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5): 90-9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5.012
郭东阳
GUO Dong-yang
摘要: 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当涉及破产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何处置个人信息的法律难题。个人信息转让一般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个人信息的分类采取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情形下,具有政府职能特征的个人信息隐私专员应当介入,以对个人信息转让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报告。法院应当基于个人信息隐私专员提供的报告进行衡量判断,据此判定是否允许个人信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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