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2): 74-82.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2.010
刘圃君,曹富国
LIU Pu-jun, CAO Fu-guo
摘要:
现阶段,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中腐败犯罪的惩防困境主要表现为前端防范机制缺位与后端刑事制裁不足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国外公共采购领域中扮演关键角色的资格取消机制,在我国呈现出长期缺位的状态,失信黑名单制度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难以全面取代资格取消机制的功能和价值;就后者而言,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惯性思维影响下,刑事打击重心偏移,行贿犯罪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中腐败犯罪的惩防机制有待更新。实现资格取消机制的中国化构建,应当秉承“治病救人”的基本理念,围绕适用条件、适用期限与解除路径思考资格取消机制的体系化通路;转变刑事司法固有思维,坚持并贯彻“惩办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并重”的刑事政策,强化后端刑事制裁力度,与前端防范机制共同作用,从而实现消减公共采购领域腐败犯罪的最终目的。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