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5): 96-104.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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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1,2
WU Shuang1,2
摘要: 《民法典》未对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给予足够回应,未来仍需依靠《电子商务法》对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供给。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同质化趋势、网络环境下加剧的信息不对称、商事创新的脱法性、电商对用户心理的滥用,给传统格式条款规制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民法调整电子商务格式条款需要把握“公平原则”的一般法律精神,平衡交易双方地位,以订入控制、内容控制实现缔约过程和缔约结果的公平。《电子商务法》应本着“比例原则”建立电商评级制度,增设异常条款排除规则,细化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合同说明、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并设置负面清单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法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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