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 Vol. 5 ›› Issue (1): 51-53.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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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政账户"的法律思考

杨明   

  1.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 收稿日期:2003-01-25 修回日期:2003-01-25 出版日期:2003-01-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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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3-01-25 Revised:2003-01-25 Online:2003-01-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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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廉政账户"设立后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分析,指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受贿案件时应注意政策与法律的区别,严格执行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强调实施受贿犯罪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政策的合理性,提出了完善立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建议:增加另一客观要件,即在法定时限内未返还财物。

关键词: 廉政账户, 受贿罪, 法定时限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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