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5): 100-108.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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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悠然
ZHENG Youran
摘要: 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告知—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被确立为日常个人信息收集中的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发的应急状态,让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暂时地突破常规原则的限制,呈现与日常规则相悖的特点。公权主体基于法定职责、公共利益和紧急权力有权推行此类特别信息处理措施,但要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法治化框架由收集主体、逻辑模式、收集范围和收集标准四部分构成。国家机关和授权组织是实施主体,收集措施应遵照法定收集的逻辑模式。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都属于法定收集的范畴,但对后者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人群和空间为标准可将收集对象划分为强相关、中相关、弱相关三类,强相关性主体适用法定收集、中或弱相关性主体适用同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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