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中存在事实上合法却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责任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偏差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这首先需要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界定标准,使行政机关把握行为的尺度。这些标准是:立法目的标准、衡量性标准、行政过程符合理性标准。另一方面建立对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也十分必要。对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体系外部的监督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均存在相对的局限性。针对不同监督主体的不同特点,应分别采用严格有效的措施,以加强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权威性。
中图分类号:
赵凯;张尤佳. 不合理行政行为及其监督[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7(4): 282-284+288.
-. -[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05, 7(4): 282-28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