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 Vol. 7 ›› Issue (4): 282-284+288.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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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行政行为及其监督

赵凯;张尤佳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04;辽宁沈阳110004
  • 收稿日期:2005-07-25 修回日期:2005-07-25 出版日期:2005-07-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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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5-07-25 Revised:2005-07-25 Online:2005-07-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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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中存在事实上合法却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责任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偏差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这首先需要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界定标准,使行政机关把握行为的尺度。这些标准是:立法目的标准、衡量性标准、行政过程符合理性标准。另一方面建立对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也十分必要。对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体系外部的监督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均存在相对的局限性。针对不同监督主体的不同特点,应分别采用严格有效的措施,以加强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权威性。

关键词: 不合理行政行为, 立法目的, 衡量性, 行政过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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