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19 ›› Issue (2): 187-194.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7.02.012
李延舜1,2
LI Yan-shun1,2
摘要: 以个人数据为直接对象的数据库上存在着两种权利:数据库权利和数据主体权利。对前者而言,它的核心是财产利益;对后者来说,它的核心是人的尊严和人格利益。两种权利在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经常冲突,体现在个人敏感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处理,以及公民被无处不在的数据监控包围。然而,现代文明是向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社会不断迈进的过程,数据资源的整合与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必须尊重数据主体围绕隐私的基本权利,并从数据分类、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库控制者责任三个方面设置相应的法律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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