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3): 291-29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3.010
杜志勇
DU Zhi-yong
摘要: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771条规定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当第三人有偿时,不区分主观善意或恶意第三人就可取得利益,如此立法值得商榷。一方面,当刑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民事手段补充救济时,该条款造成民、刑两大部门法相冲突。另一方面,该条款移植与我国不采物权行为理论立场相冲突。比较法上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有两类三种不同立法例,以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为代表,规定第三人有偿时,但主观属恶意的,仍需承担返还责任,以此与善意取得制度衔接。我国民法典借鉴上述规定,有利于实现规范与理论自洽,内部与外部体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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