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999, Vol. 1 ›› Issue (4): 23-25.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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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的提存制度

赵兴宏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006
  • 收稿日期:1999-10-15 修回日期:1999-10-15 出版日期:1999-10-25 发布日期: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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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1999-10-15 Revised:1999-10-15 Online:1999-10-25 Published: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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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制度,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提存并非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提存的必备条件。即使具备了提存条件,目前仍未进入规范的操作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债务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存;应遵循哪些步骤;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关认定等。为便于提存制度实施,确定提存的确认机关和保存提存物的机关或部门,确定提存的必要的法律程序,明确不当提存的法律责任等,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关键词: 合同法, 提存, 债权人, 债务人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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