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新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设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界定上突破了传统委任关系理论之束缚而采用英美公司法的信托关系理论。但由于新公司法注意义务的成文化徒具形式,缺乏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之界分,董事赔偿责任要件模糊不清,未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因而无法清晰界定商业决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作用边界,协调董事职权与责任之价值冲突,实现董事信托义务之制度功能。为此,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注意义务中的监督职责、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营造社会外部环境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汪青松;. 中国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评析——以英美公司法相关理论与实践为视角[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10(5): 431-437.
-. -[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08, 10(5): 431-437.