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4): 76-83.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1.04.010
琚明亮
JU Mingliang
摘要: 在认罪认罚救济程序的运行实践中,主要存在技术性留所上诉、法律性量刑上诉与事实上诉三类上诉模式,以及检察机关基于被告人上诉引发的附带惩戒类抗诉与基于检察客观义务产生的独立监督类抗诉两种抗诉情形。成因上,除由于不同诉讼主体围绕从宽界定产生的权力话语冲突外,还源于控辩双方以被告人上诉权为中心形成的权利克减边界之争,以及对认罪认罚救济程序产生的审级功能认知差异。对此,不仅需明确以被告人上诉权为核心的诉权保障及实体与程序兼顾的上诉要点审查的双重救济原则,还需构建起裁量化的上诉理由审查机制与类型化的救济案件裁判机制,并补足与完善一审阶段的部分程序性要素,使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化与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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