设的最开始状态; 第二阶段为制度重新界定与反馈阶段, 是一个制度因外部冲击或人为干预而快速变革和确立的过程; 第三阶段为新制度的成型阶段, 即一定社会环境下制度建设的最终形态。
在共享金融中, 正式制度同样具有基础性、强制性、引导性、标准化的特征, 非正式制度也具有潜规则性、体制外性的特点。所以, 本文以青木昌彦的制度演进模型为理论依据, 将共享金融的制度建设过程同样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内,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制度冲突, 但在冲突的过程中, 两者互相影响, 从而发生改变; 在第三阶段内,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达成了完全的融合。同时, 根据上述理论, 笔者提出, 共享金融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内涵、形式、运行机制、相互关系共同组成了制度体系, 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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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共享金融制度体系 |
共享金融的制度冲突主要发生在第一和第二阶段, 但在不同的时期内, 发生制度冲突的根本原因也有所不同, 包括部分正式制度的缺失、某项正式制度的固有缺陷、“野蛮资本”入侵、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充分等。由于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且动荡的过程, 也是一个通过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的过程, 所以, 制度冲突是共享金融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也是市场进入成熟阶段前的必然路径。
1. 制度冲突的出现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初步显现于制度建设的第一阶段之中, 此时, 共享金融仅表现为部分大型企业的商业模块, 行业模式尚未成形, 正式制度数量较少, 共享金融市场主要由非正式制度引导。但与传统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早期正式制度形态不同, 共享金融的各类参与者会制定相关政策, 在行业、机构、企业甚至个人间开始进行简单的“信息共享”, 共享的信息通常包括宏观层面的政府监管措施、行业发展规律, 以及微观层面的投融资需求信息等。例如我国自2006年起施行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此项制度要求各方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对相关行业的数据进行共享; 与此同时, 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的文件和规定。在此类共享之中, 部分信息往往具有盈利机会, 但分享过程不具有商业实质。在此阶段内, 因为受到市场变化过快的影响, 无论是监管方还是市场参与方, 对非正式制度建设的要求均不明确, 行业风气未能成形, 社会各界对待共享金融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非正式制度表现出模糊、混杂和分立的形态。
在这一阶段中,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相对稳定, 表现为影响较小的冲突, 主要体现在由于各类制度的缺失而造成的市场开发不足和市场交易停滞。一方面, 部分国家出台了相关鼓励共享的正式制度, 并在信息产业层面给予了一定的扶持, 但相关领域却未被社会开发。例如在2008年前后,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作出了肯定, 并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共享金融的早期形式进行规范和激励。尽管当时我国的有线网络覆盖率已经很高, 满足了早期共享金融部分行业的发展条件, 但却鲜有此类企业成立和运营。当时我国规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钱包”仅以其第三方支付作为主营业务, 直到2012年之后才着手研发互联网理财、P2P借贷、网络征信等共享金融业务, 对市场开发表现出一定的滞后和不充分。再例如美国虽然于1996年便通过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令》, 鼓励商业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但十余年内均未见有共享经济的萌芽出现[16]。另一方面, 政策制定方对已出现的共享金融早期形式的企业关注不足。例如英国P2P借贷企业自2005年便开始出现, 但政府部门却未对其经营进行指导和规范, P2P行业的发展既未得到认可, 也未受到制止[17],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P2P借贷行业在英国发展的低速率, 影响了共享金融在英国的发展。
2. 制度冲突的加剧与平稳随着共享金融的行业开发程度逐步提高, 共享金融企业数目不断增多, 共享金融的制度建设也进入到第二阶段。此阶段为制度建设快速转型的阶段, 最初, 正式制度以激励为主, 引导不足, 导致了非正式制度先行主导的局面, 因此, 正式制度的漏洞和行业快速的发展, 吸引了大量投机者进入市场, 违法事件频出, 从而造成了行业内的道德缺失, 加剧了企业的目标差异, 制度冲突变得更为明显, 引发了社会不满、投资者大规模退出市场等现象。这促使正式制度建设由激励性政策为主向约束性政策为主转型, 法律数量不断增多, 全面性不断提高, 从而既能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又能保证行业的平稳健康。在通过正式制度对市场进行一段时间的矫正和引导之后, 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和成熟, 行业标准和从业行为逐步规范, 非正式制度建设也进入了新的时期, 制度冲突趋于平稳。总体来说, 此阶段内的制度缺失或偏误等事件对市场和社会的影响较大, 因政策过激或政策失灵而造成的行业动荡与危机事件时有发生, 但也促使共享金融制度体系迅速发展和完善, 整个阶段可分为制度冲突加剧期(前期)和制度冲突平稳期(后期)。
在第二阶段的制度冲突加剧期, 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以非正式制度为主, 正式制度多以鼓励市场发展为理念, 从而达到提高国民就业、促进社会产出的目的, 因此, 激励性正式制度远远多于约束性正式制度。政府联合部分大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 通过出台相关政策, 对共享金融市场中各类型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拨款、融资贷款等扶持。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于2012年通过了允许小微企业借助众筹取得融资的《乔布斯法案》[18], 以及我国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 均为共享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与此同时, 这类制度也招致了部分人以投机套利为目的进入市场, 骗取财政补贴和拨款, 进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表明了非正式制度的营造环境逐步恶化[19]。由于非正式制度存在变革时间长、难以从其他市场或地区移植的特性[20], 所以, 一旦此类风气成为市场常态, 那么整个共享金融市场将会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之中; 加之共享金融各类型行业均存在资金量大、信用风险高、资金周转快的特点, 从而极易引发社会恐慌、行业歧视等后果, 使共享金融制度体系建设陷入困境, 此时, 制度冲突进入到最严重的时期。例如在2010—2013年我国境内出现的大面积创立互联网投资公司的现象, 其经营形式覆盖了大部分共享金融行业, 但部分创设者以恶意投机为目的, 违背持续经营的前提, 刻意进行非法集资、虚假投资等活动, 在短时间内, 此类公司纷纷破产, 高管跑路事件频发, 重挫了社会对共享金融的信心, 市场陷入混乱。针对这一症结, 政策制定方将及时进行旧制度的修改和新制度的出台, 适时降低政策扶持力度, 例如我国于2015年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明确了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初步确定了共享金融各行业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为共享金融行业规范构建了框架[21], 行业发展也渐渐回归正轨。
在经历了上述的制度修正和建设之后, 共享金融的制度建设进入第二阶段的制度冲突平稳期, 此时, 正式制度不断完善, 伴随着共享金融各行业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 非正式制度的建设也进入到新的时期。在这一时期,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在于行业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不一致, 即虽然在此时期投机者在逐步退出共享金融市场, 各类型行业也均具备了盈利能力, 社会对共享金融的支持渐进提高, 行业风气整体向前, 但绝大多数行业的经营目标仅包括维持企业盈利、提升行业水平、促进从业人员发展等, 非正式制度仍不满足于正式制度所设立的“成为社会支柱型产业”“解决资源配置不均问题”“完善社会征信制度”“建立新型金融机制”等要求。这一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行业分立过于严重, 共享金融集而不团的现象持续固化, 各行业之间的交流过少, 对其他领域的探索也不足, 从而使共享金融分割成多个各自为战的小团体, 突出性的大型共享金融类企业过少, 社会地位偏低, 无法影响时下的社会形态和金融形态; ②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过少, 部分行业协会甚至未意识到社会目标与行业目标之间存在的差异, 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加快了行业内非正式制度的建设进程, 为合理经营行为建立了标准, 但大多数自律组织只从行业内企业角度的出发, 对正式制度的理解和认同程度不足, 从而在非正式制度层面大大减缓了与社会目标同向发展的步伐; ③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要求过于概括, 政策制定方习惯于从上而下的制度建设模式, 只关心最终的制度建设形态, 对建设过程和细节关注较少, 对共享金融各行业特有问题的解决力度不大, 正式制度的修改和出台无从创新, 制度发展趋于缓慢。
目前, 我国共享金融企业不断发展, 政策细则也相继推出, 共享金融已度过了“野蛮生长”的第一阶段, 但仍存在部分企业违背共享金融的实质, 以共享金融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扰乱了行业秩序, 极大破坏了行业风气, 使投资人的信心严重受挫, 并且, 共享金融的自律组织成立较少, 非正式制度建设面临困难和波动。同时, 政策制定方针对此类现象不断进行正式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部分共享金融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制度目标、社会目标相去甚远, 制度冲突仍然广泛存在, 所以, 目前我国的共享金融制度体系建设仍处于第二阶段。
三、共享金融制度融合动态机制的构建青木昌彦的制度演进模型将制度建设的过程动态化, 他同时提出了制度变迁的最终形态, 即一套稳定的制度保障体系。所以, 共享金融制度建设的第一、二阶段所发生的制度冲突, 是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必然事件, 这一类冲突的目的是迫使另外一种制度进行改变, 从而创造能够使自身存在的环境, 通过这一过程的不断反复和持续, 两类制度得以互惠共存, 达成制度融合。
1. 共享金融制度融合的构建过程制度融合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最终发展阶段的共同目的, 也是共享金融制度发展的最终形态, 从制度冲突到制度融合, 正是共享金融制度发展的途径。但制度融合并不是在某一特定时点形成的, 正如威廉姆逊(Williamson, 1996)所提出的, 经济的演化同生物的遗传相似, 是一个变异、淘汰、适应、稳定的过程[22]。在共享金融制度建设中,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交替主导和变化, 由于正式制度以法律条文为主, 非正式制度也存在诸多层面, 所以其改变可以是间断和分散的, 共享金融制度融合机制因此存在制度出台、制度淘汰、制度转型、部分融合、完全融合等多个环节, 只有按照每个环节的特点, 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 才能更有效地达成制度融合。
如上文所述, 在第一阶段内, 制度建设处于贫乏的状态, 诸如企业行为习惯的非正式制度因素起到引导性作用, 虽然此时制度冲突的规模和影响较小, 但由于正式制度的匮乏, 制度建设极不完善, 所以此时并没有真正的制度融合现象发生。当共享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制度建设进入到第二阶段, 此时非正式制度仍处于首要地位, 违法行为的盛行加剧了制度冲突, 但也促使了法律法规的不断建设, 并且部分正式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主导了非正式制度的转型, 从而使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和一部分正式制度得到了融合。例如我国于2015年规定, 任何形式的基金从业人员均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从而在共享金融领域中, 互联网理财企业开始改变投机心理, 注重投资行为规范。但在这一过程中, 有一部分正式制度偏离经济规律, 造成了监管或引导的低效率, 这类制度必将在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下废止或修正。随着以上过程的反复, 制度融合现象增多, 正式制度的主体地位也会被逐步确立, 此时例如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章程、交流机制等方面的非正式制度建设将以现时的正式制度为纲领快速发展, 从而进入共享金融制度建设的第三阶段, 即融合阶段。另外, 科技等外部因素的发展有可能影响共享金融市场的运转, 从而催生新的正式制度出台, 甚至有可能改变惯有的非正式制度, 直接促成部分制度融合。
整个动态融合机制如图 2所示, 其中, 椭圆代表共享金融市场内的制度状态, 方框代表共享金融制度建设动作, 虚线代表外部因素机制, 实线代表内部因素机制。由图 2可知, 共享金融从制度冲突到制度融合的完整过程应该是:①→②→③→④→⑤→⑥→②→③→④→⑤→⑦→⑧, 其中⑥→②→③→④→⑤这一阶段将会经历多次反复, 直至整体性的制度融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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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共享金融制度融合动态机制 |
综上所述, 在共享金融制度体系建设的第一阶段中, 企业数量较少, 正式制度更是严重不足, 市场风气尚未形成; 进入到第二阶段后, 行业规模开始迅速扩大, 先造成了市场风气的混乱, 随后正式制度密集出台, 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完善, 制度冲突得以平稳, 部分制度融合开始显现; 而在第三阶段, 市场规模仍会持续发展, 正式制度大体保持稳定, 完全制度融合得以完成。行业规模、正式制度数量、非正式制度特性及制度融合模式与不同时期的关系如图 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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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行业规模、正式制度数量、非正式制度特性及制度融合模式与不同时期的关系 |
在完全制度融合的第三阶段, 企业目标与其社会责任接近一致,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界限趋于模糊, 长期且影响巨大的制度冲突将不复存在, 正式制度的数量呈现出平稳的态势。此时, 由于企业制定的目标已不单单是营业利润, 而是会加入行业贡献、社会义务等其他利他性目标, 所以在企业实践业务中, 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 减少对融资方的成本要求, 从而继续凸显共享金融普惠性和便捷性的优势, 更能够有效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成为社会各界进行金融活动的首选模式。由于在前期的建设过程中, 共享金融各类参与者, 包括企业和行业自律组织, 均与政府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工作, 此类工作不仅为制度融合提供了机会, 也为各方之间的交流建立了途径, 加之在制度融合之后, 各方之间的目标趋于统一, 其行为也会得到对方的认可, 所以共享金融领域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将大大缓解, 其联系也将更为紧密。
四、共享金融制度建设的建议由于共享金融固有的流动性强、资金量大、风险暴露急促、风险传导速度快等特点, 制度建设成为共享金融发展的关键环节, 是共享金融生态稳定的根本因素。上述制度融合机制描绘出了共享金融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 为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方向, 但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 达成融合的道路是复杂多变的, 如何能不受外界因素的冲击而保持制度的稳步融合是最大的难题。为此, 本文从三个层面提出建议:首先, 制度建设应从正式制度出发, 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其次, 应针对非正式制度进行建设, 协调制度体系的发展; 最后, 则是联合市场各方力量, 于制度融合层面上进行动态机制的建设。
1. 正式制度层面监管机构是正式制度颁布和监控的核心, 所以在共享金融正式制度建设层面, 主要针对共享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建议。
(1) 补足共享金融的监管框架。目前, 共享金融制度建设还处于第一、二阶段, 由于其发展较为迅速, 在政策制定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滞后, 包括监管对象不明确、行业类型不清晰等, 造成了制度框架缺失的后果, 影响了共享金融的发展。所以, 监管部门应立即完善共享金融监管总则, 包括明确各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 以及规定完整的共享金融行业形式和经营范围, 对于传统监管机构无法企及的行业领域, 应设立专门的共享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
(2) 制定共享金融的政策细则。目前, 共享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 由于在共享金融市场中, 信息传导更为迅速, 所以这一现象所造成的行业波动更为明显, 甚至会对共享金融市场造成破坏。为此, 应明确和加强相关审核部门的权力和使用范围, 对激励性正式制度的受益对象作出详尽的限定和全面的核查, 对恶意投机行为制定落实到个人的惩罚制度, 还应加强与社会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 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侦查, 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
(3) 谨防制度过激或制度失灵。共享金融市场作为新兴市场, 诸多政策的制定没有前期经验可以遵循, 在制度建设第二阶段易出现制度不当的后果, 所以, 共享金融的特性要求政策制定方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 对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地了解并作出相应的动作, 并且在制度制定过程中, 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制度过激或制度失灵现象进行一个或多个备选方案的设计, 备选方案应具备折衷性, 既不能失去与原有制度的联系, 又要与原有方案有所区别, 一旦制度过激或制度失灵的现象发生, 应及时修正或更换制度。另外, 应建立更为全面的市场测度体系, 对共享金融市场的重要指标进行统计比较, 明确制度失灵或过激的标准, 以便于对市场进行适当有效的调控。
(4) 加大共享金融市场调研力度。当前正式制度不当的现象, 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监管部门对市场的了解不充分, 所以, 政策制定方应随时对本国共享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 以便对已经出现的共享金融企业进行指导和规范, 并且, 还应通过调研国外发达共享金融市场, 借鉴制度建设经验, 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行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提前监管。
(5) 加强共享金融基层职能权力的布置。实权机构, 如各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社会其他行政机构应在共享金融企业中进行基层行政权力的布置。当个体目标与社会目标发生冲突时, 基层行政权力机构应及时进行适度地规范和引导。在行业风气持续恶化的阶段, 更应该通过此类方式进行强制性纠正, 以保证共享金融制度体系的完整和健康, 率先做到形式上的制度融合, 为接下来实质上的融合奠定基础。
2. 非正式制度层面共享金融非正式制度所涉及的主体较多, 建设方式也更为复杂, 但从市场的角度来看, 非正式制度始终是通过企业行为表现出来的, 所以, 在非正式制度建设层面, 主要针对共享金融企业提出建议。
(1) 及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共享金融各领域的领头企业应起到典范作用, 及时在行业范围内成立自律组织, 并协调监管机构, 对行业政策进行及时地解读和传导, 督促行业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合规合理经营, 对从业人员设立准入资格, 改善市场形象。此外, 自律组织应加强开展对各个企业的调研, 定期组织企业间和行业间的交流活动。一方面, 加强企业间交流可以突出标杆企业的经营理念, 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和政策稳定; 另一方面, 加强行业间交流可以促进共享金融各类型的企业进行业务扩展与合作, 消除企业间恶性竞争的现象。当共享金融制度建设进入第二阶段后期时, 行业自律组织更应把行业目标建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引导企业重视社会贡献的价值观念, 促进共享金融制度融合。
(2) 自觉维护行业风气健康。行业风气是企业集体行为的体现, 若要拥有良好的行业风气, 需要每一家企业恪尽职守。首先, 共享金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业务指南, 对业务范围和实行方式进行明确; 其次, 共享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培养其自控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最后, 共享金融企业内部应成立内审部门或权力制约体系, 对各方的权力运用进行核查、监督和牵制。
(3) 协调正式制度。由于共享金融发展较快, 正式制度的颁布频率较高, 易造成共享金融企业的抵触, 为此, 共享金融企业应首先站在维护行业稳定的角度, 对正式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了解, 并分析其背后的治理意义, 再从自身角度出发, 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协调正式制度的安排, 对于客观所限无法遵从的规定, 应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 争取协调和改善制度的机会。
(4) 加大共享金融企业科研创新力度。共享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共享金融企业均具有科技型企业的实质, 所以在科技研发中, 具有良好的物质禀赋和内在特质。加大企业研发力度一方面能够促进新型共享金融行业的产生, 再度扩展共享金融的范围, 另一方面, 也可开发出相应的第三方工具, 例如适用于共享金融的信息披露平台、风险控制平台等, 从而能够从非正式制度层面上稳固市场发展。
(5) 制定长远的共享金融企业发展目标。共享金融企业需要有足够长远的眼光, 加强多方交流, 努力发展成综合型的共享金融集团企业, 在行业发展中发挥领头羊效用, 同时在社会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 这类企业可能会发展成垄断和寡头集团, 所以, 监管部门应紧紧把握共享金融的普惠性, 针对这一可能制定详细的共享金融反垄断细则。
3. 制度融合层面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其两者渐进统一, 监管部门与行业成员也逐步变成关系紧密的联合体, 所以, 整合共享金融市场的全部力量, 统一树立制度融合的目标, 运用有针对性的方法, 保持长期持续的制度建设, 是制度融合层面的重点所在。
(1) 建立完备的制度融合机制。制度融合动态机制描绘了共享金融制度演进的理论框架, 在现实应用中, 监管方、共享金融企业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应以此为参照, 把握自身位置, 建立更为详细的制度融合机制体系, 针对融合机制的各环节设计相应的工作方案, 防止因准备工作不足而造成的融合停滞或回溯, 并对整个机制内可能暴露的问题作出分析、预判和解决方案, 持续推动共享金融制度融合的进程。
(2) 制定逐级的市场观察体系。市场非正常波动是破坏制度融合的一大原因, 例如部分共享金融企业出于某些目的擅自违背前期制定的相关约定, 或者改变了已经成型的交易习惯, 从而导致其他企业在行为模式上的改变。为缓解这一现象, 监管机构、共享金融企业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市场逐级观察体系, 观察领域应包括交易信息、财务数据、行为习惯分析、举报与监督信息等。在此体系的表现形式上, 监管机构应针对共享金融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直接观察, 强制其对上述信息的披露; 而行业自律组织则应对行业一般企业进行观察, 鼓励其信息披露; 另外, 共享金融的重点企业可派遣相关人员进驻行业内的小微企业, 对其市场行为进行指引和辅导。因此, 即使发生上述重大变化或突然事件, 市场观察体系所创造的联动机制也会协助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相关企业进行及时地调控。
(3) 加强非企机构的科技融合。非企机构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由于共享金融自律组织往往有领军企业参与组建, 所以其科技应用水平相对较高, 但政府部门由于宏观政策和谨慎性的制约, 往往难以利用前沿的科学技术, 但在制度融合阶段, 政府部门可以将部分不涉及权力的业务外包至科技型公司, 例如复杂的数据分析和行业预测工作, 从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加强与科技的融合。对于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虽然其已逐渐提高信息科技化水平, 但应深入共享金融领域再度加强科技融合。非企机构与科技的融合, 能够更有效率地开展工作, 更能贴近共享金融企业的核心, 从而在信息传导、行业监管等层面实现对接, 全面提升共享金融制度体系的科技化水平, 促进共享金融制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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