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5): 81-8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1.05.011
黄锡生,王中政
HUANG Xisheng, WANG Zhongzheng
摘要: 国土空间规划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存在的理念片面化、体系复杂化、法律碎片化等问题亟须一部综合性的规划性法律予以消解和纾困。通过“本体论—功能论—建构论”的范式分析,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已经具备了必要性、可行性与正当性。《国土空间规划法》通过整合与协调实现法的秩序价值,通过衡量与补偿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国土空间规划法》应当采取单独、管制性的立法模式,在大类上属于空间规划性法律;具体在制度构建上,《国土空间规划法》应当通过“开发+保护+监管”的模式完成制度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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