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年租金立法征收标准过于单一,租金调整的条件局限于定期评议,租金调整的程序制度缺失,租金的减免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租金交纳义务违反的责任徘徊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土地年租制效能的发挥。应当将地价还原率作为租金标准之一,建立“定期评议+法定事由”的租金调整机制,建立租金调整的程序制度,健全租金减免制度,将租金交纳义务的违反责任性质界定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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