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1): 8-15.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1.002
刘铮1,2
LIU Zheng1,2
摘要: 约翰·哈里斯的“人类增强进化论”强调人类增强能够使人成为更加完善的人,增强在人类进化当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当代高新技术条件下的人类增强技术以一种对人的身体直接编辑、制定的方式大大缩短了人类的进化进程,以“刻意选择”代替“自然选择”、以“增强进化论”代替“达尔文进化论”。哈里斯进而认为人类增强能够作为绝对的善或积极的道德义务。哈里斯的批评者们则认为哈里斯对增强的定义过于宽泛,也没有明确界定“义务”的概念,因而否认人类增强是一种绝对的善或积极的道德义务的观点,认为人类增强至多是一项“显见义务”。人类增强的伦理学呼吁一种负责任的人类增强事业,只有作为一项负责任“事业”的人类增强才是我们应当去推进并接纳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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