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28 ›› Issue (2): 108-116.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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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靖辰
Jingchen ZHANG
摘要:
“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条款以报偿正义为理论基础,在注意义务规范体系内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也当然秉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规范实体的指引性缺失致使其司法适用产生严重偏差。法院不仅据此突破安全港规则,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实质适用版权审查义务,也事实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间接侵权替代责任。立足本土,该条款的规范适用逻辑亟须纠正,适用范围也自当限缩。对过错认定,应依据满足信息近邻性要求的“直接获利行为”,而非美国式替代责任所要求的“直接获利结果”。为实现报偿正义,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与“直接获利数额”相适应经济成本的预防侵权合理措施,而非版权审查。如此以科学激活“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条款应然的规范功能。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