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3): 94-101.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3.012
聂清雨
NIE Qingyu
摘要: 无论西方历史上在战争和经济危机中对行政立法的典型应用,还是中国对两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都表明行政立法是法治国家应对危机的有效工具。行政立法的危机应对功能是通过权力的结构性调整实现的,即由现代法治国家中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分工原则,转向权力的集中,从而形成“规范与决断合二为一”的事实。具体表现为行政立法在形式上对法律的悬置,以及在实质上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突破。这种在危机中催生的行政立法,与宪制规范下为克服立法低效而形成的行政立法,在产生基础、主观目的和客观后果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对两者的监督手段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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