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12 ›› Issue (4): 329-334.DOI: -

• 论著 • 上一篇    下一篇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例

杨利雅;张立岩;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
  • 收稿日期:2010-07-15 修回日期:2010-07-15 出版日期:2010-07-25 发布日期:2015-11-06
  • 通讯作者: -
  • 作者简介:-
  • 基金资助:
    -

-

-   

  1. -
  • Received:2010-07-15 Revised:2010-07-15 Online:2010-07-25 Published:2015-11-06
  • Contact: -
  • About author:-
  • Supported by:
    -

摘要: 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国已经践行了5年有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客体限于部分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补偿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制度和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建立各种地方性、自治性生态补偿条例;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建立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加强群众森林生态意识,积极申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的林业项目。

关键词: 森林生态补偿, 补偿主体, 补偿标准

Abstract: -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