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19 ›› Issue (4): 410-416.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7.04.013
杨丽娟,郑泽宇
YANG Li-juan, ZHENG Ze-yu
摘要: 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突出的变化是,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承担从传统的行政区治理模式转向了联防联控治理模式,它强调区域治理的协同,并以共同治理责任机制为核心。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这种联防联控责任共担模式并没有给我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带来根本性的改观。究其原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要求对区域内行政主体环境治理法律责任实现再分配,而环境治理法律责任机制的诸多困境使其难以落实,体现为立法中有关环境治理的成本负担与责任分配内容的缺失,因而借鉴美国在环境治理法律责任分担上的有益经验,我国理应通过立法以均衡责任机制对联防联控治理模式进行补足与完善,实现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上的成熟法律责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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