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8, Vol. 10 ›› Issue (2): 150-155.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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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惩罚: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探析

骆群;   

  1. 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200444
  • 收稿日期:2008-03-15 修回日期:2008-03-15 出版日期:2008-03-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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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8-03-15 Revised:2008-03-15 Online:2008-03-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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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养老保险金是绝大部分人在晚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对处于社会中弱势地位的犯过罪的人尤其如此。犯过罪的人包括以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以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他们的养老金被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剥夺,也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他们遭到了社会排斥。这种社会排斥合法不合理地客观存在着,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社会的秩序稳定、人权的社会保障以及法治的建设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这种社会排斥,对犯过罪的人是一种非刑罚惩罚,并且是一种过量的惩罚,从而导致与现代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的背离。

关键词: 犯过罪的人, 养老保险, 社会排斥, 非刑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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