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9, Vol. 11 ›› Issue (3): 258-263.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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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以P2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

陈洪兵;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 收稿日期:2009-05-15 修回日期:2009-05-15 出版日期:2009-05-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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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9-05-15 Revised:2009-05-15 Online:2009-05-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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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和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负责。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由此出发,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疑问。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为P2P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不宜认为行为本身的危险达到了值得作为帮助犯加以处罚的程度,宜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P2P服务, 中立行为,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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