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3): 102-110.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3.013
钟嘉儿
ZHONG Jiaer
摘要: 我国以德国期待权制度为蓝本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认为买受人满足该条构成要件时享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期待权,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现时权利,应纳入买受人责任财产。买受人债权人可查封此种物权期待权,查封应遵循对不动产的查封方式,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其自动转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查封,执行债权人基于查封就变价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查封物权期待权起,禁止对物权期待权甚至不动产所有权为妨害性处分。买受人因此避免遭受出卖人继续处分不动产的风险,买受人债权人的求偿及其顺位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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