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对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常常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将行业协会归属为经济法主体,是形成现代意义的三元社会结构的最终结果,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也是经济法现实功能与理论完整性的必然诉求。然而,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使得市场经济环境下行业协会的应然法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经济法主体地位尚未明确。基于此,我国应尽快出台行业协会的基本法,即《行业协会法》,以此作为其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
阎其华,李升智. 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5(6): 624-62636.
YAN Qi-hua, LI Sheng-zhi. A Review on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as the Subjects of Economic Law[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3, 15(6): 624-6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