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Vol. 9 ›› Issue (2): 148-152.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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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制度选择

郭洁;   

  1.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 收稿日期:2007-03-30 修回日期:2007-03-30 出版日期:2007-03-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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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7-03-30 Revised:2007-03-30 Online:2007-03-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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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证规制的行政效率,建立独立于行政体系的规制机构已成为规制治理的国际趋势。但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不同特点是立法权、执行权、裁决权集中于规制机构,规制机构享有广泛和自由裁量性的强制权力。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意味着权力滥用的风险,必须保持法律控制的有效性才能实现规制制度的均衡。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存在着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但转型时期,还无法达到完全独立的制度目标。根据独立规制的制度目标和规制制度的国际经验,基于规制的现实条件,中国选择相对独立的规制模式是最为适宜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 规制机构, 独立性, 成本控制, 自然垄断产业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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