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6): 81-89.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5.06.009
侯雨呈
Yucheng HOU
摘要:
监察问责在规范层面兼具问责权与处置权双重属性,但实践中其适用现状与这一规范定位存在偏离,集中表现为监察问责与其他问责方式以及监察处置方式在适用层面的混淆冲突。为实现监察法治主义、推进监察问责精准化、保障问责对象合法权益,亟须精确厘定监察问责的边界以规避问责泛化、异化等实践问题。对此,监察机关可构建三阶层判别框架以明晰监察问责边界并提升其规范化水平:以“行为判别”划分监察问责与其他监察处置方式的界限,确定是否应当启动问责;以“责任判别”划分监察问责与其他问责方式的界限,确定是否应当或可以启动监察问责;以“价值判别”划分监察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的界限,确定是否能够阻却监察问责。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