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4): 100-108.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4.012
张普
ZHANG Pu
摘要: 准确适用条约是我国司法水平的重要体现。我国法院应当依据CISG自身规则、国内法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来适用CISG。《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的放弃导致我国民商事条约适用规则的缺失。然而依据缔约国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义务和我国司法的一贯实践,在后民法典时代,CISG仍会被我国法院适用。CISG有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约定适用三种适用方式。在CISG的适用上,我国存在立法的缺失和法院对规则理解偏差、不当排除适用、适用不准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除了修改法律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规范和统一CISG的适用。同时,法院还应当统一CISG的分析范式,提升利用CISG进行说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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