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立法应设立新的危险犯类型,只要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既遂,尽管犯罪既遂时,危害行为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新危险犯是独立的危险犯类型。
                                                        
                            
                              
                             
                            
                            																								
								
																中图分类号: 
																 
								
								
																                            
                            
                                
                                    
                                
                                
                                    
                                        															李林;.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趋势研究[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4(2): 153-158.	
																																									     												                                                                                                        	                                                                                                                      -. -[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2, 14(2): 15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