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21 Issue (3): 261-267  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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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斌, 陈明. 政府规制能力对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影响机制[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1(3): 26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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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 Bin, CHEN Ming. The Mechanism of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n Occupational Safety of Migrant Workers[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19, 21(3): 261-267. 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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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5YJA630050)。

作者简介

冉斌(1965-), 女, 重庆人, 吉林大学教授, 管理学博士, 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陈明(1985-), 男, 河南信阳人, 北方民族大学讲师, 管理学博士, 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 2018-10-28
政府规制能力对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影响机制
冉斌 1, 陈明 2     
1. 吉林大学 商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2. 北方民族大学 商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立足于政府规制对职业安全作用机制的问题, 以建筑业农民工为调查对象, 通过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影响, 并重点检验了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在其中所起的中介作用。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有显著正向影响; 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均有显著正向影响; 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在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正向影响中同时起完全中介作用。
关键词: 农民工    职业安全    政府规制能力    安全法规执行程度    事故问责机制    
The Mechanism of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n Occupational Safety of Migrant Workers
RAN Bin 1, CHEN Ming 2     
1. Business School,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2. Business School, North Minzu University, Yinchuan 750021,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n the enforcement of corporate safety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 of questionnaire by collecting data 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migrant workers, and focuses on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the degree of acciden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degree of accountability implement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government regulatory capacity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rporate safety regulations. The degree of acciden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degree of accountability implementation have significant positive effects on the degree of corporate safety regulations implementation. The degree of acciden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degree of accountability implementation play a complete mediating role in the positive influenc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ability on the degree of corporate safety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The relevant results have, to some extent, made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the empirical research in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and inspired new research direction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occupational safety    government regulatory capacity    safety regulations enforcement    accident accountability    

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 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1]。2.6亿农民工涌入劳动力市场, 面临着“要生命, 还是饭碗”的艰难抉择[2]。这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 如何系统地提高我国职业安全管理水平, 是党和政府、企业、工人、学术界及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国外虽有相关研究, 但一方面, 我国农民工职业安全问题到底是遵循先行发达国家的已有路径, 还是有自身的独特方式, 这一问题尚不清晰; 另一方面, 国内有关职业安全高水平、系统性研究仍较为缺乏。尤其是当前阶段, 我国对工作场所职业安全的治理仍主要停留在政府规制阶段, 政府的规制能力究竟是否能够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水平, 学界仍缺乏相应的经验证据。因此, 本研究对政府规制能力与职业安全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纯理论和经验性研究提出补充性论证。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及监管模式经历了“详述性”立法、“命令与控制”模式向“概括性”立法与“合作监管”模式的转变[3]。赵炜认为, 政府对企业管制不足是造成工作场所职业安全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之一[4]。因此需要政府在改善和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方面有更多的作为, 发挥更为有益的作用。从政府职能及监管控制角度来讨论, 政府应当加强立法与监管, 改善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外部环境, 减少职业危害。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相关方面对我国农民工群体职业安全问题的关注, 也为这一问题的解释提供了相关思路。

当前国内学者探讨政府对职业安全、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权利的研究才刚起步, 缺乏对二者关系的实证性检验。而且, 当这种影响确实存在时, 又如何提高政府的规制能力?这些探索无疑将有助于从社会层面上探索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可能途径, 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因此, 本研究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检验当前我国政府规制能力对职业安全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问题, 拟对我国提升职业安全水平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1. 政府规制能力对职业安全的影响

当前对政府规制的研究, 主要观点为政府规制的失灵是引发劳动者职业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我国对职业安全中政府规制的系统性研究起步较晚, Su(2003)[5]在研究中系统回顾了我国当时职业和工伤的统计数据, 以及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的历史, 详细全面地介绍了我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相关立法, 并详细说明了雇主、政府机构、工会和雇员的具体责任。然而, 这些研究基本上并未考虑政府的规制能力究竟是如何对职业安全起作用的。事实上, 政府规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直接监督、检查企业对职业安全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企业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问题; 但由于政府的监管常常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与不同的针对性, 因此通常时期, 政府的规制能力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罚与事故惩罚措施来彰显其威慑力。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 本研究的定义中, 政府规制能力是指政府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总体管制与保障程度; 安全法规执行程度是指职业安全法规的覆盖程度及被各行业执行的总体程度。

笔者认为, 政府的规制能力对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影响直接涉及到企业对职业安全相关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程度, 进而影响职业安全。相关研究也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这一观点, Boden(1985)[6]通过对美国1973—1975年煤矿事故的统计分析, 发现政府管制明显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任芹(2016)[7]较系统地研究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认为政府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协调劳资关系, 可以有效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Lanoie(2010)[8]也对政府介入职业安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明显地, 地方政府的规制能力越强, 政府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约束及规范就越强, 对行业尤其是企业的监督与管制力度就越大, 则越有利于企业重视职业安全相关法规的执行。据此, 本研究提出假设H1:地方政府的规制能力对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程度起显著正向影响, 即, 地方政府的规制能力越强, 企业对相关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度就越高。

① 为了使研究目标更为集中和精确, 本研究将职业安全限定为企业对职业安全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2. 事故问责机制对职业安全的影响

事故问责机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事故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一般而言, 政府规制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进行相关立法以约束相关企业主体的行为; 二是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减少这类行为再次发生的频率及程度[9-10]。实际的市场主体中, 出于机会成本与经济成本的双重考虑, 相关法规对企业行为的直接警戒性是非常有限的, 企业对某类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程度更多地来源于违规后果给企业带来的“痛感”[11]。政策法规的相关约束往往意味着企业在相关资源上需要更多的投入, 这直接或间接增加企业额外的经营成本, 因此企业通常是在经营成本与违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 当违规所带来的成本小于遵守法规而增加的经营成本时(即违规的门槛过低), 政府对企业的规制效果将大打折扣。当政府对相关行业或企业的规制较强, 立法上对企业违规的处罚较高时, 这种高处罚是对违规企业的一种警示, 迫使企业吸取教训改进品质。对于职业安全这一具体方面而言, 因为涉及到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基本层面, 政府通常对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很大, 考虑到企业安全事故之后处罚所带来的一系列经营成本, 往往能够约束企业规范经营,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 根据本研究的定义, 事故问责机制还包括对相关企业安全事故问责的执行程度。问责的力度往往表明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之后的赔偿及处罚程度, 但这往往仅是政策的规定, 其落实程度对企业的安全行为才能起到直接有效的作用。

据此, 本文提出假设H2a:事故问责力度对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程度起显著正向影响, 即安全事故的问责力度越大, 企业对相关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度就越高。

H2b:事故问责落实度对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程度起显著正向影响, 即对安全事故的问责执行得越好, 企业对相关职业安全法规的执行度就越高。

3. 事故问责机制在政府规制能力与职业安全之间的中介作用

安全法规对职业安全的抑制效应基本得到现有研究的确认, 但法规是如何起作用的, 则甚少有研究予以关注。Shi(2009)[12]对中国煤炭行业安全事故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研究, 发现安全法规虽具有一定程度的异步效应, 但安全规范可以减少灾难性事故发生的频率, 进而提升职业安全整体水平。Bertelli(2008)[13]讨论了对职业安全进行政府管制的利弊, 也认为政府管制常常是通过中立的官僚主义对利益各方妥协之后才产生作用的, 即政府管制对职业安全的作用受到官僚主义的制约。这些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政府的规制对职业安全的作用实际可能是通过其他因素而发生的。

本文前述分析则表明, 政府的规制能力主要通过两方面因素的作用来约束企业对职业安全相关法规的执行程度, 一是事故的问责力度, 即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职业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 进而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 二是政府严格敦促监督企业切实落实对职业安全事故的执行, 从而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

据此, 本文提出假设H3a:事故问责力度在政府规制能力与职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即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正向影响是通过加大事故问责力度实现的。

假设H3b:事故问责落实度在政府规制能力与职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即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正向影响亦需通过事故问责执行度起作用。

综上, 本研究提出研究模型见图 1:

图 1 研究模型
二、研究设计 1. 样本收集

为尽可能获取相对较多的样本量, 同时出于抽样便利性的考量, 笔者采用员工自填问卷的方式进行正式调查。鉴于本研究主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研究对象的准确界定便成为本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考虑到职业安全的相关问题具有强烈的行业差异, 对低风险行业而言, 职业安全问题几乎没有大多实际意义; 但对于中高危行业而言, 职业安全则密切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意义十分重大。鉴于此, 再结合农民工流动性与地域性因素, 以及数据获取的可得性等多方面因素, 研究小组一开始选择了吉林省建筑行业农民工为研究对象, 但正式调查之前经过多方小组座谈和专家论证, 一致认为关于社会层面与政府方面相关的问题, 普通基层农民工并非最佳人选, 因为对这一层面相关信息更加了解的应为工地或企业管理人员, 因此最终的调查对象确定为建筑行业工地/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

研究小组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先后多次赴吉林省长春市多个建筑工地, 考虑到该行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可能不高,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 研究者均在调查现场对问卷填答进行仔细指导与控制, 所有问卷的发放、填答、回收及封装均现场进行。现场发放调查问卷173份, 回收167份, 剔除掉缺失值过多、填写质量明显很低的问卷17份, 最终得到有效问卷150份, 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6.7%。

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为:在性别上, 男性102人(68%), 女性48人(32%); 在年龄分布上, 25岁以下为16人(10.7%), 26~35岁118人(78.7%), 36~45岁14人(9.3%), 46岁及以上2人(1.3%); 在籍贯方面, 本省人员114人(76%), 外省36人(24%); 在婚姻状况方面, 未婚82人(54.7%), 已婚68人(45.3%); 在户口类型上, 农村户口88人(58.7%), 城市户口46人(30.7%), 未填16人(10.6%); 在文化程度上, 初中及以下8人(5.3)%, 高中及中专142人(94.7%)。

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 本研究样本的总体分布趋势虽非典型的正态分布, 但也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该行业的真实情况, 如建筑业以男性工人为主(68%), 学历层次不高(全部为高中以下学历), 农村务工人员为主(58.7%)、本省人员为主(76%)、中青年人员居多(35岁以下89.4%)等特征, 因此本研究认为该样本比较接近行业真实情况, 适合进行后续的统计分析。

2. 变量测量

为使问卷问题准确反映研究的主题和内容, 研究小组在参考大量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 编制了初始测量问卷, 再经过多次的小组座谈与专家论证, 删减不适合的问题并增加遗漏的重要问题, 进而形成最终的调查问卷。问卷采用Likert五点量表, 1表示“完全不同意”, 5表示“完全同意”。

(1) 政府规制能力。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 我们将政府规制能力设置了四个题目进行衡量, 本研究中该量表信度为0.766, 举例条目如“政府会时常敦促企业改善安全隐患”。

(2) 事故问责机制。笔者将事故问责机制设置了四个测量题目, 本研究中该量表信度为0.81, 举例条目为“安全事故发生后, 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

(3) 安全法规执行程度。安全法规执行程度共有四个测量题目, 本研究中该量表信度也大于0.735。举例条目为“您所在的企业制定有明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规章制度”。

(4) 控制变量。我们以人口统计学特征为控制变量, 性别记为虚拟变量, 男为“0”, 女为“1”; 婚姻状况未婚为0, 已婚为1;家乡为本省计为1, 外省计为0;户口类型农村为0, 城市为1;年龄分四个等级, 25岁及以下为1, 26~35岁为2, 36~45岁为3, 46岁及以上为4;学历分四个等级, 初中及以下为1, 高中及中专为2, 大专或本科为3, 研究生及以上为4。

三、统计检验及研究结果 1. 信效度检验

本文首先将样本作探索性因子分析(EFA)和验证性因子分析(CFA), 以检验问卷的效度。首先对150份数据样本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因子分析之前, 我们对全部三个测量变量(人口统计学变量除外)进行KMO及Bartlett球型检验, 以判断变量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结果表明, 问卷的整体KMO值为0.728(大于0.7), Bartlett球型检验显著性小于0.001, 问卷大于1的初始特征根有三个, 分别为4.422、1.744、1.145, 累计方差解释率为60.92%, 这与整个问卷的变量结构是吻合的, 说明问卷整体质量较好, 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对各测量变量分别进行因子分析的结果显示, 政府规制能力与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KMO及Bartlett球型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 累积解释方差均大于50%, 因子载荷值也均大于0.5, 仅事故问责机制KMO值为0.633, 虽略小于0.7但十分接近, 且对其进行最大正交旋转后累积解释方差在70%以上, 因子载荷值均大于0.6且大多数在0.7以上(见表 1), 说明各变量的因子结构较清晰, 因素分布较理想。

表 1 各变量因子分析结果(N=150)

接着我们对样本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 以考察变量的构念效度。利用AMOS 16.0检验每个变量的判别效度和聚合效度。各变量的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7, 这说明各变量的信度良好(见表 1)。我们通过每个条目在对应变量上的因子载荷值来判断聚合效度, 结果显示, 所有载荷值均高于0.5(且多数高于0.6), 且组合信度(CR值)也均大于0.6, 因此变量的聚合效度较高(见表 1)。此外, 各变量的AVE值均高于0.5且超出了Φ矩阵的平方值(见表 2), 因此变量的判别效度也较高。

表 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及相关系数(N=150)
2. 假设检验

为验证变量间的研究假设, 我们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表明, 政府规制能力与事故问责力度、事故问责落实度及安全法规执行程度均显著正相关(r=0.36, p < 0.01;r=0.591, p < 0.01;r=0.333, p < 0.01);事故问责力度与安全法规执行程度正相关(r=0.274, p < 0.01)、与问责落实度不相关, 说明事故问责力度与落实度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变量, 并没有较明显的关联性; 事故问责落实度与安全法规执行程度也正相关(r=0.482, p < 0.01)。这一结果与本研究的初步预设基本一致。

为进一步检验事故问责机制的中介作用, 我们采用分层回归法的三步法来检验。第一步检验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 第二步检验自变量和中介变量的关系, 第三步将检验自变量、中介变量及因变量的回归方程, 看其系数是否显著。

由于模型中存在多个自变量的共同作用, 且它们之间存在适度的相关, 因此为检验自变量的共线性程度, 首先需要对每一个模型的自变量进行共线性诊断。本研究选用的指标为方差膨胀因子(VIF)与条件指数(CI)进行联合判断, 一般地, VIF的临界值为10, CI的临界值为30[14], 当二者均超出其各自临界值时, 表明模型中变量存在一定程度的共线性。

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表明, 模型1~模型3c中(见表 3), 各变量均仅在最后一个变量上CI值略高于30(模型1中文化程度为37.768, 模型2中政府规制能力为49.923, 模型3a中事故问责力度为53.47, 模型3b和3c中事故问责落实度分别为53.502与58.843), 但VIF值始终保持在2以下, 这表明各模型虽存在一定程度的多重共线性, 但共线性程度并不特别严重, 不会对回归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 可用于接下来数据分析。

表 3 分层回归结果(N=150)

表 3的多层回归分析结果显示, 模型1检验的是控制变量对因变量安全法规执行程度是否存在影响, 可看到F值显著(F=8.645, p < 0.001), 说明总体上作为控制变量的人口统计学因素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存在影响。模型2则检验了自变量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影响, 结果显示, 在控制了人口统计学变量之后, 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有显著正向影响(回归系数β=0.329, p < 0.01)。假设H1得以验证。

模型3则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了相应的中介变量, 以检验中介变量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是否有显著影响。由于本研究将事故问责机制这一变量分为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两个相对独立的维度(表 2已证实二者不相关), 为比较两维度对模型2的中介作用, 因此本研究将模型3分为三个子模型予以对比。模型3a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问责力度这一中介变量, 结果显示, 加入事故问责力度后, 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影响作用减小但仍显著(β=0.173 < 0.329, p < 0.05), 这说明事故问责力度在政府规制能力与安全法规执行程度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此外, 我们也可以看出, 事故问责力度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回归系数亦是显著的(β=0.173, p < 0.05), 且与模型2相比, 模型3a的R2增加了0.023, 这说明事故问责力度的中介作用是有意义的, 比政府规制能力作为单一自变量时增加了2.3%的方差解释量。模型3b则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问责落实度这一中介变量, 结果显示, 加入事故问责落实度后, 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影响作用变得不显著了(β=0.137, p>0.05), 但同时事故问责落实度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回归系数十分显著(β=0.321, p < 0.001)。这说明事故问责落实度在政府规制能力与安全法规执行程度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 且与模型2相比, 模型3b的R2增加了0.039, 这说明事故问责落实度作为中介变量时, 比政府规制能力作为单一自变量时增加了3.9%的方差解释量, 比事故问责力度作为中介变量增加了1.6%的方差解释量。仅对模型3b和3a进行比较似乎表明, 事故问责力度与事故问责落实度分别单独作为中介变量时, 后者比前者能解释更多的方差。假设H2a、H2b、H3a、H3b均得到验证。但需要注意的是, 本研究模型中事故问责力度与事故问责落实度是作为事故问责机制的两个维度, 它们不是分别单独地发生作用的, 而是同时对模型起作用。因此我们引入模型3c, 在模型2的基础上同时引入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这两个中介变量, 结果显示, 两变量同时进入模型后, 政府规制能力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影响作用也变得不显著了(β=0.058, p>0.05), 但同时两变量对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回归系数均十分显著(β=0.145, p < 0.05;β=0.328, p < 0.001)。这表明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同时在政府规制能力与安全法规执行程度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 且与模型2、模型3a及模型3b相比, 模型3c的R2分别增加了0.088、0.065和0.026, 这说明二者同时作为中介变量时, 比政府规制能力作为单一自变量时增加了8.8%的方差解释量, 比事故问责力度和问责落实度作为单一中介变量时分别增加了6.5%和2.6%的方差解释量。四个模型对比表明, 事故问责力度与事故问责落实度同时作为中介变量时, 能够解释最多的方差。

四、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影响, 并重点检验了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在其中所起的中介作用。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为以下两点:

第一, 本研究结果表明, 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的主效应是显著正向的, 这与赵炜等[4]有关政府管制失灵造成职业安全问题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本研究则实证检验了二者的关系, 弥补了现有文献实证研究的不足。

第二, 本研究还首次创新性地探讨了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度二者之间作用的中介机制问题, 并识别出了主要的中介变量, 丰富了相关领域研究的经验证据: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在政府规制能力对企业安全法规执行程程度的正向影响中同时起完全中介作用。

本研究结论也可为提升职业安全提供有益的启示。

(1)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政策法规。政府应当首先通过制定和强化职业安全相关政策法规, 来规范和提升企业对安全法规的执行程度; 减少并完善现有法规漏洞, 健全并完善现有职业安全法规体系, 优化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模式, 使法规真正做到“立而当用”。

(2) 合理强化事故问责力度与问责落实度。本研究结论显示, 仅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并不足以达到提高劳动者职业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必须着力强化对职业安全的问责力度和落实程度, 才能有效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水平。因此建议, 在必要范围内可参考欧美日等国外较成熟的职业安全立法, 加大对高危型、致死性安全事故的问责力度, 并建立专门的问责监督小组, 将问责落到实处; 对事故多发、违规操作的企业实行严肃问责, 并通过将安全生产纳入到地方官员绩效考核指标等方式,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治理职业安全的决心[15], 进而改善职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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