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证规制的行政效率,建立独立于行政体系的规制机构已成为规制治理的国际趋势。但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不同特点是立法权、执行权、裁决权集中于规制机构,规制机构享有广泛和自由裁量性的强制权力。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意味着权力滥用的风险,必须保持法律控制的有效性才能实现规制制度的均衡。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存在着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但转型时期,还无法达到完全独立的制度目标。根据独立规制的制度目标和规制制度的国际经验,基于规制的现实条件,中国选择相对独立的规制模式是最为适宜的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
郭洁;.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制度选择[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9(2): 148-152.
-. -[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07, 9(2): 14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